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纱店照搬同行图册 侵权
2006-05-14高永作
高永作
传闻今年是结婚年,结婚的情侣可真多。对于影楼来说,这可是个大好的商机。为了招揽客人,影楼纷纷拿出“抢眼球”的绝活。不但经常举办户外展示,而且还设计制作了精美的摄影图册。看着红火的生意,银狐摄影公司经理任晴非常高兴:自己的辛苦没有白费,工作还是蛮有成绩的!
2006年4月的一天,银狐影楼的接待员接待了一对准备结婚的新人。和往常一样,接待员把影楼的摄影图册拿给客人看。看了接待员给出的图册后,准备订照的客人对接待员说:“这个图片我见过。在新派婚纱店里,我看到过和你们这个图册上一样的衣服,连照片的背景也一模一样。我们刚从那家店出来,不会记错的,肯定是一样的。全是模仿人家,你们这里也没有什么新创意啊!”说完,两个人起身要走。接待员赶紧挽留:“二位请等等,能帮我把一样的照片都挑出来吗?”接待员把所有摄影图册拿出来,请对方进行指认,客人指出有7套照片和新派婚纱店的雷同。眼看到手的生意,就这么没了,而且还落了一个“模仿人家、没有创意”的恶名,接待员赶紧把这个情况上报。得知被人模仿,任晴大吃一惊。吃惊之余,任晴非常疑惑:在当地,银狐摄影公司是玛雅摄影的唯一加盟公司,摄影图册都是由总部设计制作并授权使用,而且,银狐摄影享有在本地区独家使用、收益和经营的权利。难道是玛雅摄影“一女二嫁”?自己和玛雅摄影签订的合同约定明确,而且有玛雅摄影授权的《肖像著作使用授权书》。银狐摄影公司和玛雅摄影向来合作得很好,玛雅摄影怎么会做违反合同的事呢?
这事必须马上弄清楚!下午,满腹疑惑的任晴带着摄影师,装扮成顾客对新派婚纱店进行暗访。坐定后,新派婚纱店的接待小姐拿来一套婚纱图册。果然如上午的客人所说:背景和服装都和自己的一模一样。任晴把新派婚纱的图册交给摄影师,让他自己辨认。摄影师告诉她:“新派婚纱店的主推样册和我们的完全一样,就是一个底片出来的。主题为‘梅杜莎的照片服装、背景一模一样,但是他们选了新的模特。一共有10多套服装、背景相同的艺术照都是模仿我们店的。”
追根溯源,既然都是同一张底片洗出来的,那毛病肯定出在玛雅摄影了。任晴非常气愤:这不是耍人吗?她直接把电话到玛雅摄影总部。了解了详细情况后,玛雅摄影的总经理也非常吃惊。总经理向任晴保证:“在每个城市, 我们的加盟店只有一家。在你们那儿,我们只授权给你们代理,你们是正当、合法的加盟公司。新派婚纱的情况我根本不知情。”
这事必须有个说法,不然自己损失就大了。任晴当即向工商局投诉,工商局的执法人员暂扣了新派婚纱店的相册。在执法人员的追问下,新派婚纱店的人说相片不是他们的,是在外面弄进来的,但是问及到底来自哪里,他们却不答。这时,新派婚纱店一个姓叶的老总到场解释:“2月份时,我们参加了婚纱展销会。在展会上,我们遇到了玛雅公司,他们把服装卖给了我们。他们的摄影图册也非常精美,于是从业务员手中买了下来。我们换了模特,进行了再次创作,但是我们的确没有获得玛雅的授权书。如果这也算侵权,那我们也不是恶意的。”
工商部门走访了摄影行业协会的吴会长,吴会长介绍,过去行业中有过单张样片有相似的,这可以看作是行业内的学习和借鉴,但包括模特在内的样片都相同,这就不能用学习和借鉴来解释了。商业加盟是被认可的,这也是一种劳动成果,在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擅自使用人家的劳动成果用于有偿的商业行为,这是地道的侵权。据此,工商部门决定对新派婚纱进行处罚。
新派婚纱的侵权给银狐摄影公司带来了损失,任晴一纸诉状将新派婚纱店告上了法庭。尽管新派婚纱店一再声明侵权行为没有恶意,是善意侵权。但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属同行业,被告照搬照抄原告的宣传资料,足以对客户形成误导。新派婚纱店在未获得权利人的授权,擅自使用他人的劳动成果从事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已经构成侵权。无论这种侵权是善意还是恶意,侵权一方都应该赔偿由侵权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近年来,同行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已向企业商号、产品设计、企业宣传册、企业网页等各领域渗透。广告语、宣传册、网页设计等,企业都依法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从实际情况看,诉之法律的企业极少。银狐摄影公司的维权行动,值得企业借鉴。如果大家能懂法维权,不但可以挽回自己的损失,而且,侵权的现象也肯定会越来越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