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通知
2005-04-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纠风办、新闻出版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随着新闻出版业的改革发展,我国报刊出版的数量稳步增长,质量不断提高,呈现出健康、有序、繁荣的发展势头。然而,随着报刊发行竞争日趋激烈,发行秩序混乱的现象也日趋严重,有些都市报、晚报表现得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报刊业的健康发展。为此,中宣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在全国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重要意义
从近几年出版物发行市场的情况看,报刊发行的恶性竞争致使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造成社会资源巨大浪费和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媒体公信力受到损害,对党报党刊的发行也造成了严重冲击。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报刊发行工作,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认真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各地报刊社要充分认识恶性竞争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报刊业健康发展的危害,纠正不正之风,加强行业自律,坚持以质取胜,促进报刊业健康发展。
二、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规范报刊发行秩序
规范报刊发行秩序,要抓好以下环节:在定价方面,报刊单位要严格按照物价部门审核的年定价进行征订、销售,不得降低或变相降低报刊价格;在征订销售中,报刊单位不得以送现金及有价证券、出国出境考察、公费旅游等办法进行促销;在促销活动中,报刊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对发行量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不得擅自发布各种名目的排行榜,不得以任何方式贬损或指责其他报刊单位。
各地新闻出版管理部门要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规范报刊发行秩序的工作:
一是近期要对本地区报刊发行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检查,发现各类恶性竞争行为,要根据有关法规规章予以制止。
二是及时了解本地区报刊出版单位的征订发行情况,加强分类指导和管理,加强监督,把制止和防止报刊发行不正当竞争纳入议事日程。
三是督促本地区报刊建立行业自律和协商机制,促成签署报刊业自律协议,建立报刊价格调整申报制度和“同行议价”的协调机制,使本地区的报刊竞争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
四是加大监管力度,对擅自变更办刊宗旨的报刊,坚决制止,及时纠正;对擅自出版各类专版、专刊、增刊、专辑,搞一号多刊或变相一号多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五是认真研究本地区报刊总量布局,作出科学规划,优化报刊结构,防止资源过剩造成过度竞争。
各地纠风部门要严肃纪律,认真查处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对报刊发行中的不正之风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要坚决禁止,对带头搞恶性竞争的媒体和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对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要追究领导者、决策者的责任。
各报刊主管主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限制报刊出版单位因恶性竞争增加出版经营成本,督促报刊社制定风险责任制,规避市场风险,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各报刊出版单位要严格自律,自觉维护报刊发行秩序
各地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当地宣传、纠风、新闻出版部门的要求,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签订本地区的行业自律协议,约定如下内容:
1.不对征订(含零售)对象以提成回扣、赠送钱物(含报刊)、有价证券、有奖征订、出国考察、公费旅游或以发行赠送广告等各种有偿促销手段征订报刊。
2.不擅自降低报刊全年定价和零售及零售批发定价。
3.不利用报刊版面以宣传、表扬为由搞有偿新闻或所谓“形象版”,变相抵值摊派报款。
4.不在媒体上和各种场合虚报发行量,误导读者和广告客户。
5.不以任何内容、任何方式贬损其他媒体。
6.不以批评报道相要挟来征订报刊。
7.不以任何形式搞摊派或变相摊派,坚持文明征订。
自律协议签订后,各报刊出版单位要在本报刊版面的显著位置上向社会公开作出承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各报刊出版单位要按照出版成本、发行成本、印制成本和市场情况合理定价,合理确定发行目标,不断改善发行结构,提高发行质量,实现良性经营;加强行业自律,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竞争,杜绝低价征订销售等损害同行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自觉维护报刊发行市场的秩序;积极建立诚信体系,恪守已签订的协议,维护公信。
四、加强督促检查,建立长效机制
各地宣传、纠风和新闻出版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进行市场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新闻出版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认真总结规范报刊发行秩序工作的经验,引导报刊出版单位积极探索改进报刊发行的有效办法,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中央宣传部、国务院纠风办、新闻出版总署在适当时候组成督查组,对2006年度的报刊征订发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及时纠正报刊发行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制止不正当竞争。2006年度报刊征订发行工作基本结束时,各地要将当地报刊发行情况及集中检查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新闻出版总署。
中央宣传部
国务院纠风办
新闻出版总署
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