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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快农牧业产业化进程

2005-04-29包俊臣

北方经济 2005年1期
关键词:锡盟农畜产品赤峰市

包俊臣

农牧业产业化是新时期农村牧区改革发展的根本取向,是实现农村牧区经济工业化、城镇化的基础和前提,是促进农牧业增效、农牧民增收的有效途径。能否较快地实现农牧业产业化,是关系到全区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课题。为此,我们从2004年9月上旬到中旬,对赤峰市、锡林郭勒盟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先后听取了赤峰市元宝山区、克什克腾旗和锡盟西乌旗情况介绍,实地考察了一些有代表性的“龙头”企业,并深入车间、温棚、生产基地、畜产品市场,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和产品研发、流通、市场、销售等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发展现状

近年来,赤峰市、锡盟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把推进农牧业产业化作为统筹城乡发展,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突破口,采取了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了令人振奋的进展。

因地制宜确立了主导产业

农牧业产业化不仅涉及到种养业,而且关联到加工企业,延伸到流通领域,必须采取配套措施,联动发展。对此,赤峰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全市的农牧业产业化现状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研,确定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市农牧业产业化经营重点,决定以肉、乳、菜、草为主攻方向,对肉羊、肉牛、奶牛等10项重点产业实行专项推进,同时抓好20个龙头企业和十大农畜产品基地建设。今年新建肉羊养殖小区37处,专业村62个。通过加强农畜产品基地及其基础设施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农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集约化经营。锡盟在对农畜产品资源分布进行系统调研和科学分析的基础上,选定了肉、乳、蔬菜(马铃薯)、绒毛(皮革)、饲草料等作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主导产业;确定了培育十大龙头企业(其中:肉业企业5家、乳业企业2家、蔬菜企业2家、饲草料企业1家),建设14处原料基地(其中:肉业基地3处、乳业基地3处、蔬菜基地2处、绒毛基地3处、饲草料基地3处),建立三大农畜产品交易市场(锡林浩特市畜产品交易市场、正蓝旗桑根达来畜产品交易市场、太仆寺旗京北蔬菜交易市场),把锡林浩特市打造成“草原肉业之王”的总体发展框架。这两个盟市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确定了今后一个时期的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并制定了主导产业、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规划,为推进农牧业产业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千方百计加大资金投入

农牧业产业化是一个周期长、风险高、投入大的产业,没有足够的运作资金作保障,是难以发展起来的。为此,赤峰市、锡盟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支持,广泛开辟资金投入渠道,采取“国家补、银行贷、企业投、群众筹”等办法,千方百计地增加对农牧业产业化的投入,重点支持主导产业基地建设和龙头企业“新、改、扩”建设。截至2004年8月底,仅赤峰市用于支持农牧业产业化发展的各种信贷资金就达10亿多元。

既注重壮大龙头企业,又注重产业化基地建设

赤峰市、锡盟坚持“扶持产业化就是扶持农牧业”的指导思想,把支持龙头企业发展作为推进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工作重点,同时把发展的立足点放在引进联合上。一方面,以农副产品资源为依托,引进资金兴办农畜产品加工企业。今年赤峰市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农牧业产业化重点项目中,招商引资项目达55个,引进资金1.22亿元。赤峰市林西县锦绣大地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今年投资1300万元的年加工3万头牛、10万只羊的生产线续建项目已投产;红山区引进北京嘉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万吨马铃薯淀粉项目,计划投资1.2亿元,已到位资金1700万元。锡盟通过参股、联合、重组等方式也打造了一批龙头企业,如北京兴人和公司投资7218万元,在锡林浩特市、白旗、蓝旗、东乌旗建成总生产能力30万吨的反刍动物饲料生产企业;白旗伊盛公司与呼铁局联合组建的现代化肉类生产加工企业——草原伊盛公司,规划总投资2.9亿元,年加工生产能力200万羊单位,一期工程加工100万羊单位的生产线已投产;内蒙古小肥羊公司投资7500万元,建设年加工100万羊单位的生产线和年育肥羊15万只的肉羊育肥基地,即将竣工投产;原锡林浩特市12家肉食品加工企业与基地联合投资1.8亿元,组建了年加工能力200万羊单位,育肥牛羊能力20万只的乌珠穆沁羊业有限责任公司;还成功引进了伊利、完达山、奈伦等国内知名企业集团。另一方面,以土地资源为依托,为外地企业或公司建立基地。赤峰市订单种植面积达到500万亩,已经成为北京重要的蔬菜基地、安国的药材基地、山东的红干椒基地。截至2004年8月,赤峰市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的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已有198家,完成销售收入39.2亿元;锡盟销售收入百万元以上的农畜产品加工流通企业已发展到129家。

农牧民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

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对构建现代农牧业的运行机制,催生新的经营组织与竞争主体,发挥着重要的示范、引导作用。近年来,赤峰市、锡盟农村牧区广大种养专业户或接受龙头企业带动,或依托中介服务组织发展“订单”农牧业,或是围绕当地主导产业和优势产业,发展了一批专业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和农牧民经纪人队伍,进一步提高了农牧民的组织化程度。赤峰市已有各类农村牧区合作经济组织586家,带动农牧户17.08万户,农牧民参与产业化经营比例达52%;锡盟已成立各类合作经济组织207家,带动农牧户39063户。这些合作经济组织通过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在获取市场信息、组织农畜产品销售、推广科技成果、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牧民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实惠

据统计,全区现有140多万个农牧户加入到农牧业产业化链条中,占全区农牧户的46%;全区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40%左右与产业化经营有关。赤峰市、锡盟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已初见成效,当地农牧民开始受益。锡盟农牧民2004年从产业化经营中获得的纯收入大约为584元。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已成为经济增长的亮点和热点,以及农牧民增收的重要经济来源,并加快了农牧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存在问题

对农牧业的投入不足,产业化资金紧缺

在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进程中,资金紧缺、投入不足、贷款难是当前各地普遍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农牧业产业化快速发展的主要“瓶颈”。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政支持力度小。从全国看,国家财政用于农牧业的支出比重呈波动性下降。财政用于农牧业支出的增长速度慢于财政总支出的增长速度,财政支出中农牧业所占的份额不断下降。二是金融对农牧业的信贷支持不断弱化。我国金融资金对农业的支持通常依靠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农业发展银行三大金融机构。农发行资金实行封闭运行,其贷款主要投向粮棉收购和加工企业,直接投放农牧业的贷款比重很低。随着农业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完成,农行资金开始向工业和城市倾斜,农牧业贷款日趋萎缩,其农牧业贷款不仅比重下降,而且绝对额也在下降。加之农村信用社体制改变,贷款利率大幅度提高,农牧户小额信贷面窄额小,呈现出扶强不扶弱、贫困农牧户贷款难或贷不到款的趋势。农牧民想拿到发展资金,贷款的成本要占到25%左右,即使是这样的贷款还很难拿到。三是一些地方领导认为发展农牧业周期长、风险高、投入大、见效慢,不愿投入过多,把有限的资金都转移到急功近利的非农产业和项目中去,从而使农村牧区发展资金十分紧张。

农牧民组织化程度不高,市场竞争力较弱

近几年,赤峰、锡盟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涌现出了宁城县龙头山果蔬合作社、锡盟牛羊育肥协会等一批先进典型,大大提高了农牧业和农牧民进军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但从全区的总体上看仍处于起步阶段,辐射面窄、带动力弱。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普遍存在发展速度不快、管理制度不健全、合作关系不紧密等问题,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完善。

利益均衡机制不完善

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利益分配机制是否健全、是否合理。 从调研中发现,目前政府对产业化的投入多数都投在“见效快”龙头企业的引进中,对周期长、风险高、投入大、资金回笼慢的农牧业基础建设,如农畜产品基地建设和对农牧户的投入很少,龙头企业在利益分配过程中处于相对主动的地位,农牧户利益很容易受到损害。另外,多数企业与农牧户之间都是相对松散的信誉型联结关系,没有形成内部利益均衡机制,企业往往占主导,农牧民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企业与农牧户之间没有真正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机制。

龙头企业规模小、辐射带动能力弱

农牧业龙头企业是市场化、国际化条件下农牧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主体,是加快传统农牧业向现代农牧业转变,实现农牧业由粗放经营向集约经营转变的重要载体。通过几年的努力,我区农牧业产业化工作有了明显的进步,已经有伊利、蒙牛、草原兴发等12户国家级龙头企业。但从总体上看,特别是与发达省、市比,我区农牧业产业化还存在着龙头企业规模和实力还比较弱、整体档次偏低、产业链条短、市场占有率低、发展不平衡、农牧业基地建设跟不上加工业的需求等问题,对整体经济拉动力不强,对广大农牧户带动力弱。

在推进农牧业产业化过程中土地、草场方面出现新的矛盾

目前农村牧区在土地、草场流转方面还存在不少违背农牧民意愿、损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如有的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有的把土地流转作为增加乡村收入的措施,有的用行政手段将农牧户的承包地转租给企业经营,有的借土地流转之名随意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等,而农牧民又没有得到应有的补偿,严重侵犯了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损害了农牧民的切身利益。

对策建议

推进农牧业产业化,是解决“三农”问题,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最有效措施。为进一步加快农牧业产业化发展步伐,根据对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加大对农牧业的投入力度

当今世界各国均通过财政投入等手段加强对农牧业基础地位的支持、保护。我区也应当更大的决心和力量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方筹集资金,切实加大农牧业投入。

各级政府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的要求不断增加农牧业投入。各级财政预算内每年用于农牧业支出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每年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水平要高于上年财政支农支出的增长水平。各级财政支援农牧业生产支出、农牧林水利气象部门事业费、农牧业综合开发资金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要逐年提高。

要明确地方政府在支持与保护农牧业方面的责任,依法强化财政部门的支农行为,确保支农资金稳定增加,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同时要深化财政职能改革,调整地方财政的存量分配格局,重点用于加强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包括农牧业在内的一些重点基础产业,提高农牧业基本建设投资占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另外,不仅要在投资存量上作适当调整,而且要在增量结构上向农牧业进一步倾斜。

增加信贷资金对农牧业的投入。首先,以立法手段加强对农牧业投入机制运营的有效管理,保障农牧业长期发展的资金投入,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防止农牧业投资盲目性和随意性。其次,要扩大政策性金融业务,银行(主要是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资金要优先用于发放农牧业贷款,保证农牧业贷款资金能够及时、足额到位;调整农牧业信贷结构,增加农牧业中、长期贷款的比重,对中长期农牧业贷款要实行较低的贷款利率和较长的还款期限,国家对农牧业政策性银行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建立风险基金,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第三,应逐步开展农牧业保险业务,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用法律约束政府和企业的行为,保证农牧业保险业的正常运转。

进一步提高农牧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提高全区农牧业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能力,除了要解决好农畜产品安全性、标准化问题外,更要着力提高农牧业、农牧民进军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与水平。首先应尽快出台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方面的法规,确立其市场主体地位,切实加强农牧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规范化管理,促使其合法经营。其次,农牧民组织化不能采取一个模式。应当允许农牧民根据当地情况选择适宜的组织形式,并且鼓励农牧民根据自愿原则组成各种专业性合作经济组织。第三,还应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逐步建立起引导和组织农牧民并能代表农牧民利益的组织。这种组织可先按产品、区域建立,再由下到上,从专业到综合,成为区域性的专业组织和综合组织,以便沟通农牧民与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增强农牧民在市场竞争中应变的能力。

建立有利于产业化发展的均衡利益机制

首先,政府应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引导龙头企业与农牧民建立“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加快推进企业与基地的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密切龙头企业与基地农牧户的关系,真正把基地作为龙头企业的“第一生产车间”。其次,农牧业产业化必须与农村牧区股份合作制的建立和完善相结合。鼓励和提倡农牧民利用资产、资本等要素入股,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与龙头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龙头企业通过吸收农牧民入股的形式,同农牧民建立紧密的合作关系,加快一体化经营步伐。

积极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农牧业产业化

龙头企业是把市场和农牧民联结起来的纽带和桥梁,发展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必须培育和壮大龙头企业。在培育龙头企业方面应注意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采取多种形式培育龙头企业。要按照大中小并举、高中低档并重的原则,通过市场引导、政策扶持、产业吸引等措施,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培育和扶持多种经济成分、多种组织形式的龙头企业,着力培育龙头企业群,搭建农牧业产业经营的主骨架。二是围绕龙头企业,强化农畜产品基地建设。把基地建设与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着手用现代农牧业科技成果全面改造和提升传统农牧业产业,大力推广实用科学技术,积极探索绿色农业、设施农业、生态农业、休闲农业等新的发展模式,大力发展绿色食品、保健食品和环保产品,提高农畜产品质量和市场占有率。三是要通过龙头带动,把特色农畜产品的规模做大,吸收更多的农牧民进入产业化链条,将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连成一体,多层次提高农牧产品附加值,增加农牧民收入。

建立合理的土地流转机制

近年来,随着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的兴起和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的推进,农村牧区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明显加快,规模不断扩大。农村牧区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推动了农牧业产业结构的调整,促进了农牧民收入的增长,多渠道增加了农牧业资金投入,发展了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土地使用权流转,反映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要求,但农牧区土地使用权流转涉及到广大农牧民的切身利益,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在操作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在继续稳定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牧区土地的合理流转。农牧户承包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的政策,确保农牧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防止片面强调实行土地规模经营造成农牧民因失去土地而陷入困境。

农牧民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和规范的原则。在承包期内,农牧户对承包的土地有自主的经营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地是否流转及流转的形式。土地流转的转包费、转让费和租金等,应由农牧户与受让方或承租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农牧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流或扣缴。

加快土地流转的立法。应尽快制定和出台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法的实施细则,制定有关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流转的法律、法规。对于农牧民土地、草场权利的界定。使用权流转的补偿标准及收益分配、土地、草场流转的管理、土地、草场纠纷的处理等基层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法制化轨道。

土地、草场在承包期内,应多用入股、转包、租赁、土地信托、置换、抵押、股份等方式处置土地、草场使用权流转。减轻农牧业经营负担,提高土地收益;鼓励农牧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农牧场和农牧业园区流转,实现农畜产品结构调整和土地资源重组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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