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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引发的监管问题

2005-04-29林品珍

会计之友 2005年11期
关键词:自律性证券法会计师

林品珍

[摘要]本文从国际法、证券法和国际税收等角度对我国会计国际化进程所引发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以期避免会计国际化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会计国际化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产生的,世界各国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同时,也在以不同的方式参与会计的国际化,会计国际化已经成为大势所趋。我国会计融入到国际化的进程中也就成为理所当然的事情。但是,会计国际化不可避免地会对证券监管、国家税收等方面产生影响,而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正处于转轨时期,当前的经济环境十分复杂,如果不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化进程,不对会计国际化诱发的一系列监管问题加以解决,就可能使国家经济处于一种混乱状态,从而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的影响。正是基于以上考虑,本文将从国际法、证券法和国际税收等角度对我国的会计国际化进程所引发的监管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一、国际法方面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一个与国内法相对应的法律体系。它是在国家间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在会计国际化方面对我国影响比较大的国际法当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也就是通常讲的WTO协定。中国正式加入WTO以后,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更加紧密,市场竞争更加激烈,这其中当然也包括会计职业服务市场的激烈竞争。在会计职业服务市场上,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华执业的数量越来越多,而且其“国民待遇”成了一个大问题。这就使我国会计监管部门必须考虑如何将国内外的会计师事务所统一纳入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的范围内,如何在市场准入、资格认定、执业质量、失职惩处及市场退出等各个环节上针对所有来华执业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实施统一监管。如果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不妥善处理这些问题,不仅会因违反WTO规则而受别国指责,而且还会因对内对外规则不同造成不平等竞争,引发更多的经济、政治问题,使国内相关领域陷入混乱,这对于正常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促进会计国际化的发展是极为不利的。不仅如此,还会使我国注册会计师在学习国外先进经验,提高执业水平方面形成障碍,对本国会计师事务所顺利走出国门执业形成不利的条件。为了防止这些不利因素的产生,我国政府监管部门应当按WTO的规则在保证本国利益的前提下,逐步开放本国市场,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以促进会计国际化的顺利发展。

目前,我国已经加入了一些会计国际组织,并初步发挥了自己的作用。例如,我国已经成为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成员国,而且我国有关人员还在该组织中担任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咨询委员会成员。但总的来看,我国在该类组织中的地位还不高,发挥的作用还很微弱。在这种情况下,我国的会计监管部门就更应该发挥作用,在保证本国利益的前提下,积极主动地参与国际交流与合作,使本国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中获得最大的利益。

二、证券法方面

目前世界上还没有国际公认的或统一的证券法,但是,证券法在会计监管中的作用却是不言而喻的,证券法制定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着本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且还影响着国际资本的流动。证券法与会计国际化的关系极为密切,在某种程度上证券法决定着会计国际化进程的快慢。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加快发展而制定了许多吸引外资的政策,同时也鼓励本国企业走出国门,到外国去融资和发展。这种双向的资本流动使证券法显得尤为关键,因为国外企业想要到中国上市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证券法;而中国企业去国外上市也必须要遵守外国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法。但是由于地区、经济、政治、文化等差异使得各国证券法的内容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这就使得拟来华上市的外国企业不适应中国的规定而需要很大的成本来调整,而中国的企业去外国上市也同样要花费巨额的代价来适应当地的规定,这些代价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调整和披露会计信息引起的。这在无形当中阻碍了国际资本的流动,不利于我国的发展,对会计的国际化也是不利的。下面以我国和美国的证券法为例来简要说明证券法方面的监管问题。

(一)美国的证券法

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是美国证券法中最重要的两个法律规范。这两个法侧重点不同,前者强调政府对证券发行活动的监管,而后者则偏重于对证券交易和买卖活动的监管,特别关注对证券交易违法行为的查处和监控。从证券市场监管的角度来看,这两个基本法律的最大贡献是建立了美国联邦“证券交易委员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作为统一管理全国证券市场的最高行政机构,具有一定的立法及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职能,检查投资银行、证券发行人员及大股东活动。

随着安然事件的爆发,美国又接二连三的发生了施乐、世通等大公司会计造假案,美国国会于2002年7月26日通过了《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该法案不仅对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做了修改和补充,而且还对会计行业的监督、审计独立性、财务信息披露、公司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权利和责任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要求成立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Company AccountingOversightBoard),专门从事会计行业的注册、调查、监督、惩戒等;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向同一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要求公司首席执行官(CEO)和首席财务官(CFO)对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做出保证;对故意提供虚假财务报告,故意销毁、隐匿、伪造财务报告等犯罪行为处以严惩等。可见该法案对美国现行的证券、公司和会计法律进行了多处重大修改,新增了许多严厉的法律规定。但其作用远不止于此,因为该法案不仅适用于美国本国的上市公司,而且也同时适用于在美国上市的非美国公司;不仅约束着美国的接受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而且也约束着在为美国上市的公司出具审计报告或参与出具审计报告的外国会计师事务所。按照萨班斯法案的规定,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为美国上市的公司提供审计报告之前,必须同意提供自己的工作底稿并同意受美国法庭和政府部门的管辖。即使中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美国本土上市公司在中国的三资企业或分公司的审计报告时,如果这些审计报告被为该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报告的美国会计师事务所所依赖,中国会计师事务所也必须同意提供自己的工作底稿,并同意受美国法庭和政府部门的管辖。由此可见,美国证券法对会计、审计的监管措

施正在日益加强,对想要去美国上市和执业的我国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是美国在经济全球化和会计国际化的背景下结合自己国情制定的法规,其规定对我国的会计国际化产生了影响,并对我国的证券法具有借鉴意义。

(二)我国的证券法

我国的证券法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逐步完善的,除了具有基本法作用的《公司法》颁布以外,还陆续出台了《股票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一系列全国性行政法规,而标志着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初步建立的《证券法》也于1998年12月之9日颁布。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产生较晚,但发展迅速,因而各项法规也随之不断变化和调整,以适应经济的发展需要。总的来看,证券法的颁布对规范证券市场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对于其缺陷还是不容忽视的。先不说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具体规定有何疏漏或不恰当(当然这中间存在许多问题,如对利润指标的强调,使企业将注意力转向利润指标而忽略了未来现金流量,从而产生出一系列的问题。)单说我国证券法中对证券交易所是否为自律性组织的规定不明确的问题。我国《证券法》仅规定了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而对于证券交易所是否为自律性组织问题,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属于会员制自律性组织。但遗憾的是《证券法》却没有对此问题加以明确。为什么要强调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问题呢?这是因为:首先,我国证券交易所作为会员制事业单位,其法定职权中包含了自律管理的内容,只有确认其具备自律性组织,才能做到名副其实;其次,证券交易所是各国证券法认可的最主要自律性组织,如果排斥其自律性机构的地位,显然会与其他国家证券法理论发生冲突与对立;再次,我国现存的两家证券交易所均接受境内上市外资股的上市交易。若否定其具有自律性组织的性质,会妨碍两家证券交易所的国际化发展,对会计国际化进程也将产生不利影响。

我国的证券法建设因要适合我国的国情而有别于其他国家是无可厚非的事,但可以借鉴外国的一些成熟经验,使证券法体系更加完善和适用。

三、国际税收方面

税收是一个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体现着国家意志和主权。税收政策又直接影响着本国与别国宏观利益和本土企业与非本土企业的微观经济利益,特别是对跨国公司而言。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世界各国税制改革的基本趋势是减税,从而形成了税收的国际竞争。适当的税收国际竞争可促进资源向税负低的国家流动,这是各国在面对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进行税收国际竞争所获得的利益;但另一方面,过度的税收国际竞争将产生负面效应,使各国之间持续地降低税负,最终导致各国税收主权的丧失。为了避免付出过度的税收代价,从而使税收国际协调成为必要和趋势。根据邓力平(2003)等研究,会计准则全球趋同对税收国际协调起基础作用,即主要涉及税基的确定,应税金额的规定,税款计算的正确性和确认及解缴时间的合规性。税收国际协调势必受制于会计准则的全球趋同。而税收国际协调又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起制约作用,主要表现为两大层面:一是由于政府在税收的国际协调和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两大趋势中的参与程度不同,使税收国际协调通过直接影响国家主权和利益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产生制约作用;二是从制度运作层面看,税务对会计的制约作用在税收国际协调方面主要表现为对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进程、范围、程度和效果的影响。

税收的国际协调是以一国主权的部分让渡为前提的,由于世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而使各国在税制设置和税收政策运用方面难以在短期内进行更大的让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适当进行税收的国际协调是必需的,也是有益的,但在“度”的问题上要认真把握,不能不顾国家主权和总体利益而盲目进行协调。

四、政策建议

会计的国际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是体现国家主权的利益之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不仅涉及国与国之间宏观的经济、政治问题,也涉及到国内微观的经济、政策问题,如果想在这场利益之争中获得最大的收益就必须加强宏观、微观和两者结合的研究,以下就监管问题提出建议。

(一)加强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使监管问题有法可依

我国的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在适应会计国际化进程的有关监管法律仍不健全,无论是证券法、税法和其它一些相关法律都存在不足之处,这就要求有关监管部门尽快总结出法律与实践的差距,为立法部门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依据。

(二)提高监管部门人员的素质以应对复杂的经济现象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在会计国际化的进程当中,新问题层出不穷,立法等方面不断更新的同时,也要求监管部门的人员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掌握最新的信息以加强监管,维护国家利益。

(三)正确处理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和国家主权三者之间的关系

经济全球化下产生了会计国际化、税收的国际协调,但国家利益不可能完全让渡,只存在使经济全球化、政府对经济管理和国家主权三个矛盾统一体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协调,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有责任制定措施来把握这个“度”。

(四)微观管理与宏观协调相统一

会计国际化引发的不仅是宏观的经济利益,更有微观层次经济利益,作为监管部门要在微观方面加强监管,使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同时要进行宏观方面的协调,比如说部门与部门的职责、权限的协调等,使我国在会计国际化进程中尽量少出现负面效应,从而获得最佳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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