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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之路”教学内容的商榷及反思

2006-12-29屠芬娟

中小学教学研究 2006年12期

  笔者在教学初三《社会与历史》第四单元第一课《角色与选择》中的消费者这一角色时,我设计了这样的教学思路:先让学生搜集资料,了解消费者有哪些权利受法律保护,受哪个法律保护。然后通过例子让学生思考:假如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被侵犯时该怎么办?从中引出“专题探究:在自尊、自立、自强中‘走上维权之路”’这一探究主题,让学生尝试通过分组讨论、自主学习、合作探究,找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而且希望通过这一探究活动来进一步认识维权之路之艰苦而漫长,作为消费者的我们要增强法律意识,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教与学的目的。虽然事先对“维权之路”中的程序有点疑惑,但考虑到教材编排的意图也就未作过多的思考。结果在教学过程中,学生提出了一些疑问,如: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是否一定要经历这样五个程序,可不可以跳过其中某一个阶段而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什么叫仲裁?碰到具体问题,怎样才能做到最直接、最经济、最有效地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课后通过查阅法律文书,逐渐弄清了上述问题,还发现了这一探究主题有两处值得商榷。
  第一,消费者合法权益被侵犯时不一定非要一步步走完这五个程序。经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消费者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个表述中尤其是“可以”这两个字,我们可以确定这是解决争议的五个方法,但并不一定非要经过“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起诉”这五个程序。消费者可以任选其中途径来解决争议,既可以一步步来,也可以跳过某一个程序,直接进入下一个程序。如:不经过协商,直接向消协投诉,甚至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在现实生活中,只有到了万不得已的时候,消费者才会利用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就应通过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鼓励学生敢于拿起法律武器向法院起诉,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
  第二,这“维权之路”中的第四环节和第五环节即“仲裁——起诉”这样处理程序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申请仲裁。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九条规定: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从这几条规定可以看出,仲裁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要提请仲裁机关仲裁,须有仲裁协议;(二)仲裁贯彻自愿原则;(三)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即为终局裁决,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应当自动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换句话说,一旦仲裁庭作出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四)我国实行的是或裁或审制度。仲裁与诉讼是两种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只能在仲裁或者诉讼中选择其一加以采用,有效的仲裁协议即可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只有在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辖权。”可见,从法理来看,仲裁与诉讼应该是并列的,是解决争议的两种不同的途径。只要符合仲裁的条件,向仲裁庭提起仲裁,仲裁裁决一经仲裁庭作出即产生法律效力。不可能出现仲裁不成,向法院起诉这样的情况。除非当事人提起仲裁时不符合仲裁条件,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就只有向法院起诉这一唯一途径了。只有劳动争议和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是例外。因此,仲裁和诉讼不能有先后之分,只能是并列的。当事人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是要么仲裁,要么诉讼。不可能先仲裁,再诉讼。因为这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
  因而,既要体现设计意图,又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真正体现法律精神,增强学生维权意识,在实际生活中能正确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认为应该把“协商——调解——申诉——仲裁——起诉”这个程序改为“协商——调解——申诉
  
  并且加一个注释:这是维权的一般途径。消费者既可以按此程序进行,也可以跳过其中某个环节或几个环节来进行,甚至可以直接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你认为哪个最经济、最有效、最直接,你就选择哪个程序。
  事后,虽然我运用了有关的法律条文,讲清了这些问题,学生也弄清了这些问题。但这不得不引起我的反思。第一,教材是课程标准的具体化,是学生学习和老师教学的依据。一定要体现出严谨、科学、有效的原则,这样才体现出它的权威性,学生才能学以致用。因而在编写教材过程中,当涉及到专业知识,如法律方面的知识,要尽量多请教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尽量让教材编写更科学、更严谨、更具有权威性。
  第二,在这个信息万变的知识经济时代,学习已成了全社会的追求。作为传播文明成果的教师是否更应该把学习看成是自己的毕生追求呢?象上面两例,如果我们不学习法律的有关具体内容,不理解法律条文,单依靠教材、教参和练习答案,我们教给学生的岂不是一知半解的东西,岂不是误人子弟吗?国家提出了要构建和谐社会,浙大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姚先同认为构建和谐社会要解决三大矛盾:人与人的利益矛盾;人和自然的矛盾;国与国的矛盾。其中最根本的是要解决国内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矛盾。而这个矛盾将越来越体现在劳资关系上面,这是关系现代化建设成功与否的根本问题。为解决劳资问题,国家花了许多力气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开通绿色通道解决农民工的工资拖欠问题等等。这只是其中一方面,尤为重要的是另一方面:“劳动者自身的能力建设。其中包括掌握法律知识,增强维权能力。”学生作为未来劳动力的主体,作为我们教师理应承担起教会学生如何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新课标实施中虽然教学生知识的知识比教知识更重要。但这并不是说知识不重要,知识毕竟是基础,尤其对学生现在、将来都有用的知识,对学生来讲更为重要。那么为了我们的共同责任构建和谐社会,是不是更应该主动学习,更积极学习更多的知识,才不会误人子弟,才真正履行了自己教师的职责呢!
  第三,新课标,新课程,反映出内容更多,信息量更大。这不仅需要教师更注重学习,吸收新知识,也需要学生不再拘泥于教材中的点滴知识,更需要从多种途径学习更多的知识;更需要学生有质疑的勇气。这就需要教师引导学生多从不同途径进行学习,通过师生之间的探讨,互相学习,培养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达到我们课改的目的。
  (责任编辑:李雪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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