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型法律教育的思考
2007-02-26官欣荣
官欣荣
每一个踏入或即将走进“法律之门”的人,都应该而且不得不来思考一个法律知识体系中更基础性的问题,即关于法律教育的问题,如庞德所说,法律教育是法律的基本问题。2006年7月18日一则报道传出一些大学校长们取消法律本科专业的建言(下文简称“法本取消论”),一石激起千层浪,将法律教育的问题可以说是史无前例地推向盛世改革的浪尖上。本文重拾“法本取消论”的议题,以冷静理智的姿态作一呼应、讨论,以期对回答“法律教育尤其是法律本科教育的改革向何处去”此一敏感而艰深的重大课题有所裨益。
一.我国法律(本科)教育的繁荣与危机
我国现代法律教育的长足发展是改革开放以后的产物,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针的提出和市场经济对法律规则需求的日益增长,大量的建设现代法治国家的法律人才应运而生。我们无意也不可能在一篇论文中全方位地来为我国法律(本科)教育扫描、把脉。仅从一组数字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全国只有两所大学设有法学院(系)。1992年也只有63所,到1995年增加到140所,到2002年底,全国已有330多所普通高等院校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目前,据教育部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设置了法学院(系)或法学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已达620多所,是1992年的近10倍。在校的法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约计30万人,其中本科生为20多万人,硕士研究生8万多人,博士研究生6千多人。再看列为2006年中国法律教育十大新闻的三例事件:一是作为我国法律教育中又一劲旅异军突起,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于2006年4月26日正式成立,新成立的北师大法学院教师人数从原来的16人一跃发展为60多人;二是经教育部批准,西北政法学院自2006年11月18日正式“升级”,更名为西北政法大学,为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高等学府拓展了平台;三是2006年9月25日,光华教育基金会向浙江大学捐资一亿元人民币,建设“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此是继“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之后,获得巨捐的第二所学院,也应是开办法律教育的一项殊荣。由此,套用何美欢教授的话说,现在是中国法学院“最好”的时刻。
的确,法学已经成为一门显学。作为热门学科,其中最大一个好处,就是能吸引优秀学生;在扩招、并校等浪潮里,众多的法学院或者法律专业的增设正雨后春笋般涌现,除一些著名的以理工或师范类见长的高校(如清华、上海交大、华中科技大学、北师大)的法学院脱颖而出外,农、林、水利、矿业、邮电、交通、建筑、航空、医药等专业性很强的院校也争先恐后地设置法科专业,纷纷加盟到创建法律院系的洪流里。我们不能认为,前面所列院校过去传统上与法律教育没有多少关系、甚至根本上毫不相干,就去剥夺其创造中国现代法学教育神话的权利。我们处在改革的时代需要创新、需要打破传统法律教育的垄断,形成“百舸争流”的格局,从而带来法学院重新洗牌的机遇,催化更有效率的竞争,使优秀的富有个性化的法律产品(包括精英式的法学院、法学名师、法科毕业生)新鲜出炉,况且学科交叉会更好适应分割化、专业化的市场需要(如医科院校背景的法科学生在医疗事故处理、医药法制建设方面肯定要比其他背景的学生更得心应手);然而,我们又不能不看到,在繁荣景象的背后笼罩着危机的阴影,以法学专业来看就业率低,专业不对口,面对此种既是高考招生热门专业又是就业冷门的冰火两重天之怪象,有人尖锐地指出“法律本科专业”全然是一个“扯淡”的专业,甚至有网民恶骂其为“十大最恶心专业”,由此“法本取消论”、“磨刀霍霍砍掉法本科”也并非空穴来风,难怪何美欢教授在指出现在是中国法学院“最好”的时刻,同时立马指出,也是“最坏”的时刻。
法学专业就业不理想只不过是法律教育中冰山之一角,却窥探出其机理上潜伏的积弊与新疾,理性剖析之。主要有:
第一,转型过程中办学规划督导不到位。
躬逢盛世的法律教育,和其它体制改革一样面临着不少困境和问题,首当其冲是办学出现一定盲目性、规划督导不到位。一方面,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宣传鼓动下,有意无意地渲染夸大了法律专业良好的就业前景,但法律产品从来不是速成的,尤其对法律技艺来说,如柯克法官指出,其有赖于长期的研究和经验获得,而仓促上阵、急功近利的法律教育由于缺乏对开办法学院的科学定位和合理分工,缺乏对人才的培养规格和类型上的深思熟虑,给人呈现一种非理智的一哄而上、低层次水平上的盲目扩张之迹象;另一方面,人们一直期待对兴办法律教育有一个统一的规划、统一的准入要求和标准及相应的监督和指导,但在法律教育产业化、市场化转向中,由行政来主导法律教育改革的思路已经不合时宜,而且实际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显得力不从心。
第二,法本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两张皮”,人才培养目标较单一。
勿庸置疑,现代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发展息息相关。依据法律职业的要求确定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培养模式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是法律教育的正确之道,而法律教育则是法律职业的敲门砖,是从事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在各发达国家,如美国,建立在大学本科教育之上的法律教育的职业化特征十分浓厚,学生进入法学院学习就意味着对法律职业的选择。在大陆法系的德、日等国,学生在大学法律本科毕业后要从事法律职业,首先要通过严格的司法考试,然后还要经过法律职业界所主办的职业培训。同时,法律教育又承担着“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的终极使命。国外一般是通过执业伦理课程来达此目的。
在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沟通主要通过作为法律职业入门资格的司法考试来实现,尽管二者“老死不相往来”的断裂在逐渐弥合(一些院校在课程设置及考试命题中主动要求与司考内容、题型接轨),但长期以来存在的“两张皮”现象(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相脱节)并未彻底改变:如法律教学中的理论体系与法律职业考试内容不尽对接、一致。证券法一般属于商法范畴,但在司法考试中却列在经济法门下;又如,中国大学里的法律教师一般不像美国那样拥有也并不强制要求具备律师职业的背景(如美国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克里斯多夫·兰带尔·哥伦布就是一位杰出的律师),从校门到校门,只需博士学位即可,为了职称评定,越来越多地进入务虚的理论世界“著书立说”而与实践相脱离;此外,法律教育与法律执业的管理体制也“各自为政”,前者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后者受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缺乏有机的互动、沟通。
由于我国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关系一直没能很好得到正确对待。影响到法本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合理定位。经过大学四年培养出来的学生往往陷入一种单一化、片面化、甚至畸形发展的困境,一方面务虚型的法学理论教研思维定势下塑造的学生“高分低能”;另一方面,在完全以司考为指挥棒
“短、快、精”的模式下,被司考牵着鼻子走,仅以应考为能事,一旦不能如愿以偿从事法律工作,似乎就失去了从事其他职业的兴趣与能力;而且,真若投身于法律这一职业,“必须先是主持正义而后考虑生计”(哈佛法学院首任院长哥伦布语)的宗旨早已抛之脑后了。
第三,拘泥于“填鸭”式的教学格局仍未彻底改变、教学改革流于空泛的“模仿”。学生创新实践能力不足。
受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两张皮”制约,我国的法律教育中,一直以来教学方式多半课堂讲授为主,重视正规化的理论教育和法律知识的系统传授。这种教学方式长处在于能很快地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谱系,引导学生理解法律制度及其逻辑结构,也无可厚非,“是深化那些将来准备成为法律家的年轻人知识的一种有效方式。¨‘]200但在这种被斥之为“填鸭”式的教学模式下,师生之间缺乏积极的互动和启发式讨论,学生往往满足于从书本到书本。不能真正理解法律的精髓。无法得心应手地应用法律解决现实问题,从而大大制约了对学生独立解决问题能力、创新能力的培养。当然,我们也注意到,英美的“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教育”在日渐受到重视并被广泛推进。但形似神离的问题亦在所不少,单以编写几本案例教材、课堂穿插几个判例、组建一下模拟法庭等教学革新途径,来推动学生独立学习和探索、创造的能力之锻造,是远远不够的。须知,现代社会遭遇的问题往往是复杂多样化的,越来越强调法律人才的综合素质与创新能力,离开了交叉科学的教学方式(如工商管理课程“商务谈判”的教学法),全面提升学生实践能力也是一句空话。
二、“法本取消论”的辨驳与分析
针对上述积弊是否一刀了之?曾为中国司法改革鸣锣开道的贺卫方教授提出了“本科宜废,法硕当立”的改革方案,法律教育应完全倒向JM(Juris Mas,ter的缩写,简称法律硕士)的培养。此种激辞发发怨气议议当然可以,“但要很快成为现实,则没有可能”。而且,这很容易联想到古代发生的一则笑话,有位战将背部受了箭伤,蹩脚的外科大夫只用刀砍去了插在背上的箭杆,陷在肉内的箭头就不管了,并推拖其为内科之事。其实,当前法律教育问题的解决非一个“废”字所能迎刃而解,其理在于:
第一,“法律本科专业”与其他专业如“管理本科”不同,它已为我们国家法治体系中重要一环。我国的制度设计中如《法官法》、《检察官法》都将“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规定为入门条件之一;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看,除少数特殊情况外,也以“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作为报考的前提。为此,“取消法本”这种伤筋动骨的休克疗法。必然导致多米诺骨的效应,许多制度大厦为之倾斜倒塌,乃至使整个法律教育、法律职业失序混乱。可以说,“法律本科专业是否取消问题”,牵一发而动全局,远远超出了教育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如张志铭先生指出的那样,需要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多部门协同、国家最高权力当局决定。
第二,不能把法律教育“就业率”的问题简化、归结为“法本取消论”,以泄愤气。法律专业“就业难”不等于“人满为患”,很大程度上还受整个经济环境、就业结构、择业价值观念等制约。其实,从我国法治现实的需要来看,法律人才市场远没有达到饱和状态。举社会治安需要的警力而言,世界各国都把警察人数的增加直接当做秩序改善的一个重要标志。《美国警察》作者塞缪尔·沃克认为。警察与人口的比例有一个合理的取值范围。如果比值降至2.5人/每千人口以下,则无任何效益。我国的警察与人口比在世界上是很低的,平均约为各国的1/4多。治安管理所需人才仍缺口很大。再以我国当前律师人才的供需来看,矛盾十分突出,目前我国平均每10万人口有两名律师,若按发达国家每万人至少需要1名律师计算,我们十几亿人口就需要100多万名律师。如何大批量培养法律人才,适应现代法制社会特别是广大农村法制发展的需要,仍是急待解决的一个瓶颈问题。把法律本科取消了,且不说高层次的法律人才进一步的深造、培养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连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也将丧失了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可见,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完善,需要立法、司法、执法等法律工作者添砖加瓦,各层次的法律人才不是多,而且缺。
第三,“法本取消论”说到底是要用英美法系的培养模式来重构我国素袭大陆法系的法律教育模式,以法律硕士取而代之,此种主张似是而非。固然,应该看到,“高(中)升本”模式有其局限,如18岁左右入学,年龄幼小,如何真正地领悟法学的真谛,面临诸多挑战,但是,以至今不过五年时光的一个“新生儿"JM取而代之,成为法律教育的主渠道,将我国虽不算长但也有百年历史的传统法律教育推倒重来,其成本之巨可想而知。尽管,JM获得了堪与MBA(工商管理硕士)、MPA(公共管理硕士)并称为文科职业研究生教育三大支柱的声誉,给广大有志于投身法律伟业的非法学专业学生考研提供了新机遇、新选择,有助于缓解决我国法律人才专业口径过窄、人才规格单一问题,推进复合型、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工作困惑也多,如JM学习的时间过短、出现“发帽子、赚银子”泛滥现象,一些被称为是“浆糊牌”的法律人才泥沙俱下,离应具备的法律理念、法律思维、法律从业素质和能力、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还差距甚远,这样一来“以已昏昏,何以使人昭昭?”在我们看来,法本教育应与JM、法学硕士、博士教育多元并存,不断改进、共同繁荣,各彰其优,而不是以一个的存在发展去排斥、挤兑另一个的不足与缺憾。
三、实践型法律教育改革的对策与建议
仔细思来,“法本取消论”是个伪问题,何况张文显教授作为官方权威发了言,“教育部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还没有研究过取消法律本科的问题,更谈不上正在考虑取消”,并且他指出,“法学的本科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没有良好本科教育的大学是令人失望的大学;没有良好的本科教育,就没有一个高水平的研究生教育,这对于法学教育来讲尤其重要。”那么,法制日报、中国人大法学院《法苑》以及一些网站、博客上连篇累牍地、大费周章地讨论“存废”之争全是多此一举甚或杞人忧天吗?在我们看来,其现实而深远的意义更在于,逼促我们拂去繁荣的泡沫,思考如何推进以法本为中心的法律教育的改革与完善。我们的回答是,保留法律本科,提倡一种迈向实践型的法律教育改革模式。具体言之:
第一,迈向实践型的法律教育首先离不开将办学体制理顺到位,规范教育管理。
法律教育有其客观规律可循。我们既要鼓励自由办学,以适应市场化需要;又要调控、避免“村村点火、户户冒烟”。这里遭遇一个深层次的问题是。法律教育因其专业性强,在教育机构和职业机构的关系上,何者具有权威的话语权?由于法律教育中
涉及到这两类机构的各自权力、利益的划分,以法律职业机构的介入与否为标准,目前各国大学法律教育可以分为两种模式:一是由法律院系按教育主管部门的归口管理,如欧洲大陆各国、日本等国,法律职业机构不直接介入大学法律教育,而主要是通过控制职业资格考试和职业训练起到间接影响作用,其缺陷是不利于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沟通、联系。另一种模式是法律职业机构直接介入大学法学教育的管理,由律师协会等法律职业组织来管理。英美法系国家实行这种模式。如美国律师协会通过制定和修改《法学院批准规则》,对法学院进行管理和控制,同时,法学院在自主招生、聘任教师、职称评定、课程设置、教材使用、教学方法等方面拥有很大或完全的自主权。这种模式优点是法律教育自治化,职业化、技术化色彩浓厚,缺陷是法律教育自谋生路,导致恶性竞争,不利于教育资源整合。我国基本属于第一种模式,但这种模式在面向市场转型实践中暴露出不少弊端,如前面分析指出,不仅难免导致一些院校办学出现泥沙俱下现象,而且使大学法律教育与法律职业实践产生“两张皮”恶果。改革的一条出路是,应充分尊重法学院(系)的独立性和自治自主权的客观规律,使法律教育管理规范化,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法律专家和法律实务界的人士共同组成法律教育指导管理机构,对全国的法律教育实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制定法律教育办学主体的准入资格、条件及管理规章制度,对达不到相应标准的应撤销其资格;不断完善法律教育质量评估体系,协调大学法律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关系,注意教学大纲与职业考试内容的衔接(如把大学教育中属于商法范畴的证券法部分,在司法考试中也应放置商法科目中,而不是列在经济法门下),使法律共同体中各方的意志利益和要求得以充分体现和协调一致,使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联系更密切,不断走向规范化、正规化。
第二,以辩证的法律教育理念为指引,树立实践型人才培养目标。
法本教育是个法律人才培养的大熔炉,有什么样的理念、目标,决定了未来出产什么样的产品。笔者以为,迈向实践型的法律教育,需要创新法律教育理念作指引,确立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目标。
目前,关于法律教育(主要针对本科)的理念定位,是大众教育还是精英教育,是素质教育还是职业教育,是通才教育还是专才教育,是理论教育还是应用教育,争论不休。从历史经验来看,在法律教育中的确存在着学术性(academic training)和实务性(pmcticaltraining)这两种不同的理念和实践的倾向。正如美国法学家弗里德曼所说,这两对原则之间的整合与分离的斗争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在笔者看来,作为一门实践性的学问,法律科学既古老又弥新,既世俗又尊贵,既专深又普及(有社会,就有法律),既明理又务实(为定分止争、经世致用之学)。因而,应用辩证统一的眼光来把握法律教育的丰富内涵:一是既要把法律教育从以往少数贵族的垄断下解放出来,迎合当代高等教育“大众化”趋势和社会进步的潮流,为法律“普及化”善尽其任,又要朝向精英式教育目标提升,以培养法律职业和管理国家的专门尖端人才。二是既要实施全面的素质教育和发扬以理论教学见长的传统教育,又要考虑到法律教育与其他高等教育所不同的重要特色。要注意运用科学的方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对社会问题的洞察能力、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并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三是既要适应现代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高度专业化要求,又要满足现代社会各行业知识、技术日益交叉渗透形势下对一专多能通用型人才之广泛需求。进言之,法律人才不仅能胜任政法部门和其他法律部门的工作,而且能成为社会急需的可塑性通用人才,成为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各项事务的骨干人才。总之,要创新法律教育理念,跳出“非此即彼”的陈旧,导人一种辩证思维,明确法律教育具有复合性,开放性,包容性,其基本任务是培养为社会所用的法律人才。
在辩证的法律教育理念指引下,此一“为社会所用的法律人才”即是一种实践型法律人才之定位,笔者提倡,我们高校法律本科教育应树立此培养目标。这里所谓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不是排斥理论教育、不是放弃素质教育,而是奠定在理论、素质教育基础上,针对满足优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需要而言。对此,韩国2005年6月18日公布的《法科大学院设置运营法律案》第二条规定颇具启发意义:“为满足国民之不同的期待和要求,法科大学院的教育以提供优质法律服务为其宗旨,为了达到这一目的,法科大学院应以培养教养丰富、能够以深厚的爱和理解来对待社会和人类,有志于实现以自由平等正义为基础的,具有健全的伦理观和能够高效率地解决复杂多样的法律纠纷的知识和能力的法人为其目标。”
第三,构造服务于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的综合化课程体系,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教育方式融会贯通。
一方面,设置完整的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体系、以服务于实践型法律人才培养。应当说,法律教育与其他专业教育相比,其更凸显其个性化职业色彩。因而专业课程的比重是占绝大部分的,但也不能忽视在专业课程之外设置配套的人文、社会和自然基础课程。为此,我们强调应注重基础课程与专业课程“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关于专业课程如何设置,国家教育部门作了14门主干课的指示,但如何强化服务于实践性需求大有讨论空间,值得另文细论。这里限于篇幅,仅对基础课程的编排稍详探讨。从耶鲁法学院成功经验来看,其由一个19世纪基本上默默无闻、只是培养能通过康涅狄格州律师资格考试的小法学院到如今与哈佛、哥伦比亚等著名法学院比肩而立,无论在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还是当今法律经济学思潮中,都据有一领风骚之地位。其最大秘诀在于,形成了这样的理念和传统,把法律不作为僵化的条文和规定,而应该更把它看作是改变和改革社会的重要力量,并以此为基本准则来培养人才,律师不仅是为私人和公司提供法律专业知识的人,他们也应是社会的改革者。反映到教学上,就是不单纯强调法律专业知识,也强调学生在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历史等方面具有雄厚基础。而且这种教学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美国几乎所有的法学院的课程安排中都得到了一定体现。这些,对扭转我国目前法学院普遍存在的偏重“就法学法”之课程设置颇有启发意义。我国当前除了增设法律职业伦理课外,可考虑将社会学、西方经济学等列为法学院普遍必修课,这实质上是一种恢复,因为在1930年4月7日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的《司法院监督国立大学法律科规程》第二条中就早已明确将经济学、社会学等列为必修科目。
另一方面,应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教育方式融会贯通、各取所长,以切实提升学生之法务能力为指针。如我们所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各具特色,前者国家法律以条文法为中心,注重概念的严谨与精确,讲究逻辑的缜密与分明,重视立法的系统化和内容的体系化,有“法学家的法”之称,影响到法律课堂上就以“讲授”为主;后者为判例法系,注重从浩如烟海的案例中抽象出法律原则和规则,有“法官的法”之称,反映在教学法上就诞生了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育等教学方式。前者对学生通晓法律大全、深明法理精义很有帮助,后者对实际职业技能训练更会产生直接效果。我国的法律教育传统上为大陆法模式,在当前法律文化大碰撞、融合中,法律教学方式的改革应吸收前二者精髓,而不是“一边倒”,徒具形式上的移植、手段模仿。王泽鉴先生曾指出,“法律人”要具备法律知识(明了现行法制体系、基本法律的内容、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及救济程序)、法律思维(即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解决争议(即依法律规定,作合乎事理的规划,预防争议发生于先,处理已发生的争议于后,协助建立、维护一个公平和谐的社会秩序)三种能力。在笔者看来,法律知识、法律思维及解决争议这三种能力无疑是实践型法律人才应当具备的,而大陆法与英美法教育方式的完美结合则为这三种能力的培养、获得提供了正确途径。当务之急,针对我国法律教育方式中缺少英美重实务传统以及东施效颦的弊端,我们有必要:一是多引进有律师执业背景的师资力量(如美国大学法学教授前身大多都曾有律师执业生涯),二是除推行诸如判例教学法和模拟法庭、法律意识和事件的田野调查等教学外,在法本教学中适当增加实务性法律操练课程,比如可独立设置专门的非诉法律实务和商务谈判训练的高级实践课程,像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专利商标代理、房地产实务、银行法务、投资法律实务等科目,可谓锦上添花。三是进一步推进法律诊所教育的本土化。像我校与美国太平洋大学、华盛顿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院校联合举办师资培训项目的成功,就搭建了一个很好平台,颇值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