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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无私与恒产恒心

2005-04-29

中国经济信息 2005年18期
关键词:四次会议民法通则物权法

民众期待公私财产平等。商品起于物权,通过合同流转、增值、终结仍然皈依物权。正如哲学中所说,世界是物质的。目光所极之野、所视之处皆为物。但是,它们归属如何?这是民法典中的核心——物权法才能解决的。

在我国,物权法的相关制度是现有民法中最薄弱的部分,因为传统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计划经济体制从逻辑上必然否定物权概念的存在,也即否定私权利的存在。私人之间不准交易,商品流通基本被禁止,私人基于对财产的所有而发生的利益对立更是绝对不能存在,物权概念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很自然,规范商品、财产流通的合同法与规范财产归属的物权法同样也没有必要存在。但是,法律必须回答历史。

早在上世纪之初,慈禧老太后仓皇逃离紫禁城之后,曾考虑开始变法。湖广总督张之洞等人联名上奏著名的“江楚会奏三疏”,要求改革教育、整顿中法、采用西法。1911年,沈家本等修律大臣起草的民律草案成稿。物换星移转瞬百年。一方面,对于我们这样一个长期忽视民法作用,甚至不知民法为何物的封建社会来说,难度太大了。另一方面,对处于自然经济状态的中国来说,大部分人民连糊口都很难,根本不可能超前立法。条件不成熟却又不得已而为之,想想也太难为他们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1954年,重新开始民法典的起草工作,1956年成稿,共500余条,由于社会主义改造的完成和政治运动,起草工作被迫中断。1962年,开始第二次起草工作,到1964年7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试拟稿)》,但接踵而来的“四清运动”和“文化大革命”使这次起草工作再度中断。到1982年,民法草案已修至第四稿,虽未通过,但后来却成就了《民法通则》。1985年6月,国家开始酝酿民法总则,1986年4月12日,《民法通则》在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正式通过。这一年,有一位歌手的《一无所有》红遍了大江南北。这一年,我国汽车产量为36.9万辆。1987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中,由于历史年代的限制,物权条款仅13条。1年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7条司法解释。2004年,国家统计局统计公报显示,中国年产汽车507.4万辆,1986年统计公报中主要工业产品产量统计项中的自行车、缝纫机、照相机、录音机不见了,取而代之的是移动电话机、微型电子计算机、光通信设备。

改革开放后,物做为商品进行交易首先得到了承认,物的流通得到规制,物在流转过程中权利归属关系的明确自然提上日程。物权立法应运而生。如果说是否承认物做为商品流转是涉及到传统经济体制的话,那么,是否承认物的权利自由归属则涉及到传统社会主义政治体制——所有制的问题。而后者比前者更为复杂。1999年的宪法修改将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使得人们有理由认为物权概念在意识形态方面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2004年3月14日的宪法修订,则是法律与政治领域的重大变革。“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突破性的规定载入宪法修正案,使私有财产权上升为宪法权利。从此,“大公无私”虽仍是人们崇高的理想,但公民的私有财产得到了宪法的保护,人们不再“一无所有”。

今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已经“三读”的物权法草案向全国人民公开征求意见。据悉,今年10月、12月召开的人大常委会会议将继续审议物权法,并视情况决定提请明年3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表决。

人们期待的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律,它将福泽13亿中国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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