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立诛必
2005-04-29唐虞
唐 虞
官员外逃,自古有之。对于逃亡到国外的犯罪官员我们应该怎样处置?花什么样的代价将其缉捕回国刑之以法?我们先来看看2000多年前卫国的卫嗣君是怎么做的。
卫国有个叫胥靡的小吏逃到魏国,卫嗣君要用五十金索回小吏以绳之以法。魏国不给,卫嗣君就用左氏这个地方交换小吏。身边的人说:“用一个城邑交换一个小吏,值得吗?”卫嗣君说:“法治无所谓小,动乱也不是直接从大处发生的。法治不能建立,该杀的人不能杀、该判刑的人不能判,即使有十个左氏城邑有什么用!法制建立了,该杀的就杀、该判的就判,即使失去十个左氏城邑,也没有什么妨碍!”以一城换一吏,为了惩治外逃官员,卫嗣君可谓不惜代价了。这样做,为的是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法制是一个国家的纲纪,政治秩序、社会秩序以及人民的生活秩序都要靠法制来维系,“法立诛必”、“罚当其罪”,只有做到该杀的杀、该判的判,才能维护法制的尊严和统一。而外逃的官员得不到惩处就无法做到“法立诛必”,法律的效力就被削弱,法律的公平、公正就要受到质疑,国家的纲纪就遭到损坏。纲纪不严、不牢的国家,地域再广、城邑再多又有什么用?如何来守住?
官员外逃自古就有,到了今天似乎达到了比较严重的程度。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贪官4000多人,圈走资金500多亿美元,其罪行和资金绝大多数都远超卫国那个“胥靡”。自1998年以来,我国公安机关先后从30多个国家、地区将230多个在逃犯罪嫌疑人缉捕归国,追回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六,许多贪官拿着13亿中国人的血汗钱在国外花天酒地,过着“天堂般”的日子。赖昌星的引渡、针对巨贪杨秀珠的“红色通缉令”至今无法生效,巨贪余振东被从美国押回中国是因为其罪行在美国也要受到同样的惩处,欧美等发达国家成了贪官的天堂。
二十几年的时间,为什么有那么多贪官逃到国外?为什么有那么多贪官能够逃到国外?为什么有那么多在逃贪官追不回来?就是因为“法立诛必”到不了位,就是因为再大的罪只要逃出去了中国的法律就拿他们没办法,就是因为我们追逃的力度还不是很到位。目前,我们主要通过引渡、通过国际刑事组织进行缉捕、开展刑事司法协助3个途径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但是1987年以来与中国建立刑事司法协议的国家只有37个,建立引渡条约的国家只有21个,至今没有与欧美任何一个国家签订双边引渡合作协议。而外逃贪官绝大多数都逃到了美国、加拿大等国,这些国家成了外逃贪官的庇护国。造成绝大多数外逃贪官追不回的原因主要是国际政治和司法环境的复杂性,欧美国家以“人权”、“经济犯罪死刑”等问题为借口,对中国的外逃贪官不予引渡,资金不予追缴,破坏了我国法制的统一,使我国的经济遭受严重损失。也正因为这样,加之我们制度设置上的漏洞和防范不力,才使得不断有人蓄意外逃,由此而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
贪官外逃并逍遥法外是我国法制的一个痛,是全国人民心头的一个恨,应该想尽办法、不惜代价地进行遏制和缉捕。在这个问题上,卫嗣君的做法是个启示,其目的就是要使“法立诛必”,使每一个犯罪的人一定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当然,社会发展到了今天,用一座城邑交换一个逃犯的历史早已结束,今天的国际环境已演变成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多种形式联合与牵制,但古代“法立诛必”的启示不容遗忘。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为了国家的长远利益,我们对于“经济犯罪领域的死刑”问题或其它制度设计可以考虑逐步地进行完善,我们还应该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我们追逃惩腐服务。只有将外逃贪官一一缉捕回国刑之以法,才能做到“法立诛必”、“罚当其罪”,使他们圈走的资金重回到人民的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