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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学生纪律处分的思考

2006-05-26杨敬秀

教学与管理(中学版) 2006年5期
关键词:校纪政教处纪律处分

杨敬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力。从此,学校的纪律处分权由一种自然权利转变为一种法定权力。由于学校纪律处分涉及到学生的受教育权,因此,作为教育者必须十分慎重对待纪律处分。本文就学校特别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纪律处分的哲学基础、原则和程序提出一些看法,仅供各位参考。

一、批评的哲学基础

1.批评与表扬是既对立又统一的一对矛盾,其存在的前提是学生个体的内部品质特征。这种内在品质也同样表现为对立统一,即优点与缺点的对立统一。从理论上看,任何一个学生的个体品质,不可能全部是优点,或全部是缺点,而是既存在优点,又存在缺点,两者互为条件,互相依存。因此,任何夸大一点而否认另一点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但是,从动态上看,优缺点并非一成不变。这就告诉我们,在教育实践中,应积极运用外在手段;作用于学生个体内在品质,不断扩张优点的量,不断缩减缺点的量,从而达到教育目的。这种外在的教育手段,我认为,就是我们日常教育工作中经常使用的批评和表扬。

因此,批评与表扬是有共同点,都是为达到教育目的行使教育手段。它们的不同点在于:表扬是优点的扩张和提升,批评是缺点的缩减和消退。如果说表扬是以正方向作用于学生个体的力,那么,批评就是一种负作用的力,但却是不可缺少的一种力的形式。

2.如果我们深入研究学校的教育工作规律,可以发现:学校的校规校纪,学生的错误行为,学校对学生错误行为的批评教育,三者之间构成了前后相互联系的严密的逻辑关系。①校规校纪是根据法律、政策和道德等社会规范,并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用于约束学生行为的规则和纪律。相对于形成过程而言,它表现为静态的结果,相对于学生而言,却表现为预先的规定。从唯物辩证法来看,校规校纪相当于否定之否定规律的第一个阶段,即“肯定”阶段。②学生个体内在品质中的缺点部分,往往外化为学生的错误行为。所谓错误行为,即学生故意或过失违反校规破坏校纪的行为,是对校规校纪的否定,属于否定之否定规律中的第二个阶段,即第一次否定。③如果说学生的错误行为是对校规校纪的否定,那么,批评则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否定,是第二次否定,即“否定之否定”,是对校规校纪的肯定。因此,批评的依据是校规校纪,批评的对象是学生的错误行为。但是,批评不是对学生错误行为的简单否定,也不是对校规校纪的简单肯定,而是通过否定之否从而达到更高层次上教育学生的目的。

3.学生的内在缺点,不是一次就可完全克服的,内在缺点往往外化为错误行为,错误行为因而反复出现。批评是对错误行为的否定,也是对内缺点的缩减,从而为优点的扩张创造了更多更大的空间。这个过程循环往复,体现了教育工作的长期性和必要性。这个过程呈螺旋式的上升,波浪式的前进。从局部的量变到全局性的量变,从量变到质变。当缺点的量缩减到一定程度,当优点的量超过了缺点的量,那么,质变已经到来,从教育者的角度看,“差生”已经转化了,不再是所谓的“差生”了。

二、处分的原则

批评与处分的关系是种属关系,批评包括处分,处分从属于批评。所谓处分,是指根据校规校纪,以学校的名义对学生的错误行为所作出的较为严厉的书面批评。这里所说的处分是学校内部的纪律处分,既不同于刑法上的处罚和行政法上的行政处分,也不同于道德上的谴责,可以说,学校的纪律处分,其强制性程度介于上述两者之间,这决定了处分的原则必须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作为该原则的具体化,在进行处分时,应做到:

1.相适应原则

(1)程度相适应。学校的纪律处分一般分为: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几个等级,其严厉程度依次排列,后面的比前面严厉。对学生的错误行为予以何种处分,应视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并结合学生的主观心态作出最后决定。(2)范围相适应。学生的错误行为所造成的影响,一般有两种,其一在班级范围内,其二越出了本班范围,在年段甚至全校造成了影响。造成了多大范围的影响,就应在多大范围内予以消除,这样才能达到教育的目的。因此,在班级范围内造成影响,只应在班级范围内予以消除,不应扩大;在学校范围内造成影响的,应在学校范围内予以消除,不应缩小。

2.公开性原则

(1)过程公开。从发现事件的真相,教育谈话,到作出处分决定,都应有班主任、家长、学生在场,使各方参与处分行为的全过程,确保公平公正,使班主任、家长、学生能够亲身体会教育的力量,并认同接受处分的结果。(2)结果公开。有的结果要在班级范围内予以公开,有的结果应在学校范围内予以公开,但是,无论哪种情况,都应向该学生所在村居委员会予以公开,其目的在于取得社区的帮助,共同教育好学生。

三、处分的机制

“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教育,要从人治转化为法治,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对学生的处分,也应该依法进行。在从事班主任工作和政教工作的过程中,以上述原则为指导,我总结归纳了一整套处分程序。现概括如下:

1.发动

处分的发动包括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主动发动,这种发动方式主要适用于造成全校性重大影响的错误行为。由学校负责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政教处具体落实。第二种是被动发动,即由班主任提出要求,对该班的学生予以某种处分,该种发动方式仅适用于在该班范围内造成影响的错误行为,如班主任没有提出要求,则政教处不主动介入。

2.谈话

谈话的功能有两个:第一,发现功能,就是通过谈话发现事件的真相;第二,教育功能,就是通过谈话教育学生端正态度,认识错误。上述两个功能有着严格的逻辑关系,前后不能颠倒。发现功能是教育功能的前提条件,不明事实真相而进行教育,必然导致无的放矢。教育功能是发现功能的必然结果,是发现功能的落脚点,在发现功能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教育,为最后改正错误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在具体操作上,应注意:第一,如果一事件有两个以上学生参与的,谈话应分别进行;第二,每一次谈话,应做到父母至少有一方在场。这样,有助于上述两功能在最大限度上得到发挥。

3.处理

这是一个处分程序中的中心环节,具体包括:(1)提出处理意见。在谈话的基础上,尤其是在学生认识错误的基础上,确定具体的处分决定。然而,处分决定的作出必须十分慎重,因此要事先向班主任家长作说明,要非常明确。向学生指出:处分的对象是学生的错误行为,而非其本人;是学生过去的错误行为,而非现在和将来的错误行为。(2)制作材料。在实践中,我制作了《学生处分情况登记表》。其中除了学生的有关信息以外,还包括三项内容:①事件的简单经过;②处分结果和宽限期;③各方签名。宽限期是根据学生的错误行为的严重程度而确定,如较为严重,则宽限期较长,反之较短,一般为1个月以上5月个月以下为宜,如在宽限期内该学生没有犯类似错误,该处分即予以撤销,若犯类似错误,如情节较轻,则延长宽限期,如情节较重,则保留档案至毕业前,在毕业时视情况再作处理。规定宽限期的意义在于:给予学生改正错误的时间和机会,同时也限定了时间和机会。④各方签名。学生、家长、班主任、政教主任同时在场,先后签名,并盖学校政教处印章和学校印章,然后,由家长带给该生所在的村居委员会,由村居委员会负责人签名盖章。签名盖章的意义在于:一方面使处分行为更具严肃性和权威性,另一方面可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有助于形成教育合力。⑤公布处分,材料归档。材料一式四份,家长、班主任、村居委员会、学校政教处各留一份。政教处拟定处分意见,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处分结果。

4.撤销

学校的处分是为了促使学生纠正错误,而一旦学生已经改正了错误,就应及时撤销处分。(1)提出要求,当宽限期届满时,由学生本人提出撤销处分的书面申请。(2)征求意见。由政教处向班主任、家长了解学生的表现情况,并向该学生所在班级作书面问卷调查。(3)作出决定。如该学生自处分以来表现良好,并且班主任、家长、同学反映良好,政教处应作出撤销处分的决定。(4)撤销处分。在什么范围内公布处分结果,也应相应地在什么范围内予以撤销处分,并通知学生所在村居委员会。同时,原存档的处分材料一并予以销毁。

总之,纪律处分是一个必要和严肃的过程,应在实践过程中进一步探讨和完善,才能在最大限度上发挥其教育的功能。

参考文献

[1] 黄良藏.中小学教育管理研究.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2003.

[2] 毛泽东.矛盾论.

[3] 纪大海.德育新视点.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96.

(责任编辑孙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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