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首倡和谐诉讼
2007-02-06杨中旭
杨中旭
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战略目标下,中国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
新年伊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再次提出新的理念:司法和谐。
1月5日,在济南召开的第七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做了题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民事审判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长篇讲话。他说,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建设和谐文化,崇尚法治离不开先进的法律文化,和谐司法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和谐诉讼文化。
本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距离上次会议召开已有6年之久。这一阶段,中国加入WTO,民法主体不断拓展,民事诉讼程序也面临改革的要求。“此番肖扬院长首倡司法和谐,标志着民事审判工作的理念有了新的突破”。最高法一位具体从事该项研究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诉讼模式之变
肖扬在讲话中说,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民事审判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发展过程。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之前,诉讼程序基本无法可依,处理案件主要依靠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和民事政策。随着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颁布,以及新《婚姻法》和《经济合同法》《继承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出台,受理案件的类型和范围,从主要是本地的婚姻家庭纠纷,发展到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的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领域的方方面面。
期间,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一直是民事审判模式的主体,法官需要对民事案件的举证负责。2000年底,以第六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为标志,包含传统民事、经济、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在内的民事审判新格局逐渐形成,谁主张谁举证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被越来越多地应用到司法实践中。但这种模式同时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
法院的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反复提及2004年发生于广东肇庆的一个极端案例。一个村霸逼迫一对老夫妇写下房产抵押的文书,并以此向法院提起诉讼,无力举证的老夫妇败诉之后服毒自尽,成为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极端案例。
在最高法的调研中,包括了对德国、意大利、日本等西方国家民事诉讼模式变革的研究。近年来,这些国家开始推行一种名为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对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加以中和。在最高法最早关于本次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文本中,也提出了倡导协同主义的诉讼模式。
这一变革最终被以和谐的诉讼模式的名称而由肖扬首次公开提出。肖扬说:“在当今民事诉讼领域,过于强调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不仅使法官不堪重负,而且影响审判机关的中立形象,而过于强调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也容易出现诉讼迟延和诉讼成本增加以至实体不公等缺陷。在我国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战略目标下,民事诉讼朝着和谐的诉讼模式迈进,大力倡导和谐司法,无疑将成为新时期民事审判的重要特征。”
和谐的诉讼模式包括哪些内容?肖扬的回答是: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法院之间的和谐关系;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之间的和谐关系;人民法院内部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切实做到立案、审判、执行、审监各个环节之间、民事与刑事和行政审判部门之间,能够既分工又合作,既制约又配合;上下级法院之间的衔接与协调关系,切实把民事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民事诉讼与仲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之间的衔接关系;人民法院与权力监督机关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渠道之间的协调关系等。
最高法负责此项研究的人士说,和谐的诉讼模式理念新颖,体系庞大,目前还处在前期的研究阶段。
经过这次会议,法院系统得到的信号是:不可偏重于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任何一方。一种可能出现的格局是:普通民事案件多采用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在商业领域的民事诉讼多采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
程序改革力促和谐
本次会议做出了多项民事审判方式的变革。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合议庭负责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题为《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问题》的讲话中说,建立合议庭负责制,就是要真正改变合议庭“合而不议”和“议而不判”的现象。也就是说,目前的这项改革,扩大了合议庭的权力,而非以往由庭长乃至院长越殂代庖。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部署,合议庭成员要共同参加庭审,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共同负责,裁判文书要由合议庭成员核稿,共同签名,共同承担责任;庭审结束后要及时合议,形成合议意见,始终贯彻共同审判,共同负责的指导思想。
“此前,曾经出现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现象。”最高法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在合议庭负责制施行之后,院长的意见不能直接改变合议庭的意见。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在判决下达之前,只有审委会有权改变合议庭的决定。
“考虑到目前的国情,合议庭负责制是比较合理的一项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利明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样可以避免单个法官所受到的其他外界干扰,而是由合议庭做出公正的判决。而公正的判决本身就是对社会和谐的贡献。”
其次,最高法将重新统一裁判文书样式。按照简繁分流的原则,两种文书样式已经出台。
1991年《民事诉讼法》出台之后,最高法曾于次年系统公布了裁判文书的样式,业界称之为“九二文书”。但在实践中,重证据罗列,轻证据和法理分析,说理不透,逻辑性不强已经成为通病。“一个判决文书上只说依照民法通则某条判决如下,条文没有看见,道理也没有讲清楚,如何让败诉方服气?”王利明说,“考虑到民事诉讼具有对抗性质,在客观上很难做到让双方都服气,但做到胜败皆明却是起码的要求。”
肖扬在讲话中,数次提到“胜败皆明”。在此次会议之后,法官通过简繁两种文书讲明判决依据将成为强制性的规定。
第三,对民事证据规则给出了新的解释。关于二审程序的举证期限,考虑到一审已经给了当事人提供证据的充分时间,当事人在二审中只存在提供新的证据情形。因此,二审的举证期限可以多采用在法院引导下,由当事人协商或者认可的办法,不一定都要按照不少于原规定三十日来确定举证期限。曹建明在讲话中将其表述为“实现了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保护”。
民事审判需又快又好
肖扬在讲话中说,2001年至2006年11月,全国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占一审、二审和再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总数的84.74%。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由此可见一斑。
但是,巨大的工作量常常压得法官们喘不过来气。
肖扬在讲话中提到,从全国来看,近年来,民事法官年人均结案达到120余件。特别是在案件较多的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一个法官一年办几百件民事案件的情况较为普遍,案件激增不仅影响了审判效率,造成案件积压和少部分案件久拖不决,而且也影响了审判质量,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民事审判的满意度和认可度,制约了民事审判职能的充分发挥。
在如何对民事审判方式进行改进方面,法院系统的共识是:又快又好。也就是说,在严守公平正义原则的前提下,在提高效率方面着力。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和副院长曹建明在本次会议上做出了具体的部署。
首先是加大调解的范围和力度。肖扬在讲话中说,司法调解是各类社会矛盾的有效减压阀,是促进社会关系和睦的法律助推器。各级人民法院要全面加强和改进司法调解工作,继续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把“案结事了、定纷止争、胜败皆明”作为调解工作的总目标,力争形成柔刚相济、公信力高的民事审判工作新局面。
其次是重申简易程序的重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纠纷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曹建明对各级法院对简易程序执行过程中的一些疑惑给予了具体的解释。
第三,在级别管辖方面,打破以往过分依赖标的额决定审级的方式,“确保普通案件由基层法院审理,疑难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最高法的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西方一些国家在机构设置层面,多出了小额法庭这一级别,中国的基层法院将承担起这一职责”,王利明对本刊说,“而大量民事案件其实可以采用调解和简易程序的方式即可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