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会计法不能变“戏法”
2005-04-29胡小玲
胡小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从1985年9月21日由第六届全国人大第9次会议通过后,已有20年了。其间经过1993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完善,初步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结构比较合理、内容比较完整、方法比较科学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了职责明确、统一协调、运转高效、队伍稳定的会计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约束与单位内部监督制约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制度体系。一句话,会计法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作出了重要贡献。
但是,在会计法的施行中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一是人们的会计法制度观念淡薄,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强令篡改会计数据,假造凭证、帐表,进行假审计和假评估等不良现象仍时有发生。据2005年4月27日《法制日报》报道,重庆市某镇2004年上半年为了实现“双过半”目标,镇领导授意镇综合统计人员在调查对象上报的统计报表上直接修改数据,将某企业300万元产值数据后加个0,变成了3000万元;二是没有按照会计法关于监督的规定进行监督,导致监督不力;三是会计工作中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比较严重,不少违背会计法的行为没有依法予以处罚。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对会计法重要性及其意义认识不够,缺少会计法意识;其次是广大会计人员的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观念不够强;三是从上到下没有形成施行会计法的合力;四是会计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那么,针对施行会计法中的问题及其原因,应该如何继续认真施行会计法呢?
第一,要继续加强对会计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每个单位负责人和会计工作者的会计法律意识。我国的会计法是一部相对完善的法律,比如就连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签章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不仅把过去的“签名或者盖章”改为“签名并盖章”,可以督促签章人直接接触财务会计报告,防止以其他借口推脱财务会计报告的责任;而且增加了新的签章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以便让指挥财务活动和经济业务事项的公司经理也负起责任。新修订的会计法突出了内部控制的要求,体现了单位负责人对法律负责,单位其他人员对单位负责人负责的基本精神。这与原来规定会计人员代表国家监督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做法有明显不同,这样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单位负责人的会计责任。
对于这样一部相对完善的会计法,还需要进一步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这是因为,新修订的会计法虽然已施行5年了,但仍有不少单位的负责人和会计工作人员不甚了解。特别是单位负责人,由于人员经常变换,加上工作忙,很多负责人没有认真学习过会计法,长此下去,根本认识不到会计法的重要性及其重大意义,因此,必须加大对他们的宣传力度。
第二,不断强化诚信意识,加快培养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为什么在施行会计法中屡屡出现做假账等各种不法现象?不少同志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考虑较多,认为主要是靠健全法规制度来解决,这当然是对的。但是,我们还须从以德治国的角度来考虑,即从思想道德方面来考察问题。笔者认为,有法不依的现象同一些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的诚信意识差、缺乏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不无关系。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这是对施行会计法实践经验的总结,非常重要。据有关专家归纳,广大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敬业爱岗。即应当热爱会计工作,并努力学习会计业务知识;二是熟悉法规。首先要熟悉会计法;其次是熟悉其他方面的财经法律和法规;三是依法办事。即能够严格按照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所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从事会计工作,依法履行监督义务;四是客观公正。即会计人员要有公平正义感,处理会计事务要做到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五是搞好服务。即会计人员要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财务管理、提高单位经济效益服务;六是保守秘密。即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为了加强会计职业道德建设,各个单位都应该加强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培训。从目前教育培训的内容来看,多半是业务知识,而职业道德规范知识较少。这种状况应予改变。
第三,要发挥各方面监督管理的作用,在全社会形成施行会计法的合力。凡是会计法中涉及到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实行会计秩序的综合管理和监督。具体来讲,各级人大要在健全会计法制的同时,认真抓好会计法的法律监督;各级政府要认真做好贯彻实施会计法的组织工作,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继续深化会计制度改革,加强会计监督,整顿会计秩序;各单位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支持会计人员开展工作,依法建账,依法对外提供会计信息;广大会计人员要切实做到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有效实施监督控制,自觉抵制违法会计行为,不断提高会计工作质量。
(责任编辑:李万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