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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不等于——

2005-11-25卷殿春

教书育人·校长参考 2005年6期
关键词:教代会代表大会教职工

卷殿春

校长不等于“老板”

现在,许多教师乃至中层干部都把校长称作“老板”,而教代会只是流于形式,学校内部的矛盾、问题一大堆。这些“老板式”“校长负责制”严重扭曲了教师管理的“促进、改善、提高”的本质。其实校长是学校的法人,全权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教职工是学校的主人。“主人”与“法人”是什么关系?校长应是教师权益的“代言人”。换言之,校长应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行使权力时,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根据制度的规定办事,并接受教代会负责对自己拟定的条件、计划及重大事项进行质疑、审议和民主评议,使职工通过教代会民主参与管理的过程制度化、程序化。

校长不等于“管家”

不少学校校长权力过于集中,教职工代表大会未明确授权参与何种决策,教职工无权过问学校内部管理事务等。其实,“校长负责制”应是由校长、学校党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共同组成的“三位一体”结构。校长对学校的工作有决策权和指挥权;学校党组织对学校行政工作进行监督,并保证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工作进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校长在全权负责的同时,要充分尊重全体教师的主人翁地位,充分发挥教代会民主管理的作用。也只有全体教职工参与认同的决策,才能得到他们的支持拥护,才能调动教职工执行决策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校长不等于“监工”

现在不少校长把教师当作管理对象、把自己变成监工,动辄使用“下岗”、“解聘”等“大棒”在教师头上飞舞,简单压服,让教师处于“为保住饭碗而工作”的低境界,扼杀了教师个性和创造性。事实上,校长应把教师真正看作学校的主人、学校事业的根本。也只有在校长视教师为朋友、自己合作伙伴的基础上,制定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科学评价体系才能发挥它真正的效能。

校长不等于“裁判长”

目前校长对教师教育教学结果评价大多实行方式是“绩效考核”,即在学期或学年结束时,对教师所规定的教育教学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评价和检查。其评价与考核着眼点是教师工作的“过去”,着重点是管理者单向判断,考核结果是注重奖励和惩罚,管理角色是裁判长,问题解决方式是评后发现问题,管理形式上是专制管理。给教师总体感觉就是“秋后算总账”,有时很难避免教师的抵触情绪。因此校长要学会过程动态管理艺术,在整个教师绩效管理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学校管理者为教师服务,为教师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的人性化管理理念,要从教师成长过程来看待评价结果,为教师建立档案,帮助教师全面了解自己,明确自身的成长阶段和尚需努力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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