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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破商业贿赂案件之有效途径

2007-12-29王新建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7期

  内容摘要:当前行贿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的一个突出方面,行贿时间长,行贿面积广,行贿数额大,行贿获取的非法利益多,造成的社会影响坏,检察机关必须及时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打击,遏敌之锋,反劳为逸。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时,要变“拒供”为“想供”,变“要他供”为“他要供”,从而彻底扭转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被动形势。实践表明,加大对行贿人的控制和打击力度,是成功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商业贿赂 侦查方法
  
  一、果断拘留,攻其不备,彻底打消行贿人的幻想
  
  在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往往心存侥幸,认为检察机关没有证据不敢轻易拘留人,一旦拘留肯定有证据。因此,在通过初查情况认为具备行贿条件,符合行贿规律,受贿人有初步供述从而判断其构成行贿罪的情况下,就可以果断大胆使用强制措施,往往能够起到理想的办案效果。如查办滨州市丝绸公司党委书记、经理(正处级)高某涉嫌重大受贿、挪用公款一案。立案后经审讯,高某试探性地交待了收受浙江省一家丝绸公司经理戴某4万元贿赂后,一字不谈,案件陷入僵局。通过查阅帐目和凭证,发现滨州市丝绸公司自2000年至2003年共销售给这家公司480吨,价值5千余万元的蚕茧,数额巨大,价格偏低,同时公然违背了省丝绸公司本地蚕茧不得外销的政策。办案人员分析认为:在巨大的经济利益面前,高某和戴某之间绝非仅仅4万元的经济问题,必定还有更大的“感情交往”。在省院指挥中心的协调下,我们四名办案人员赴浙江取证,在当地市县两级检察院的配合下,戴某到当地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接受询问,初次交锋,戴某态度十分强硬,以不能超过12小时、生意离不开为由拒不承认行贿问题,同时戴某的亲戚纠集了20多人围在当地检察院门口,防止我们把其带走。经当地检察机关再三做工作,戴某只是初步承认行贿6万元,但是时间和地点与受贿人的交代均不一致,这就更加坚定了我们认为高、戴之间有巨额行受贿的判断。我们果断决策以行贿罪对戴某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此举严厉震慑了行贿人的嚣张气焰,打破了戴某的侥幸、观望心理。羁押后很快交待了他向高某行贿4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一起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全面告破。提起公诉后,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二、拘前“高压”,拘后“冷冻”,迫使行贿人主动就范
  
  在对行贿人的审讯中,经常遇到气焰嚣张、顽固不化、拒不交待的行贿嫌疑人,在执行拘留前的审讯中,办案人员心理上要有足够的自信,保持高压态势,气贯如虹,做到以硬碰硬,以牙还牙。此阶段的各种审讯语言和手段,都必须充分显示检察机关查办此案的决心和信心,这是以拘促供的基础。执行拘留后,程序式地履行一下第一次讯问,实体内容只限于拘留的时间、原因,告知其诉讼权利,体现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文明办案,切忌涉及行贿事实,即使其欲主动交代,也应阻止,造成一种我们拘留的目的不再是要其口供,而是要严惩态度恶劣的犯罪分子,这是以拘促供的关键,讯问结束便不再理睬,“幸灾乐祸”,让其充分认识到被拘留是咎由自取、自作自受。一般不出三天,案犯就会主动请求提审、交待问题。从而达到以拘促供的目的。如我们在查办滨州市中心医院器械科科长赵某受贿一案时,对经营医用耗材的行贿人闫某传讯到案后,办案人员对其教育说服无效,闫态度十分强硬,表情极不冷静,口口声声没送一分钱,烟、酒、纪念品也用不着,推销产品完全靠的是质优价廉,并大声叫嚷办案人员要保障人权,否则就去上告。办案人员胸有成竹地告诉闫,国家早已颁布了赔偿法,如果你没有问题,我们搞错了,是要赔偿的,依法刑事拘留后,便任其自然,由法警看守,不予理睬,12小时一到,马上对其宣布刑事拘留,两名英姿威武的公安警察把冰凉铮亮的手铐戴到了闫的双腕上,这时,闫才知道检察机关是言必行,行必果,说真的,来实的,给他讲政策、讲法律,真的是为了他自己好,绝非糊弄他。当场提出要主动交待问题,办案人员义正词严地拒绝,说我们拘留你不是为了让你招供,而是为了严厉打击你的嚣张气焰和犯罪行为。拘留后第二天提审就交待了他向赵某行贿6万元的犯罪事实,还主动交待了向该医院另外两名主任行贿数万元的商业贿赂问题。
  
  三、拘搜结合,完善证据,截断行贿人翻供后路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中,行贿双方为了防止罪行暴露,逃避法律制裁,采取“三人不谈事,两人不签字”的手段,形成证据“一对一”的状况,给侦破工作造成极大困难,有些情况下,讯问工作仅靠刑事拘留和审讯还是很不够的,而必须有一定的证据做底牌。实践中我们注意到行贿人和受贿人有所不同的是,为了处理账目记载收支,行贿人和行贿单位一般都有行贿记载,而受贿人一般都对受贿行为讳莫如深,没有相关记录。所以搜查行贿人的办公场所、居住地点和有关部位,对于固定完善证据、扩大办案成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立案后的搜查工作,尤其是立案后的突击搜查往往会有很大收获。我们对2006年立案的8名行贿犯罪嫌疑人的办公和居住场所全部进行了搜查,在6人的住处搜出了记载行受贿经过的笔记本和账目,从行贿款的来源、账务处理和再生证据入手,形成了一整套完整的证据链条,堵住了犯罪分子翻供翻证的余地,保证了办案的质量和效果。如我院在查办滨州市人民医院原院长杨某受贿要案时,根据群众举报,杨在该院负责基建工程时,有收受承包商张某巨额贿赂的嫌疑,由于案发前有准备,杨某到案后拒不供认此笔犯罪事实,找张某取证更是矢口否认,经再三做工作,只是蜻蜓点水似的承认了1万元的行贿事实,但是具体细节、时间都无法固定,我们以行贿罪对其立案并刑事拘留后,及时对其居所进行了严密搜查,获取了张某用于工作记录的6个笔记本,六年来的个人经济往来一清二楚,年月日、经办人明明白白,在铁的证据面前,行贿人对杨行贿的事实供认不讳,这起行受贿案件也由原来的证据“一对一”,变成了“多对一”,证据的标准和规格有了新的内涵。由此可见,及时搜查为突破案件、证实犯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起到的效果不言而喻。
  再如我们在查办邹平凯瑞化工配件有限公司经理李某行贿案件中,通过及时搜查获取了他的一本流水账记录,从中发现了李某向滨州某大型国有企业四名购销人员行贿近40万元的行贿犯罪事实,搜查起到了事半功倍,迅速扩大战果的目的。
  
  四、拘后突审,全面出击,深挖行贿案中案
  
  根据商业贿赂行贿人往往不仅给一个受贿人行贿,而是给这一地区和行业的多个受贿人行贿的发案规律,在查办行贿案件中深挖细查,是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有效途径。我们对于商业行贿人立案拘留之后不是就案办案,而是围绕三个方面展开深挖细查:一是行贿人的职权范围、时空跨度及业务经营的对象;二是行贿人开展业务每次办事需要经过的部门、环节;三是本辖区内可能发生类似行贿、受贿犯罪的其他同类单位、人员。把握商业贿赂犯罪在医疗、建筑、教育等系统多发、易发的特点和规律,抓住这些行业的行贿线索不放,力争通过行贿个案的查处扩大战果,做到查一案、带一串、端一窝。市院在部署查办商业贿赂工作时要求基层院查办了商业行贿案件12小时之内必须上报市院,市院在12小时内派员赶到现场指挥,全面指导案件突破,深挖案中案。
  如今年我们在办理某制药集团滨州代表处负责人向沾化县人民医院药剂科人员行贿案件中,对行贿人立案拘留后,行贿人仅仅交待了在沾化县人民医院行贿十几万元的事实,但是侦查发现行贿人的业务遍布滨州全市14家大小医院,业务量每年都在几千万元,沾化县人民医院占据的份额不到整体业务量的二十分之一,通过对行贿人的初步审讯,掌握了行贿人按照药品的品种和用药量分别给医院分管领导和药剂科负责人回扣的行贿规律后,市院分管检察长和反贪局长当即在沾化县院及时召开县区院反贪局长情况通报会,一方面要求沾化县院加大对行贿人的审讯力度,深挖余罪,以案挖案,以案证案。另一方面要求有相关药品购销业务单位的基层院迅速展开初查,扩大战果。在市院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下,三天时间就有惠民县中医院院长、阳信县中医院药剂科主任等四起受贿大案相继侦破。我们乘胜追击,紧紧围绕四名受贿人经手办理采购情况进一步展开侦查,又挖出了向四名受贿人行贿的4名不法药商,从而从这一起案件中带出8条线索,取得了半月立案9起商业贿赂案件的辉煌战果。
   我们在办案中体会到风险决策、大胆果断对行贿人适用强制措施,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风险,以拘促供的运用也不是没有前提的蛮干,而是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符合立案的两个基本条件,具备基本的证据和缜密科学的判断;二是对行贿人采取强制措施只是我们查办商业贿赂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不是最终目的。我们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够彻底坦白行贿事实的犯罪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尽量不逮捕,这样使行贿人既看到从宽处理的希望,又不敢轻易翻供,促使其在法庭上如实作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对于罪行严重,态度恶劣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的依法逮捕,交付审判,发挥震慑作用,从而使查办商业贿赂专项活动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