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立法权急需明确
2007-05-14韦森
韦 森
财政部或国税局不经人大讨论和听证会而自己决定征税和提高税率,这样的做法显然与现代社会“税收法定”的基本原则不相符。明确税收立法权,使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当今中国是一件非常急切的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最近频繁调整一些税率。譬如,2007年5月30日深夜,财政部通过新华社突然宣布将证券印花税税率从1‰调整为3‰;2007年6月11日,国税局又宣布,从7月1日起,中国将实行新的车船税缴纳制度,缴纳税额将平均提高一倍左右;另据2007年6月15日《东方早报》记者报道,权威人士最近透露,中国将在7月份大幅度提高资源税税率,上调幅度将至少1倍。财政部和国税局频繁调税率和增加新的税种,近来已成了在中国报刊媒体中经常出现的醒目标题。现在,看来有必要从现代税法学和政治学的一些基本原理上来讨论政府税收问题。
从法学和政治学的基本原理来看,一个君主或政府任何时候的征税,从实质上来看,都是国家政权对私人产权的一种强制剥夺和攫取,因而说到底是政府公权力对个人私权利的某种“侵犯”。用税法学家的专业话语来说,由于税收是国家为实现其公共职能而凭借政治权力而依法强制、无偿地从私人和企业那里获取财政收入的一种活动和手段,因而,对纳税人来说,税收完全是纳税人对政府的一种无对价的给付。
正因为税收说到底是一种公权力对纳税人私权利的干预和侵犯,是纳税人一种无对价的给付,保护纳税人不受君主和政府公权力的任意攫掠,就成了自1215年英国大宪章以来人类宪政民主政治的一个最基本的核心价值诉求。即使从政治学中社会契约论以及税法学中的“利益交换说”来看待国家征税,从而把税收视为人民为向国家求得其产权等保护而支付的一种“必要的价格”,那纳税人也有权知道自己支付的税金到底被如何使用了。
因此,纳税人通过自己所选出的代表,通过一定法定程序对政府的财政行为进行监控和审理,以确保其使用得当,就成7现代宪政民主政治的一种基本政治安排。通过一定税收立法和一定的法律程序来保护纳税人的权益,构成了“税收法定”这一现代国家的最根本性的政治理念。按照税收法定主义的观点,为防止政府部门财政税收权的滥用,必须以权利制约权力。由此,各国的政治安排大多是政府征税的决定权力必须要由议会来行使。这样才能使人民相信自己的私有产权不会被政府恣意侵犯。
根据现代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精神,在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斯里兰卡、约旦等国家,宪法中均有类似“非经法律规定,不得征税”的明确条款。根据这一原则,在世界上许多国家,要新增一个税种,或提高一种既有税种的税率,往往是件非常麻烦和困难的事。这往往要经过议会多轮激烈辩论,并常常会引起纳税人的各种抵制、甚至抗议。因此,在加拿大、新西兰,澳大利亚和世界上许多其他国家,常常有经过几届政府激烈争论争吵,一种新税仍不能开始征收或一种既有税种无法被提高的情形。
然而,在我们国家的现行体制下,情形却完全不是这样。由于目前人们的税收法定主义观念淡薄,税收立法权又集中于最高行政机关,这就为财政部和国税局任意决定税种、税率开了绿灯。在这种体制安排下,财政部和国税局可以不经人大批准和辩论而随时、随地、随机地开征一种新税种,或任意提高一种既有税种的税率。结果,像证券印花税这样每年征收达3000多亿以上的重大决定,以及7月1日开始实施的关系到千家万户利益的提高一倍的新车船税,财政部或国税局可以不经人大讨论而自己独自决定,甚至最起码连颇具转型期中国特色的听证会都没有举行过。
这样的做法,显然有违现代社会税收法定主义的基本原则,从而使纳税人没有任何方法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甚至连社会各界人士对政府税收部门的任意征税的做法表示不同意见和评论的机会都没有。这一例子充分说明,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目前还任重道远。上述事实也说明,明确税收立法权,使国家的税收等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规模等均由人大通过法定程序加以规范,从而使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在目前来看是一件非常急切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