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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中的问题及对策

2007-12-29史洁璐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7期

  内容摘要: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当前在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程序上和实体上均存在一些问题,为此要严格执行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以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现象。
  关键词:审批 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
  
  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正确地履行该项职责,对促进侦查机关提高工作效率,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收集、固定证据,杜绝超期羁押现象,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及时交付审判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例(下称“延押”案件)具体涉及盗窃、寻衅滋事、合同诈骗、走私普通货物、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贪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等54种罪名。主要分布于侵犯财产、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贪污贿赂、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渎职等6大类罪中。
  
  (一)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程序上存在的问题
  1.少数案件提请报延不及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5条规定,公安机关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也按该规定执行。例如,某区院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挪用公款一案提请我院审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1个月。该案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限届满日为2004年8月24日,而提请批准延长的日期却为同年8月25日,属严重超期提请报延。由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某支行理财组组长,在查证上难度较大,取证工作量大,侦查承办人疏忽了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日,致使超期提请延长。
  2.需要市院审查决定的报延案件不能保证在2日前送达市院,个别案件甚至在期限届满当日方才送至市院。根据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实务手册》第524条规定,需要提请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下一级侦查监督部门的办理时间不得超过2日。需要层报市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区院的侦查监督部门的办理时间分别不得超过2日。上级检察院的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决定。但是,个别案件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未按规定执行,如某区院第二次提请犯罪嫌疑人宋某某、熊某某偷税一案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2个月。该案犯罪嫌疑人羁押届满日为2003年12月24日,某区院提请批准延长的日期却为12月23日。根据上海市院《检察实务手册》的规定,区院层报市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5日前向分院提请,该案属超期提请报延。
  3.法律文书不健全。(1)市、分院对有权决定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制作的法律文书不统一。主要表现为:分院向区院出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再由其开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给提请的侦查机关;市院直接向提请的侦查机关出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同时抄送分院。(2)区院在审查同级侦查机关提请的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时,对不同意其延长理由,认为不符合延长条件的,仍得以《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移送分院,且该法律文书为填充式,无法说明其审查意见,故通常情况下,区院只能另附一份不同意延长的报告。(3)侦查监督部门层报文书尚不统一,有的区院对需要层报审批的案件,《报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告书》抬头书写不当,此类案件应先报分院审查;分院向市院报送的文书也不一致,有的报送“延押案件内部审批表”,有的报送本应由自侦部门填报的《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
  4.提请延长材料不一致。从实践情况来看,提请延长材料种类繁多,包括侦查机关的意见书、区院的报告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及侦查卷。但由于延押案件较多,承办人无法逐一审查所有卷宗材料,通过上述材料尚不能全面考察要求延长的理由是否确实、充分、合法。侦查机关提请延长案件,我们所看到的只是一份意见书(填充式),应该还同时开具意见书所依据的《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内容为提请延长的具体理由。但从统计情况看,多数案件没有《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需要指出的是,所有自侦案件的提请延长都有专门制作的提请延长报告书。
  5.归档材料不统一。多数延长案件的归档材料包括侦查机关的意见书、区院的报告书、市院或者分院的决定书、逮捕证等,但也有缺少上述材料的。目前检察机关对延长案件的归档没有统一的要求。
  
  (二)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案件实体上存在的问题
  1.有的案件报延理由不充分,没有明确说明侦查中存在符合法定延押条件的具体情况;有的侦查监督部门在报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报告书》中批准的理由针对性不强,仅以简单的“案情复杂”等为由。
  2.仍有个别案件不符合提请延长期限条件而报延长的。
  3.有的侦查监督部门审查把关不严,未能做到程序与实体一并审查。有的案件提请一延、二延时间,在批捕后的2个月侦查期限内没有调取新的证据或者只作少量补充取证。
  4.对重大复杂案件的理解存在差异。《刑事诉讼法》第126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2条、第225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8条规定:在《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只有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经过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2个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主要是指涉案人数多,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有一定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主要是指跨省级行政区或跨地区流窜作案的罪行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5.对延长羁押的条件、羁押期限的计算在认识上不一致,导致计算日期经常出现问题。
  6.文书不规范,有的区院提请延长报告书上没有填写提请日期。
  7.对提请延长较多的罪名,如盗窃罪、合同诈骗罪等应设置基本条件。
  
  二、对策建议
  
  我们在办理审批延押案件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是程序方面不够规范、严谨,实体方面对案件是否具备延押条件缺乏详细的标准。为提高审批延押案件的工作质量,现提出以下建议。
  1.严格执行审查批准和决定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对不符合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条件的案件不得随意提请审批,同时要督促侦查机关和自侦部门认真、及时提供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所需报送的案件材料。
   2.杜绝超期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现象。严格要求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在侦查期限届满7日前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写明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根据上海市院《检察实务手册》的规定,区院办理同级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移送延押案件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5日前报送上级检察院,层报市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应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的5日前向分院提请。
  
  3.对于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第二次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要认真审查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在第一次批准延长后,是否进行了补充侦查活动,具体补充了哪些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在第一次批准延长后,没有再作任何侦查工作,仍将第一次上报审批的材料重新上报提请第二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要严格把关,不予批准延长。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将批捕后进行的调查取证工作或第一次延长后所作的工作分类归成侦查卷,以便检察机关进行审查。
  4.统一规范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所需文书材料。需要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侦查机关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同时附《呈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报告书》,自侦部门也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审查报告书》,并由提请机关或部门以人次为单位统一编号。
  在意见书或者报告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嫌疑人姓名,逮捕决定书文号及签发日期和逮捕执行日期;(2)提请理由,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24、126、127条规定,重点从案件事实和证据两个方面说明需要延长期限的理由;(4)提请延长的法律依据;(5)提请延长的期限。
  除上述文书外,侦查机关还应随案报送以下材料:(1)《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复印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2)以前各次延长羁押的决定书复印件和区院的通知书;(3)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4)第二次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除报送上述文书材料外,还应附侦查机关或自侦部门在第一次提请批准延长后所作侦查工作内容的说明或侦查材料复印件,本次延长羁押期限内的具体侦查计划与内容。
  5.结合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的“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主要是指:(1)涉案犯罪嫌疑人在三人以上或者同案犯在逃影响到对已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处理的共同犯罪,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2)一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或多个罪名,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存在疑问或争议,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3)案件定性争议较大,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问题,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4)涉外案件或需要境外取证,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5)与大案要案有牵连,且影响大案要案处理,而大案要案尚未终结的案件。
  6.对以需要作进一步伤势鉴定为提请延长理由的,我们认为如果鉴定结果影响到案件定性,即罪与非罪的,可以作为延长理由,予以批准;鉴定结果只是影响案件量刑轻重的不能作为延长理由。
  7.对超期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一律不批准延长。
  8.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请的,侦查监督部门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对多次不按规定期限提请延长期限案件的,应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
  9.严格把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时间的起止点。对提请延长期限时间的起算,应当在侦查羁押期限届满次日起计算。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以日为基本计算单位,从决定并实施羁押之日的次日起,至决定到期之日止,期限为两个月。延长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与延长前的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不得重叠,也不得空开,即所谓“顺序计算、对头连接”。
  10.侦查期限内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需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自批准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侦查机关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应当在3日内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备案。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又提请延长的,应当同时附送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相关材料和审批手续。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28条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法定条件“另有重要罪行”是指,与逮捕时的罪行不同种的重大犯罪和同种的将影响罪名的认定、量刑档次的重大罪行。但由于《刑事诉讼法》将“侦查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权力赋予侦查机关行使,目前,从制度上难以彻底避免发生故意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有待进一步完善制度,以确保侦查活动合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