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普尔关于科学与非科学划界的理论
2007-02-26林定夷
林定夷
波普尔的划界理论是在逻辑实证主义的划界理论的基础上提出的,但又是针对逻辑实证主义的某些最基本的观点而与之对立的。波普尔在其学术自传性的著作《无穷的探索》中,曾把他自己对划界问题的解决看作是他的一大发现。划界问题被他看作是比归纳问题更为重要和基本的问题。他的名著《科学发现的逻辑》就是以解决这一问题为主线的。
一、波普尔划界标准的特点
第一,否定并从逻辑上批判了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性原则,代之以“可证伪性原则”。
波普尔认为,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原则区别不在于它们是否可证实,而在于它们是否可证伪。科学理论必须具有可证伪性,即原则上能够被一个或一组可能的观察陈述所证伪(而不是指它们实际上被证伪)。
波普尔指出,构成科学理论的规律陈述都是严格的全称陈述,涉及到无限的潜在的检验对象,而观察陈述都是一些单称陈述。从逻辑的观点看来,不管我们有多少有限数目的单称陈述,我们都不可能从单称陈述中推演出全称陈述的正确性,即使是概率意义上的正确性。因为其概率总是零。但是,从严格的意义上,从单独一个单称陈述,就能证伪一个全称陈述(依据否定后件的假言推理(T—P)^、P→T)。这就是波普尔所强调的证实与证伪的“不对称性”。
波普尔指出,由于全称陈述不可能被任何有限数目的单称陈述所证实,所以,决不可按照逻辑实证主义的“可证实性标准”来作为区分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划界标准。如果按照这个标准,一方面。会把自然科学当作形而上学清除掉;另一方面,又会把形而上学接纳到科学中来。他说如果按照逻辑实证主义者经过解释的可证实性标准,那么像占星术之类就能够完全满足他们的可证实性标准的要求。
波普尔自己认为,他所提出的可证伪性及其附加的辨别方法,解决了划界问题,并认为这是他对哲学的最大贡献。
第二,把划界问题与意义问题分开。
波普尔认为意义问题是一个伪问题(pseudo-problem),并要求把“意义问题”当作“伪问题”排除掉。当然,后来波普尔在这个问题上有所让步。因为逻辑实证主义关于意义的理论也在发展。但不管怎样,波普尔把“意义问题”说成是伪问题是不对的。正如蒯因在《经验主义的两个教条》一文中所指责:“意义”本身的意义是十分含混而不清晰的。
波普尔承认形而上学没有经验内容或者是“非经验的”。但是,他指责说,当逻辑实证主义者试图说形而上学只是一些“无意义”的“胡说”时,他们实际上是试图比这说得更多,明显地包含着对形而上学的贬抑的评价,实际上还认为形而上学没有价值(wonh)。他说,如果仅仅想说形而上学不属于经验科学(划界),那么只要指出形而上学既非分析的,且无经验内容或具有“非经验”的性质,也就够了。因为逻辑实证主义者所说的“无意义”,说来说去就只是指形而上学语句既非分析的,又无经验内容罢了。既如此,再反复的说形而上学“无意义”,并制造一套理论,那纯粹是不必要的重复,毫无价值。他指出,逻辑经验主义说形而上学“无意义”,实际上是要贬斥形而上学,要予以拒斥。
第三,对形而上学的态度上,波普尔不像逻辑实证主义者那样,不加分析地绝对拒斥。在形而上学是否有价值的问题上,在是否要笼统地拒斥形而上学的问题上,波普尔与逻辑实证主义者采取了绝然不同的态度。他强调形而上学也可以有价值,因为可以有好的形而上学,也可以有坏的形而上学。他说:“无可否认,与阻碍科学前进的形而上学一起,也曾有过帮助科学前进的形而上学思想,例如思辨的原子论”。波普尔对黑格尔的思辨哲学没有好感,他把黑格尔的思辨哲学看作是一种坏的形而上学的实例。
第四,由于波普尔考虑到划界标准的复杂性,所以他声称他所提出的“可证伪性”的划界标准只是“对一个协议或约定的建议”。
波普尔并没有强调他的可证伪性标准是科学与形而上学划界的唯一合理的标准。而是强调他所提出的标准只是对一个协议或约定的建议。他说:“对于任何一种这样的约定的合适性,人们可以有不同的意见。关于它的合理性的讨论,将以人们的不同的价值目标为转移,而关于价值目标的选择,最终是一种‘决定,超出理性讨论的范围。”并且。他也坦率地承认,“归根结底。是价值的判断和偏爱指导我达到我的建议的”。他原则上希望理性主义者接受他的建议。
第五,波普尔强调,按他的“可证伪性标准”作为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还需要引进他的辨别方法或经验科学的方法论规则作为补充。所以,他的实际主张是:划界标准=可证伪性标准+辨别方法(经验科学的方法论规则)。
波普尔指出:“经验科学的特征不仅在于它的逻辑形式,而且还要加上它的辨别方法。”波普尔清晰地指出,一个理论是否具有“可证伪性”。这是可以从理论的逻辑形式中予以判定的。同时,他也明白,由于科学理论检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一个理论当面临反例时要逃避证伪也总是可能的。为此,他承认:他的“可证伪性”作为划界标准还不能直接应用到陈述系统上去,而是还必须引进一种辨别方法或方法论规则,以此来区分科学的和非科学的行为,具体说来,是科学和非科学对待经验检验的行为。其实,波普尔的划界标准,即可证伪性加辨别方法不仅是区分一种“行为”是否具有“科学的”性质的问题。而且也是区分某种理论是否具有科学性的问题。他的辨别方法中同样包含逻辑上可判定的成分,如某些特设性假设造成逻辑上的循环论证,就是逻辑上可判定的。
虽然在这方面,波普尔的观念已经是不肤浅的,他给科学家们以很大的启示。波普尔指出,从逻辑上考虑,想要对一个理论进行证伪也是不可能的。他说:“人们可能这样说:即使承认不对称性,由于各种理由,任何理论系统最终地被证伪,仍然是不可能的。例如,特设性地引入辅助假说,对一个定义特设性地加以修改,甚至有可能采取简单地拒绝承认任何起证伪作用的经验的态度,而并不产生矛盾。无可否认,科学家通常并不这样做。但是,从逻辑上说这样做是可能的。人们会说,这个事实就使得我提出的划界标准的逻辑价值,变得至少是可疑的”。波普尔承认:“提出这些批评是正当的。由于以上原因,波普尔明白地承认,他的“可证伪性标准”还不能直接应用到一个陈述系统上去。因为,“假如我们仅仅以科学陈述的形式和逻辑的结构作为经验科学的特征的话,我们就将不能从经验科学中排除那种流行的形而上学”,而这种形而上学往往还能为自己挂出“无可辩驳的真理”,甚至“最高科学成就”的招牌。因为如果仅仅按照可证伪性要求,就会出现一种难堪的局面,似乎科学和形而上学在性质上并无区别。但是,波普尔仍然强调:“我不需要因此撤回我那种采取可证伪性作为划界标准的建议。”
为解决这个问题,波普尔根据科学活动的实际,进行认识论的研究,提出了一个禁令,作为区
分科学的行为与非科学的(因而是科学活动所不允许的)行为的辨别方法,或者说是一种“方法论规则”。他所设的禁令就是:用特设性修正的方式来挽救一个面临经验证伪的科学理论以使其免遭证伪,这种做法是要不得的,是科学所不允许的。所以,他所设定的一个禁令或方法论规则就是:特设性修正是不允许的。他并对特设性修正的涵义做了限定和说明。他的总原则就是:进行修正以后的假说和理论必须增加它的可证伪性或可检验度。而任何特设性修正的基本性质总是并不增加、甚至减少了假说或理论的可证伪度,从而减少了它的信息丰度。所以,对于这条方法论规则,波普尔陈述说:“只有那些引进以后并不减少、反而增加该系统的可证伪度或可检验度的辅助假说才是可接受的。”波普尔的证伪主义观念以及相应地禁止“特设性修正”的禁令,给科学家们以巨大的启发,受到科学界的高度重视。
后来,拉卡托斯在他的《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进一步拓展了“特设性修正”的范围,进一步拓展了“禁令”。波普尔的另一个学生沃特金斯又从另一方面进一步拓展和加深了方法论禁令的研究。
二、证伪的依据
波普尔提出了以“可证伪性标准”作为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划界标准,那么,人们势必要追问:在波普尔的意义下,以什么作为证伪的依据呢?波普尔强调经验证伪,他的作为经验证伪的依据是什么呢?因而在波普尔的理论中,不可回避地要讨论作为“证伪的依据”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波普尔作出了相当深入的思考。波普尔明确提出应当以“基础陈述”作为“证伪的依据”。
逻辑实证论和波普尔都同意:科学必须有经验内容,而形而上学却没有经验内容。所以两者都同意,理论要依据经验来检验并依据经验来划界(可证实或可证伪)。但是,“理论要依据经验来检验”,这只是一个十分粗浅和笼统的说法。这涉及到经验层次的结构问题。这里还关系到“经验”与“世界”的关系问题。由此要提出经验在本体论意义上的“真”、“假”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就难于避免形而上学问题,特别是所谓的“实在论”问题。关于“实在论”问题的深入剖析,我们已另作讨论。
研究经验层次内部结构中的感觉、知觉、表象的相互关系,主要是心理学的内容。科学哲学特别关心的是“观察陈述”。然而。在观察陈述内部,显然也有许多不同的“层次”。例如:
“我(现在)看到前方一片红色”。
“我看见眼前这张桌子上的玻璃杯里装着水”。
“现在电流计上的读数是lO安培”。
“现在这条电路上的电流强度是lO安培”。
以上这些陈述与我们实际的感觉、知觉的关系是很不相同的。所以,关于作为“证实”与“证伪”之依据的应当是什么,是一个必须深入思考的问题。波普尔的这些思考是针对早期逻辑实证主义的基本观念的,他的批评与思考对逻辑实证主义者改变他们的观念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波普尔根据J.F.Freis的著作指出,经验基础问题使思想家们陷入了“三难推理”。即:
或者1:不加批判地接受经验陈述(所谓予件given),则导致教条主义。
或者2:要求对于经验陈述给予“证明”。但显然,“陈述只能为陈述所证明”。所以,这必将导致无穷后退。
或者3:相信经验陈述能被我们的知觉经验所证明。
但这最终是依靠观察者的私人经验的基础上的“确信感”。我宣称“我当下见到了鬼。”千真万确,无可怀疑等。试图依靠观察者的“确信感”,一般或强或弱的心理感受来支持、甚至“证明”一个观察陈述。这实际上导致所谓的心理主义。
波普尔指出,逻辑实证主义表面上反对心理主义,但是实际上,当它们把记录语句当作“予件”,当作“感觉资料”的时候,它们实际上导致了心理主义,而且还是教条主义的。
与逻辑实证主义者不同,波普尔没有简单地把知觉经验仅仅看作是一种“予件”(他要求排除心理主义)。一方面,他指出:“知觉经验常被认为为基础陈述提供一种证明”,这虽然是一种“完全正确的倾向”,但是,它在理论上却非常模糊。实际上,“在知觉与陈述之间的联系依然不清楚。并且这种系被同样模糊的说法所描述”。他不同意“观察中性”的论点。另一方面,他要求“哲学问题应当根植于科学之中”。所以他所提出的作为科学理论之“证伪的依据”的所谓“基础陈述”也要求与科学的实际活动比较一致。他所提出的作为证伪之依据的“基础陈述”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它当然是一种单称的观察陈述。即它是单称的并且用以描述可观察的对象或性质的陈述。他曾经这样下定义:“基础陈述——在质料的言语方式中——就是断言在空间和时间的一定个别区域里一个可观察事件正在发生的陈述”。不过得注意。他所说的基础陈述并不限于对实际上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件的陈述,而是还包括逻辑上可能的任何单称可观察事件的陈述。例如,以s=1/2GT或“凡金属都受热膨胀”这两个命题为例,虽然它们实际上尚未被证伪,但在波普尔看来,它们还是“可证伪的”,因为它们在逻辑上可被一个或一组可能的观察陈述所证伪。例如,如果有一个自由落体,它不是按等加速度下落,而是按匀速下落,或者,如果有一种金属它受热后不膨胀体积,反而缩小体积,那么它们就将证伪上述两个命题。虽然我们迄今为止没有观察到这些事实,但它们在逻辑上是可能的。如果我们一旦观察到这样的事实,那么我们关于这些事实的陈述就能证伪前述命题。我们一定要准确理解波普尔所说的基础陈述的含义。波普尔正是依据它们来判定一种理论是否具有可证伪性,并以此来区分科学和形而上学。他曾经明确地指出:“必须记住,当我讲到‘基础陈述时,我并不是指已接受的陈述系统。毋宁说我使用基础陈述系统这一术语时,它包括具有一定逻辑形式的所有自相一致的单称陈述——可以说就是关于事实的所有可以设想的单称陈述”。他认为对于任意一个理论来说,有关的基础陈述可以分为两类。所有那些和这个理论不一致的(或为这个理论所排除的、或禁止的)基础陈述构成一个类,我们称这个类为这个理论的潜在证伪者类;而所有那些和这个理论不相矛盾(或理论‘允许的)基础陈述就组成另一个类,它们支持了理论,而不是证伪了理论。所以,如果我们以S。代表基础陈述(S。=逻辑上可能的任何单称可观察事件的陈述),以P代表理论的可认证预言,则p1pEs以S(T)表示与理论T相关的基础陈述,则s(T)可分为两类:一类是T的潜在证伪者类,另一类是T的支持者类。
这是波普尔“基础陈述”的第一个特点——所有的包括可以设想的逻辑上可能的单称观察陈述。他还讨论了这类基础陈述在逻辑上的形式特征。
第二,强调基础陈述的真理性是不确定的。波普尔要排除心理主义,即以主观的、某个主体对感觉印象的确信感来作为基础陈述的可靠性的根据。他指出:对于单称陈述,人们很少对它们的经验性
质产生怀疑,但是,的确会发生观察的错误并且因而产生假的单称观察陈述。所以,他强调了观察和相应的观察陈述的可错性。
第三,他强调,作为科学中可接受的并用以检验理论的“基础陈述”,必须具有客观性。
值得注意的是,他没有对“客观性”一词作形而上学的解释,而是把“客观性”定义为:主体间的可相互检验性。他说:“科学陈述的客观性就在于它们能被主体间相互检验。”要能被主体间相互检验。它的必备的条件,是它所描述的事件具有可重复性。所以他强调科学中可接受的实验结果必须是可重复的。波普尔强调可重复性是“客观性”的必要条件。他说:科学上有意义的物理效应可以定义为:“任何人按照规定的方法进行适当的实验都可能有规则地重复的效应。”反过来,他也强调:“主观经验或确信感绝不能证明科学陈述……它在科学中不可能起什么作用。”他进一步说:“我完全可以深信一个陈述的真理性,确信我的知觉提供了证据,(对于它)具有一种极强烈的经验。任何怀疑对我来说都是荒谬的。但是,这是否能为科学提供丝毫理由来接受我的陈述呢?能否因为K.R.P.完全确信它的真理性就证明任何陈述呢?回答是‘不!任何其它的回答都是和科学的客观性不相容的。”(注意:“客观性是主体间的可检验性”。后来,波普尔又把客观性的定义修改为“主体间可一致性”。)
第四,强调“观察浸透着理论”。
他说:“我们的观察经验决不能不受检验,它们浸透着理论。”他的这个观点后来被汉森在《发现的模式》(1958)一书中所发挥。
由于波普尔强调观察浸透着理论,于是就产生一个问题。因为既然观察浸透着理论,因而观察是可错的。然而波普尔又要求科学中用以检验理论的可接受的“基础陈述”必须具有客观性。因此对于任何作为基础陈述的观察陈述必须进行检验。但是,这种进一步的检验又是依赖于理论的。……这样就会形成一种无穷的倒退。
第五,科学中接受某一个“基础陈述”是根据“约定”。
波普尔是如何来摆脱“无穷倒退”的困境的呢?为此,波普尔又提出科学中接受某一个“基础陈述”是根据“约定”。这“约定”是什么意思呢?他的意思是:科学中接受一个“基础陈述”要求它具有客观性,即具有主体间可相互检验的性质,但实际上这个检验过程的背后是科学家共同接受的理论假定,然而,这些理论假定也必须接受检验,因此会导致无穷倒退。但是,在实际的科学活动中并不会导致无穷的倒退,而是科学界通过一定深度的检验就认为“满意了”,因此,就通过“约定”而达到意见一致,认为检验可以到此结束,共同接受这个基础陈述。如果有人认为不满意,还可以往下检验,直到大家一致满意为止(根据默契或约定)。这种被接受的基础陈述具有主体间可相互检验性(主体间的可一致性),因而就是在这种意义下的“客观”的了。这就表明了波普尔思考问题的深度。但是关于“客观性”的含义,当他后来转向了较刚性的实在论的立场后,这就使他的理论变成了问题了。
这里所介绍的是波普尔的名著《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的观点。他强调作为理论之证伪的依据的是“基础陈述”,而这种科学中可接受的基础陈述必须具有“客观性”。在他的《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他的“客观性”概念还没有与世界一致的意思。所以,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他关于科学的经验基础有一段绝妙的论述。他说:“因此,客观科学的经验基础本身,并不是‘绝对的。科学并不建立在坚固的岩床上。可以说,大胆的科学理论结构是建立在木桩上的建筑物。那些木桩由上而下地打在沼泽里,但是并没有达到任何天然的或‘确实的基础;如果我们不再把这些木桩打得更深一些,并不是因为我们已经达到了坚实的沼泽底。我们停下手来,仅仅因为我们由于这些桩子已经牢靠得足以承受,至少是暂时地足以承受那个结构而感到满意。”
波普尔从“划界问题”出发,或者围绕着“划界问题”所做出的思考是比较深入的,而且是比较切近科学实际的。他很熟悉科学家的哲学著作、关心科学中实际发生的问题以及科学家们的哲学思考。他所提出的问题和他的解决方式都能对科学家有强烈的启发作用。当他以“划界问题”为主线而系统地公布他的证伪主义理论的著作《科学发现的逻辑》出版以后,不但在科学哲学界引起轰动,而且在科学界也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欢迎。许多著名的科学家、诺贝尔奖获得者,如艾克尔斯、梅多沃、费曼、莫诺、卡索尔·布克等都曾高度评价过波普尔的哲学理论,认为波普尔的哲学理论对他们的帮助很大。波普尔到美国普林斯顿演讲,包括爱因斯坦、玻尔、薛定格在内的许多科学家都亲自到场倾听他的讲演。一个哲学家,能够如此地受到科学家的重视,实在是不多见的。在哲学方面,可以说,逻辑实证主义,正是由于波普尔的理论以及对它的批判,才使它陷入困境并逐渐受到愈来愈多的指责的。
三、波普尔划界理论面临的困难
波普尔的划界理论同样面临着许多困难。当然,应当承认,它所面临的困难比逻辑实证主义所面临的困难“隐性”得多,也“小”得多。我们只简要地指出波普尔划界标准在理论上面临的困难。
第一,全称存在命题在性质上是不可证伪的。但有些全称存在命题存在于科学之中,并不能归结为形而上学“命题”。
例如“小儿麻痹症是由某种病毒引起的”、“对于每一种络合物都存在一种溶剂”等等这样的陈述,它们都具有这样的形式:Vxy(A^B一G)。但从逻辑上说,凡是这样的语句都是不可证伪的。此外,还有许多类似的命题,例如“在宇宙间的其他星球上存在有机生命”等,也都具有这种性质。这种语句,科学家们都公认在科学上是有意义的,是能引导科学家探索的。但在波普尔的划界标准之下,却被判定为形而上学语句。
第二,概率规律如何证伪?
波普尔要求一个科学理论必须在逻辑结构上表明能够为基础陈述所证伪。但是,实际上,概率规律不能在逻辑意义上被基础陈述所证伪。关于这个问题波普尔是看到了的,所以他在《科学发现的逻辑》一书中花了整整一章的篇幅来对它作深入讨论。这个问题最终在经验基础上的解决,不是从逻辑上,而是必须引进某种“约定”。这种“约定”,不是关于接受“基础陈述”的约定,而是基础陈述对于概率规律的“证伪的逻辑关系”上的约定。接受“基础陈述”是一种“约定”,这是波普尔所主张的。但在基础陈述与理论的证伪关系上,波普尔一再强调,这是一种逻辑关系。依据的是“否定后件的假言推理”。然而,在接受概率性规律的问题上,他却不得不承认这实际上还得依据于“约定”。波普尔在理论观点上,自己曾经明确表态,赞成实在论。反对约定主义。这就难免造成矛盾。
第三,他的划界标准不充分,面临反例。
波普尔以“可证伪性”作为科学与形而上学的划界标准,但是从逻辑上说,任何科学理论都是可
以逃避证伪的,所以他又附加了一条补充的方法论规定:“特设性修正是不允许的”,并以此来作为证伪主义的划界标准的补充。以为只要有了这条禁令,科学理论就将满足“可证伪性标准”。但是看来这仍然是非常不充分的。情况表明,即使不作他所说的那些特设性修正。甚至不作拉卡托斯所指明的范围更宽阔的特设性修正,科学理论仍然是可以逃避证伪的,而且这些逃避证伪的方式同样能导致科学进步。再则,在实际的科学活动中,也并不如他所说的那样“科学家并不那样做”,而是也往往那样做。狄拉克1979年在爱因斯坦诞辰100周年纪念会上的演讲是个很典型的例子。
第四,波普尔的“证伪主义”的划界标准与他的“实在论”立场难于一致。
在关于科学理论观的问题上,波普尔虽然承认彭加勒(Poincare)等人的约定主义科学观是逻辑上严谨的和内在一致的。他承认说:“我认为约定主义是一种独立完整的可以加以辩护的系统。想从其中发现矛盾大概不能得到成功”。但是,他最终认为他不能同意约定主义,因为约定主义把科学理论和自然定律看作是思维创造的一种逻辑构造,以便用它来说明和预言现象,常常带有工具主义的倾向。他不能同意工具主义的倾向。他反对工具主义有着较强烈的倾向。他反对逻辑实证主义,在他看来,逻辑实证主义也导致工具主义。但他认为,逻辑实证主义的基础大成问题,经不起逻辑上的推敲。而他对约定主义的评价较高。但既然约定主义同样要导致工具主义,所以他也要坚决反对约定论。波普尔强调实在论,但波普尔的实在论立场与他的证伪主义立场其实是并不那么一致的,实在论的核心观念是强调“成熟科学的理论术语有所指称”,强调“符合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理”。但是,他的证伪主义强调科学理论是不可能被证实的。既然如此,他如何能够合理地论证他的符合论意义上的“客观真理”呢?
他为坚持实在论而反对约定主义。但实际上。他反对约定主义也不能坚持到底。他曾经明确地反对约定主义,但是他自己最后却被迫地退却到承认:一是方法论的“约定”。他承认他的“划界标准”只是“对一种协议和约定的建议”,并承认科学的“目标”不可能作合理性的讨论。所以,在他的意义下,方法论也只是在约定的基础上的讨论。二是他承认科学中接受“基础陈述”也是通过“约定”。因为要不然就会陷入“无穷倒退”。这样,他在科学理论的两端——其上方是方法论,其下方是“基础陈述”——都不得不引进“约定”。三是不得不承认,对科学理论内部的概率规律的接受,也是要基于“约定”。这样一来,他的反对约定主义的态度及其“实在论”立场的基础就显得十分薄弱了。
第五,他虽然反对心理主义,但他并没有摆脱心理主义的羁绊。
我们曾经讲到,他看到了接受“基础陈述”,存在着一个检验的链条。当我们检验到一定程度时,科学家们就会感到“满意”了,就不再往下检验。不然,就会导致“无穷倒退”。但是,当他以科学家们的公共“满意”为条件而通过“约定”来接受“基础陈述”时,他并没有排除心理主义。因为“满意”或“不满意”显然是人的心理问题。他也承认这一点,即承认他并未完全摆脱心理主义。但他认为,他的这种未能摆脱的状态,比起未加批判的心理主义要好得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