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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在强制与自愿之间游走

2005-04-29姜正军

健康必读 2005年10期
关键词: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母婴

姜正军

一面是自愿婚检,一面是强制婚检,硬币的两面,你选择哪一面?

2003年10月我国实行自愿婚检。卫生部公布2004年统计数据,中国婚检率不到10%,个别地方已不足1%。今年3月,全国政协委员冯世良提交了把婚检纳入法制化的提案。今年6月黑龙江省以地方立法形式试图恢复强制性婚前健康检查,立即在全国引发轩然大波,不经意间打开了一个错综复杂的法律冲突陷阱,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的冲突,也有地方法规与国务院法规的冲突。支持和反对强制婚检者泾渭分明,婚检成为当今热门词汇和话题之一。

黑龙江恢复强制婚检

2005年6月24日,黑龙江省人大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并于当天开始实施。《条例》规定:“黑龙江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验并留存男女双方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没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不予办理结婚登记”。

这一《条例》的公布施行意味着黑龙江省成为自2003年10月1日国务院颁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自愿婚检以来,第一个通过省人大修改条例的方法重新实施强制婚检的省份。

据介绍,黑龙江省推行的强制婚检包括艾滋病、梅毒、淋病、麻风四项,即使查出这四种病,法律也不禁止结婚,而是建议暂缓结婚。其他各项仍按自愿原则,由新人自行选择。

黑龙江省民政部门仍然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实行婚检自愿,进行婚姻登记只需户口簿、身份证和三张两寸合影。

黑龙江省人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立法和执法矛盾暴露。

国务院实施自愿婚检

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也就是说,婚前医学检查是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先决条件,即所谓的强制婚检。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第七条规定了禁止结婚的两种情形,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后者并未具体指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包括哪些。

2003年10月1日起国务院制定并推行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在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中仅列有: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而没有规定要具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即取消了强制婚检。

有消息称,目前国务院准备推行新的婚检政策,有望实行国家埋单的婚检新政策,婚检模式可能出现很大变化,预计将借用比较成熟的计划生育网络,以加强对婚检的行政干预。

相互抵触的法律条文

引起广泛争议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一致,而与《婚姻登记条例》相悖。

法学专家指出,从法理上讲,国务院制定的《婚姻登记条例》应服从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因为根据《立法法》规定的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原则,后者是上位法,前者是下位法。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立法法》第七十九条又规定,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黑龙江省的地方立法不得与国务院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这一行政法规相抵触,也就是说,《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不得保留强制婚检的内容。

供职于政法系统的两名北京青年近日以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进行审查。他们认为,对于是否应该强制婚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婚姻登记条例》与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的规定不一致,下位法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

强制婚检暴露问题多

由国务院法制办、民政部牵头,卫生部、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组成的国务院联合调查组,就这一长久争论的话题给出的答复指出:婚检对预防出生缺陷作用有限,且婚检存在大量“走过场”的现象;婚前医学检查应当鼓励,但加强婚检工作必须坚持婚检自愿,不必要也不宜实施强制婚检。

其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正如一些群众所说,强制性婚检更像是变相谋利。婚前检查项目太多太滥,费用太高;更有个别人、个别机构借婚前检查之名,搭车项目,乱涨价、乱收费,谋取暴利。有些地方动辄上千元的不合理婚检费用理所当然地引起新人们的强烈不满。在2001年、2002年国务院组织的两次乱收费专项调查中,婚检搭车收费都赫然在列。

在有些地方,强制婚检是走形式,缺乏严肃性,托托人,花点钱就混过去了。

有专家认为,婚姻是一种私权,婚检应当尊重公民的知情选择权,强制婚检使婚检成了结婚的必要条件,使婚姻成了有条件婚姻、限制婚姻,侵犯了婚姻自由,同时,强制的做法使公民无条件地将自己的隐私暴露给外人,这是公权对私权的干涉,与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是相矛盾的。取消强制婚检与出生缺陷率上升,并没有直接关系,目前我国高发的四种出生缺陷如先天性心脏病、先天愚型等,实际上很难单纯由婚检发现。并反对恢复强制婚检,称这是法律的倒退。

自愿婚检不是不作为

事实上,不少专家认为,强制婚检比自愿婚检更符合国情。有人担忧不强制婚检将导致人口质量下降等社会问题也不是没有理由,有数据表明,实施自愿婚检后新生婴儿缺陷出生率增高。

综观世界各国婚检制度的变迁,婚检由强制改为完全的自愿也并非变革的趋势,相反,大多数国家都体现着一定程度的强制。将婚检制度与婚姻登记制度相独立,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是将两者分离。以美国为例,除华盛顿、马里兰、明尼苏达、内华达、南卡罗来那5个州外,其他州都要求申请结婚登记时提交医学健康证明,从而体现着一定程度的强制。但婚检在美国只是作为预防遗传性疾病、人口残缺的有效措施,并不承担审查婚姻合法性的职能。美国将婚姻是否缔结与合法的审查权更多地交给了当事人,从而兼顾了个人自由与社会利益的实现。

在我国卫生状况的堪忧,抑止传染病形势严峻,民众权利责任意识和卫生观念的淡薄,对强制仍应理性评估、正确对待,而不应犯下“把婴儿连同洗澡水一起倒掉”的错误。

取消强制婚检后,上海的婚检率从98%一度骤降至3%。之后,卢湾、青浦、闸北、嘉定、奉贤、浦东等区推行婚检免费,婚检人数又从3%上升到10%以上。

有专家建议,对于防止缺陷婴儿增多的问题,应该通过孕检而非婚检加以实现。

婚检是婚育明智选择

有相当多的医学和医务工作者则认为婚检是一种科学行为,是婚后幸福的一种必要手段,是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阻断疾病的一道重要屏障。

婚检可以检测有无先天性生殖器缺陷和异常。如女性的处女膜闭锁、先天性无阴道、无子宫、阴道横隔、纵隔、双子宫、双阴道等。如男性的隐睾、尿道下裂、畸形及包茎等。

在我国,重点监测的性传播疾病有8种,婚检可以检测有无性传播疾病,主要是梅毒、淋病、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等。

婚检可以检测有无传染性疾病。在正常情况下,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在急性活动期,是暂时不宜结婚的。不仅是因为结婚前后劳累、情绪激动又可能加重原有的病情,甚至有并发其他病的危险,危及生命。传染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婚后会威胁配偶的健康,有的还会传染给后代。

婚检可以检测有无严重的器质性疾病及血液、内分泌性疾病,并可以检测有无遗传性疾病及家族史。

有医务人员指出,无论出于何种心态、何种原因放弃自愿婚检,都等于放弃了对双方健康状况的知情权,放弃了医生对你婚后健康性生活的指导,放弃了医生对你优生优育的良好建议,是不明智的选择。

既体现理性化、人性化,又体现一定强制性婚检制度的建立,涉及诸多内外因素的制约。从根本上说,只有大力宣传婚检的重要性,推行免费婚检等方式引导公民主动检查,形成良性的婚检氛围,积极培养公民的健康意识和权利责任意识,使婚检真正内化为一种自觉自愿自为的个人选择,才是婚检制度的改革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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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个别省份通过地方立法欲重新恢复强制婚检后,一段时间以来,反对和质疑成为社会舆论的主流。

舆论的反对和质疑对事不对“人”,基本做到了公民话题公民讨论应有的语言理性和立场观点的建设性。我们认为,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开倒车绝对不可取,也根本行不通。这不光是因为个别省新出台的地方法规关于婚检的法条与全国性的专项法规——《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法条相背离,导致下位法条与上位法条相抵触,从而损害了国家法制的严肃性。我们更进一步认为,取消强制婚检还事涉提高国内人权保障程度——事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法条的具体落实,其核心要旨在于强制婚检与保护公民隐私可能出现直接冲突。有鉴于此,人们也就容易理解,为何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从未设定或先后取消了强制婚检查制度。同理,人们自然容易理解,为什么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重修时,国家立法机构敢于顶住种种压力——甚至还得冒“新生儿素质下降”的风险而依然果敢地取消强制婚检。

因此,无论哪里,如果一定要恢复强制婚检,婚检部门就得实实在在地做好自己的工作:一方面降低群众负担,一方面加强质量控制。婚检机构哪一天如果敢于承诺,出现明显的漏检,就将承担一定责任,那么新婚人士也许会较为主动地选择婚检,毕竟谁都不想生个缺陷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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