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会计法》中的监督体系
2005-04-29高文静
高文静
新《会计法》对原《会计法》的重大发展之一,就是在制度上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会计监督体系,即企业内部会计监督、社会审计监督和政府部门监督。三者的有机结合,对治理会计信息失真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体系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基本的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应当包括: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存货内部控制制度、短期和长期投资内部控制制度、应收和预付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在建工程内部控制制度、销售收入内部控制制度、成本费用内部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二)建立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追究制度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执行由事前、事中和事后组成。企业外部检查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一般都与执行企业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有关,为了规范会计秩序和保障会计信息真实完整,要建立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追究制度。该制度规定凡企业外部检查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追溯违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责任,并详细规定违反制度的内部处罚措施,尤其是事后检查人员(部门)查出的违反制度行为更要纳入内部追究制度中。内部追究制度要突出内部性、可操作性和客观性。
(三)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审计机构
设立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权威性原则、效益性原则和客观性原则。为了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权威性和工作效率,各企业必须选择好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企业内部审计的组织模式有监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总经理领导的组织模式和董事会领导的组织模式。
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内部审计机构不再是作为国家审计机关的附属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而是企业内部管理自我约束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仅接受国家审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因此,适合于国家审计机关的有关工作规范并不一定就适合于内部审计,而现代企业制度为内部审计又赋予了新的内容,内部审计在新形势下应有自己的职业规范。
(四)完善企业内部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管理体制
目前企业内部会计管理方式多种多样,有传统的会计人员隶属本单位管理方式、财务和会计分设会计集中管理方式、会计人员全部委派管理方式、会计主管委派管理方式、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方式等。为了规范会计秩序和加强企业管理,建议法人单位内部采用会计人员统管的管理方式,即:中小型企业只设一级会计机构或设立两级会计机构,但下一级会计机构的会计人员实施全部委派管理方式;大型和特大型企业设置一至三级会计机构,可选择财务和会计分设会计集中管理方式、会计人员全部委派管理方式、会计主管委派管理方式、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委派管理方式等。企业内部具体采用何种会计管理方式,要视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和对企业内部各单位绩效评价方式决定。
二、加强和规范社会审计监督
通过注册会计师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审计,规范了会计秩序,防范了会计信息失真,纠正了会计信息差错,提高了会计信息信誉,促进了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提高。中介机构的产生是社会进步的象征,而规范健全和客观公正的中介机构又是经济发达社会的标志。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市场经济和法治经济刚刚起步,为了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为了保护国家和投资人及债权人的财产和利益不受侵犯,必须大力发展注册会计师队伍;为了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公允性和鉴证质量,必须全面提高注册会计师人员的素质,必须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和监督,必须规范和完善社会监督市场。
三、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监督
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和社会审计监督都属于企业行为,由于利益驱动和权威性所限,很难保障财经法规的完全履行,为此必须加强和完善政府部门监督。新《会计法》有关政府监督的规定赋予了政府监督的法律地位和具体职责,也为政府有关部门实施有效的会计监督提供了法律保障。
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等有关法规,已制定公布了《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工商、物价等部门也对企业从不同的角度实施监督。政府部门除对企业实施监督外,部门之间依照各自的职责也要行使监督权,这就促使政府部门提高对企业的监督质量。
综上所述,从三者的作用和职责来看,企业内部会计监督具有自律性,是会计监督体系的基础;社会审计监督具有鉴证性,是会计监督体系的补充;政府部门监督具有权威性,是会计监督体系的主导。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为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提供了合理的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