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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决策在反贪查案中的运用

2007-12-29汪伟忠黄汉勇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7年7期

  内容摘要:“风险决策”在反贪侦查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估,科学适用“风险决策”。
  关键词:风险决策 司法成本 风险防范
  
  “风险决策”是指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在犯罪嫌疑人未到案或未供述犯罪事实,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有犯罪嫌疑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查清案情而及时决定立案并采取有关强制措施的办案模式[1]。结合反贪工作实践,笔者就“风险决策”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的运用进行了认真的思考,以期发挥更大作用。
  
  一、“风险决策”适应了反贪侦查工作的高要求
  
  《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第130条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这表明,立案只是侦查活动的开始,而确认案件事实是否属于犯罪事实是侦查活动的基本任务。经过侦查,可能查明案件事实,也有可能因受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查明案件事实。故而,在反贪侦查工作中,立案不是定案,撤案不等同于错案。同时,《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关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的限制性规定,使得以往那种强攻硬打的疲劳战术失去了存在的法律基础。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也出现了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等新特点,犯罪嫌疑人抗审意识与抗审能力不断增强,这样,“12小时”内取得口供的难度增大,获取相关证据的时间变得紧迫。因此,面对部分案件中是否对犯罪嫌疑人立案并采取强制措施的抉择,侦查人员必须要冒一定的风险。可以说,“风险决策”适应了新形势对反贪侦查工作的高要求。
  
  二、“风险决策”在反贪侦查中的作用
  
  (一)“风险决策”有利于加大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
  侦查部门适时运用“风险决策”,则能在犯罪嫌疑人攻守同盟尚未形成之前速战速决,深挖犯罪证据,扩大战果。如本院反贪局在侦查上海某报业集团印务中心副总经理陈某受贿案件时,嫌疑人陈某向集团纪委主动交代受贿问题,但行贿人张某在“12小时”内矢口否认。当时侦查人员也只掌握行贿人张某出资陪同陈某的妻子出境旅游的情况,其他证据尚未完全到位。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精心分析和综合评估后认为,行贿人张某不但向陈某行贿,同时还有向该集团其他人员行贿的重大嫌疑。据此,果断作出“风险决策”,对受贿嫌疑人陈某和行贿人张某立案并刑拘。行贿人张某被刑拘后,其抗拒心理终于动摇,并逐步交代在业务活动中行贿多人的犯罪事实,最终查获了一起11人的受贿窝案。
  
  (二)“风险决策”隔绝了犯罪嫌疑人与外部的联系,有利于攻克其心理防线
  根据犯罪心理学原理,犯罪嫌疑人从开始接受讯问到交代问题,一般经过对抗、试探、动摇、交代这四个阶段,但要在12小时内完全经历这四个阶段,也不符合心理学一般规律[2]。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认为底牌没有被侦查人员掌握的时候,轻易不会主动交代。对经过评估、分析,确认涉案人员存在重大犯罪嫌疑的,要果断作出“风险决策”,予以立案并刑拘。犯罪嫌疑人一旦真的被刑事拘留,其抗拒心理就会发生动摇。同时,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就难于了解看守所外面的情况,如有关涉案人员是否已经交代,赃款是否被查出等,因此,其会从恐慌变为失望。这时,侦查人员可结合外围调查取证所取得的材料和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特点和变化规律,有的放矢地做好审讯工作。只要方法、策略运用得当,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行,就一定能够突破其心理防线,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
  
  (三)“风险决策”有利于提高侦查工作效率,节约司法成本
  就反贪侦查工作而言,不仅要讲质量,更要讲效率。职务犯罪案件中,很多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一定的职权、社会经验和抗审心理,同时也有各种关系网等。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翻供、串供、毁灭证据、妨碍证人作证或者唆使证人翻供等情况屡屡发生,这些都无疑使侦查工作难度加大,造成案件久查不立、久侦不破,导致办案成本增加。实行“风险决策”,果断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就可以最大限度地隔断犯罪嫌疑人与外界的联系,降低犯罪嫌疑人对有关涉案人、证人的影响,动摇犯罪嫌疑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抗心理,使案件快速突破。从而达到缩短办案时间、提高查案工作效率的目的。
  
  三、“风险决策”在反贪查案中的运用
  
  在实践中,必须谨慎采用“风险决策”。如对一些案情简单、证据到位、作案对象认罪态度较好的案件,就没有必要实施“风险决策”。而对虽有犯罪嫌疑,但欠缺相关证据,成案可能性极小的案件,也不能盲目采用“风险决策”。所以,“风险决策”之前,必须对案件情况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评估,并符合一定的条件。
  
  (一)“风险决策”的适用范围
  1.虽然受贿犯罪嫌疑人不交代,但行贿人已经交代犯罪事实的;
  2.虽然行贿人不交代并且暂时无其他证据证明,但受贿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犯罪事实的;
  3.已有证据证明行贿事实,但行贿人拒不交代的;
  4.行、受贿方没有交代,但有相关人证、物证证明有受贿事实的;
  5.窝、串案中,一个或两个同案犯已经交代犯罪事实的;
  6.具有涉案人员准备携款潜逃或毁灭罪证、畏罪自杀等其他紧急情况的。
  对采用“风险决策”的案件,应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
  
  (二)“风险决策”的适用时机
  “风险决策”的实施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系数为重要条件的。为此,把握好在立案及采取强制措施环节上作出“风险决策”的时机十分关键。实践中,可以选择犯罪嫌疑人趋利避害、急于逃避法律制裁心理加剧的时刻,如其频繁和相关证人接触,银行、股票资金不正常进出等。也可以选择犯罪嫌疑人心理认识存在偏颇,嫌疑人之间攻守同盟尚未形成的时刻。如窝、串案中,对交代其他涉案人员犯罪事实的犯罪嫌疑人果断采取措施后,往往能震慑其他涉案人员,起到出其不意、较快突破的效果。
  
  (三)“风险决策”的风险防范
  “风险决策”的风险性主要表现为责任事故的风险和错案的风险。因此,在作出“风险决策”前,反贪部门必须充分做好准备工作。笔者认为,适用“风险决策”必须重视以下几个环节:
  1.要加强与上级院的联系,接受上级领导的统一指挥和调度,发挥整体办案的优势。如一些案件在突破前要及时向市院反贪部门请示、汇报,必要时,可在市院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整合侦查资源,协调办案行动,把握办案节奏;在办案中,下级侦查部门要及时汇报案情,服从指挥。市院在必要时可调集精兵强将参与共同办案,做到上下联动,发挥联合作战的优势。
  2.要拟制一套详实而具体的风险防范对策。在制定初查计划的同时,也要制定有关风险防范的对策和方案,对“风险决策”实施后可能引起的不良后果作出预测,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案件侦查过程中制定对涉案人员携款潜逃、毁灭罪证以及有畏罪自杀倾向等情形的处理和对策,以减少“风险决策”所带来的不良后果。
  3.要灵活运用有关侦查措施。一是在做好讯问前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应抓住有利时机,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这对没有思想准备的犯罪嫌疑人来说会使其措手不及、心中无底,容易被突破。二是灵活运用有关证据材料,适时出示,打消其抗拒、侥幸心理。三是多管齐下,果断适用强制措施,如传唤或拘传其他涉案人员,及时收集犯罪证据,并用录音、录像的方
  法予以固定,以利于确保全案的顺利突破。
  
  注释:
  [1]林中明:《风险决策引入职务犯罪》,载《检察日报》2005年5月。
  [2]朱孝清:《论反贪侦查思路的转变》,载《人民检察》1999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