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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空间人的主体性的消解与建构

2007-02-07彭进清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06年7期
关键词:主体性主体

摘要:人类社会已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帮助人类扩展自身主体性的同时,也给人的主体性发挥带来了负面影响。网络信息时代,建构与提升人的主体性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加强网络主体意识教育,强化网络主体自我修养,加强现实生活与虚拟世界的整合及人与人在现实生活中的沟通。

关键词:主体;主体性;网络信息时代

中图分类号: B0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529(2006)04-0027-04

主体性是指作为现实活动主体的人为达到为我的目的而在对象性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把握、改造、规范、支配客体和表现自身的能动性。人的主体性不是抽象的,而是历史的、具体的,它的发展受着现实的物质生产方式的制约,“同他们的生产是一致的———既和他们生产什么一致,又和他们怎么生产一致”[1](P25)。人类社会已进入网络信息时代,网络信息技术在当今社会各领域中的广泛应用,使社会的劳动生产方式、交往方式及主体能力等发生了变革,给人类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也对人自身之主体性产生了重大影响。一方面为将人类主体性推向新的发展水平和更高的发展境界提供了新的可能:它改变了信息传播方式,使主体获得知识更加快捷高效,为提升主体的认知与创新能力、为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发挥提供了条件;它改变了传统的交往方式,弱化了交往的时空障碍,扩大了交往的范围,消除了交往主体的身份限制,提高了交往的速度和效率,为人们之间的普遍交往提供了条件,“由于普遍的交往,狭隘地域性的个人为世界历史性的、真正普遍的人所代替”,[1](P40)促进着人们丰富的社会关系的形成,为人的主体性的发挥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它使劳动生产方式实现了由集中化、大型化、标准化向分散化、小型化、多样化、个性化的转变,必将进一步推动并促进个体独立、自主、自由、自为品格的形成及个体主体性的发展(传统工业化生产方式下人的主体性主要表现为群体主体性)。然而,另一方面,世界任何事物无不具有两重性,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那样,“在我们这个时代,每一种事物好象都包含有自己的反面。我们看到机器具有减少人类劳动和使劳动更有效的神奇力量,然而却引起了饥饿和过度的疲劳。”[2](P78)网络信息技术作为一把双刃剑,在帮助人类增强控制世界的能力和驾驭自己命运的力量、扩展人自身主体性的同时,也给人的主体性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网络信息时代,由于人们能够很容易地超越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不仅人的身体不再作为一种主体位置的事实上的界限,而且人们作为主体生存与发展的信心和意义,也将在一种由于自我被抛离了主体的中心化位置,从而产生出来的散乱的、非连续的不确定性中被多样化过程消解”[3](P46)。网络社会中的人可能为他们所创造的技术、符号及各种关系所控制、操纵,导致主体性的丧失。这种消解与丧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信息泛滥使主体无所适从,导致主体性异化。网络是信息资源的网络,它是一个信息共同体,所实现的是信息资源的共亨,信息通过网络在全世界自由传递和流动,并被网上每个人所亨用,成为人所面对的重要客体。网络信息内容丰富,一方面让人感到选择范围的扩大,另一方面又使主体处于各种良莠不齐、泥沙俱下的信息的直接辐射之下。面对众多的信息,人们常常不知所措,如果主体自省和自制力不强,就会夜以继日地坐在电脑前按着键盘寻找一再出现的新信息,于是,产生了“信息拜物教”,信息作为主体的异己力量与主体对立起来,信息控制着人的感觉、思想和行动,主体成为了信息的俘虏,被信息(客体)所异化,消弱了人的主体性。实际上,信息不等于知识,信息需要通过人有目的、有意识的加工才能成为知识,知识只存在于其使用者身上而不存在于对信息的集合中,“信息狂侵蚀了我们对于意义的容纳力,把思维的弦绷在信息之后,我们的注意力的音符便短促起来,我们收集的是支离破碎的断简残篇,我们逐渐习惯于抱住知识的碎片而丧失了对知识后面那对智慧的感悟”。[4](P9)

其次,对电脑的过分依赖,造成人的部分主体性的丧失。在当今的网络信息时代,人们一方面享受着电脑虚拟实践活动中所拥有的充分自由,另一方面,当电脑越来越在更多方面代替人脑的时候,人对电脑的依赖达到了空前的程度,正忍受着对电脑的过分依赖所造成的人的主体性的部分丧失。因为电脑虚拟实践所需要的“软件”是由计算机和网络专家编制出来的,运用这些软件从事虚拟活动的人们只有听从“软件”的指挥和安排,自身处于被动位置,长此以往,他们的思维能力、辨别能力和判断能力将会不断退化,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得不到发挥,主体性被严重地束缚,甚至面临丧失的危险。正如我国台湾学者叶启政所说的那样,“当人们高度地被网路自衍之理路结构所制约安排后,人们就愈来愈不需要智慧了,因为他不必跨越过既有体系的自衍理路结构的温室,寻找意外、偶发、创新的灵感来为自己解决问题。在这样的前提下,人们在网路上行走,并不必迫切地需要智慧,而且甚至是排斥它,连让它迸放一点仅存的意外偶发火花的机会,都可能要给剥夺掉的”。[5](P56)

第三,人的交往异化,削弱了人的主体性。人的主体性的发挥“受着自己生产力的一定发展以及与这种发展相适应的交往……的制约”[1](P30),交往的方式和水平与人的主体性密切相关,有什么样的交往,就有什么样的主体性。网络作为人与人交往的中介,虽然消除了人际交往的时空障碍,扩大了人际交往的空间,使世界性的交往成为一种现实的可能,但同时也破坏了直接交往的亲密关系网,并使人们之间的直接交往变成了一件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现实生活中人与人的直接交往是出于人的本性的一种需要。与传统社会里人与人面对面的交往有着质的不同,不直接在物理空间中与其他人见面,我们的伦理也就松散了,面对面的交流、人与人长期靠情感支持的温情和忠诚消失了,会使人们之间的关系疏远、情感淡漠,个人容易产生孤独、冷漠等情绪,影响主体性的发挥。同时,网络固有的虚拟性、匿名性、符号性等特点,使网络中的交往异化为替身的交往。在替身的交往中,人们实现了身份的自由,无须考虑自己是谁,无须考虑自身的地位、尊严以及对他人和社会的影响,人们的交往只受内心道德和自我修养的制约,对于那些在法律限制的现实世界里尚且不太规矩的人来说,无人知晓的虚拟网络世界给他们提供了一个病态的、扭曲的、畸形的表现其主体性的舞台。“第二位的或替身的身体所揭示的仅仅是我们心理所希望揭示出来的那种东西”。[4](P13)但替身自我永远也不能完全代表我们,我们越是把虚拟人身(cyberbody)错当成自身,机器就越是把我们扭曲。

第四,虚拟现实与现实的差异造成主体人格分裂,影响主体性的发展。随着虚拟现实技术的发展及社会网络信息化进程的迅速推进,虚拟现实不仅构成了一种多媒体技术所追求的发展方向,同时也正成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另一类界

面和平台,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要组成部分。人们抛离了以往现实社会生活的轨道,在虚拟现实与现实这两个完全不同的生活世界中来回穿梭和转换,由此造成虚拟现实中的“我”与现实中的“我”在价值观念和角色定位之间的差异、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的频繁产生将会导致主体人格的分裂,削弱人的主体性。正如罗斯扎克所说:“只要我们忘记它控制的逻辑、假设和经过选择的数据都是我们自己的产品和选择时,这种能力就减弱成错觉。当我们忘记形成这种虚构的仅仅是人性很有限的一部分时,这种错觉就会加深成为感伤。”[6](P63)

最后,网络文化多元化,导致主体自我认同感的破坏。个体在置于电脑网络所提供的更为广阔的社会空间里,在将自己的文化呈现给世界的同时,总要面对潮水般涌来的各种不同的外来文化。网络文化无中心与非中心、主要与非主要之分,它是多元的。个体面对价值多元化的网络文化,极易失去鉴别力,丧失主体现实批判性,从而摇摆于各种不同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之间,处于异质文化矛盾的相互冲突和选择中,导致主体自我认同感的破坏,影响主体性的发挥。特别是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利用自己发达的网络技术实行信息垄断、网络文化攻击,不失时机地向其他国家灌输他们自己或政府的人权观念、民主意识、制度观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主体缺乏对自我价值的全面认识、评价和把握,极有可能失去判断力而成为这种文化殖民主义的被动接受者和牺牲品。

网络社会是被人所拓展了的另一生存与实践空间,人是现实社会的主体,也应该成为网络社会的主体,建构与提升网络信息社会中人的主体性已成为时代的重任。当然,网络信息社会中人的主体性的发展与提升虽然是一个人的自觉的过程,但也不会是自发、自然的过程,需要从教育、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努力。

1.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网络信息时代的虚拟实践是人类实践方式的一次具有历史意义的重大变革和创新,它使人类实践对象第一次突破了纯粹形态的外部物质世界的界限,使数字化符号上升为实践中介手段,使主体置身于一个新的关系实在的虚拟现实之中。虽然虚拟现实活动发生在虚拟的电子空间之中,但虚拟实践与现实实践也是相互联系的,从本质上说它依然是社会的人所从事的社会活动,仍然是发生在广义的社会时空和社会存在之中的活动。因此,虚拟现实活动是同人类社会实践活动属于同一序列的活动,是人类社会实践在网络信息社会中的特殊表现形式。如果我们不坚持马克思主义认识论,不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不具备相应的审视和判断能力,我们就会被一大堆信息垃圾所淹没,成为信息的奴隶,人类的智慧会被他所创造的过剩信息所窒息。只有通过加工,信息才能转变为真正的有用的知识,以实践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认识论赋予了主体这种能力。马克思主义认识论是使人成为信息社会主体不可缺少的关键。不论网络世界如何精彩,科技发展多么迅速,也不论认识手段和认识方式如何变化,认识的本质和认识的规律是不变的,主体—客体的关系地位并没有颠倒。我们建构了一个虚拟世界,决非人类意识的自然流露,而是为现实服务的。只要我们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就不会在虚拟的海洋中迷失航向。

2.加强网络主体意识教育。主体意识的生成与主体性的发挥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主体意识的觉醒是人的主体性全面发展的前提,自觉的主体状态总比自发的主体状态更能发挥人的主动性、能动性和创造性。相反,如果人对自身的主体状况的认识还处于一种自发状态,那么他的活动必然是盲目的、自发的,只是消极地适应外在世界,根本谈不上主体性的发挥。人对自身的主体地位、主体能力和价值“意识到”与“没有意识到”是有着本质区别的。列宁曾说:“无产阶级应当成为全体人民实现彻底民主革命以及所有被剥削劳动者反对压迫者和剥削者的斗争的领导者。无产阶级只有意识到并实现这个领导权思想的时候,才是革命的。意识到这个任务的无产者,是起来反对奴隶制的奴隶。没有意识到本阶级的领导权思想,或是背弃这个思想的无产者,则是没有认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的奴隶,至多也不过是为改善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不是为推翻奴隶制而斗争的奴隶。”[7](P238)在这里,列宁指出了无产阶级对自己的历史使命、对自己应负起的革命领导权“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的结果是大不一样的。网络世界也是如此,只有当人真正意识到自己是网络实践活动的主体,是网络行动的惟一发动者和操纵者时;只有当人用自己的理性去判断、去取舍,而不迷信他人或外在力量时;只有当人能考虑到自己的网络行为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并能够自觉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时,人自身的网络对象性活动才能达到了自觉和自为。因此,我们的教育在向人们普及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同时,还要重视这些技术背后的人性内涵,“如果对电脑、信息、网络等的教育,只停留于技术、知识层的传授,不去关怀这些知识和技术的人性内涵、人的主体性统摄,这种意识的滞后可能导致网络社会中人和人的主体性失落,操作电脑的人会成为电脑的奴隶,进入网络的人也成为‘网中之物”[8](P18)。为此,要改变教育中的“技术主义”,教育不仅要使人掌握网络信息技术,而且还要重视教人把握网络信息时代,教人树立网络主体意识,承担主体责任和义务,教人对各种信息进行判断、选择,并对其进行加工与创新,唯有如此,才能使人在纷繁复杂的网络世界中始终保持自己的主体地位,发挥自主性、能动性与创造性。

3.强化网络主体自我修养。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为我们指出了许多有益的道德修养方法,其中慎独和自省就是两个值得人们借鉴的方法。在网络实践活动中,慎独就是要求在自己不为别人和社会所监督的情况下,自己对自己的一切网络行为后果负责,同时,自己的主体性活动要向着善的方向和目标靠近;自省就是要求经常进行自我反思和自我管理,反思自我行为对自我的适当性和对他人的正当性,并适当控制欲望以保持对自我的驾驭。慎独和自省对网络社会人的主体性高扬非常重要。

4.加强现实生活与虚拟世界的整合以及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沟通。虚拟的网络化生活让人领略到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的差异,同一个个体奔波于两个不同的世界,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如果同一个人的生活空间长期处于分裂状态,必然会导致双重人格甚至更严重的后果,从而弱化了他的生存和判断能力。因此,应尽快地将现实生活与虚拟世界整合起来。在整合过程中,两个世界的文化和行为规范应互相制约。一方面作为文化形态的现实生活模式因历史的传承和积淀具有异常的稳定性,应对网络生活发挥调节和规范作用;另一方面,基于网络特性的网络文化也因其异质和前卫特点具有异常的活跃性,从而对现实生活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两者应良性互动,达成现实生活和网络生活的和谐统一。此外,要加强人与人之间在现实生活中的沟通,引导人们在过好网络虚拟生活的同时,也过好现实生活。毕竟虚

拟的网络生活永远也不能取代现实生活中的交往,现实生活中的交往的缺失,会造成人性的某种丧失。要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社区活动,“用各种方法让人们感受和意识到真实的事物、真实的我、真实的他人、真实的关系,归结到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要时时处处感受和意识到人的真实存在”。[8](P19)这样,当他们进入网络虚拟世界中时,才能分辨真实世界与虚拟世界,才能把握虚拟世界中的一切,成为虚拟世界中的主体,而不致丧失自我,沦为异化物。

5.改进网络技术、完善网络规范。在“反正没有人认识我”的网络符号空间,他律自律都可能陷入失效,因此,通过网络技术、网络规范来约束和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显得格外重要,为此,一方面,科技人员应应用有效的科技手段研制出高智能的计算机软件,为防止互联网的滥用提供技术上的帮助。如,当个体上网时间过长或身心出现疲劳,电脑会自动发出信号或关闭,只有到了适当时间当个体身心状况恢复正常时方能使用。这样就通过技术手段迫使网络使用者自觉走出网络世界,主动调节其身心健康,减少由于长时间沉溺于网络而带来的身心伤害。另一方面要完善网络规范。网络规范是基于网络空间和网络实践活动的特殊性而制定的约束和规范人们网络行为的规则。网络社会人的主体性的健康发展迫切需要网络规范的日益完善。国内外一些组织、机构已经制定出了很多详细的网络规范来约束人们的网上行为,并且在一定程度上获得了成效。比如,美国华盛顿一个名为“计算机伦理研究所”的组织,最近推出了“电脑伦理十诫”,其主要内容是:你不应该用计算机去伤害别人,不应干扰别人的计算机工作,不应该窥探别人的文件,不应用计算机进行偷窃,不应用计算机作伪证,不应使用、拷贝没有付钱的软件,不应未经许可使用别人的计算机资源,不应盗用别人的智力成果,应该考虑你所编的程序的社会后果,应该以深思熟虑和审慎的方式来使用计算机,等等。这些规范体现了网络社会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正常关系,应该成为人们网络活动的行为准则。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3]詹扬扬.论网络文化对人的主体性发展的影响[J].学术研究,2001,(8):45-47.

[4]迈克尔·海姆.从界面到网络空[M].上海: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0.

[5]叶启政.虚拟与现实的浑沌化———网络世界的实作理路(J).社会学研究,1998,(3):48-58.

[6]西奥多·罗斯扎克.信息崇拜[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出版社,1994.

[7]论马克思恩格斯及马克思主义[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3.

[8]鲁洁.网络社会·人·教育[J].江苏高教,2000,(1):14-22.

(责任编校:李彬)

收稿日期:2006-04-28

作者简介:彭进清(1966-),男,湖南安乡人,湖南商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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