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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地方财会法规建设史上新的里程碑

2005-04-29郭永琴

会计之友 2005年9期
关键词:会计法财会会计工作

郭永琴

[摘要]新《条例》的实施,对规范云南省会计工作,提高经济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都将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它将成为当地会计工作重要的行为指南。

于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会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基于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云南省财会法规建设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它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在总结本省会计工作和改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当前社会上声在的“会计诚信危机”和当地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颁行的、对财会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和强制力作用的地方性法规。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又有地域特点。《条例》的颁行和实施将对云南省加强经济管理,规范会计行为,深化企业改革,建立市场信用体系,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和完整,维护经济秩序产生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制定这部《条例》的现实意义,以及它对云南财会工作的直接指导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制定《条例》的现实意义

1997年1月14日颁布实施的《云南省会计条例》(以下简称为“旧条例”)是依据1994年修订的《会计法》制定的。1999年,国家对《会计法》进行了重新修订,使得旧条例在很多方面的规范都与《会计法》不一致。在转轨时期,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单位负责人违法干预会计工作、部分地方和单位出现了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人员执法环境差、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等现象。在国有企业,由于市场和制度缺陷,“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这为假账提供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权与法的错位,政府财务管理由微观向宏观的转变,为私人欲望的满足创造了一定条件,有的企业为达到偷逃国家税收、完成上级任务、负责人出政绩等目的,不惜采用转移收入或费用,随意变更会计报表合并范围,人为调节利润,向不同的使用者提供不同的报表等违规手段操纵会计信息。新会计法工宏观上对全国的会计工作进行了规范,但在微观操作层面上,单位财会工作要求有关法规应更为细化,才具有现实意义。《条例》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的,它是对《会计法》的细化。虽然说《条例》是在旧条例基础上修订的,但可以说它是脱胎换骨的。《条例》的修订和完善,是与云南省经济社会的发展进程相适应的,体现了立法与改革发展相结合。

二、《条例》对单位财会工作的强制力作用和指导意义

(一)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在(条例)总则中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行使会计职权受法律保护”。据统计表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情况的发生,在很大比例上出自于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疏于管理和监督,有的甚至指使、授意、强令或暗示会计人员违法处理业务。在正常情况下,会计人员除自身业务素质不高不能正确处理账务外,若不是屈于压力,极少有人会人为做假。有的单位负责人由于法制观念淡薄或受某种利益的驱使,把会计人员依法办事与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扩大企业自主经营对立起来,会计人员“站得住的顶不住,顶得住的站不住”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一些敢于坚持原则、认真发挥监督职能的会计往往不能长久,有的遭了“冷眼”,有的被“轮岗”,甚至被辞退等。《条例》的实施,改善了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保护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扼制了虚假财务信息的产生。同时也纠正了旧条例中规定的、由财会人员来对单位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性负全责的不当条款。

(二)明确了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一方面,(条例)规定单位应当设置会计机构,配备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机构的应委托具有会计代理记账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这样避免了大单位不重视会计工作,小单位随意找一个会计人员做账等不规范行为带来的一系列后患;另一方面,《条例》规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牵制、业务稽核、不相容岗位相分离等内部控制制度。众所周知,在查处的涉嫌经济大案要案、审计反映出的单位各种贪污、挪用公款造成的资金流失案件中,除个别情况属有法不依、有规不守,领导强制调拨资金外,大多数情况是由于单位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造成的。人从本质上来说都是自私的,缺乏自律的,一旦缺乏监督和控制,私欲将会膨胀。试想,对一个单位来说,如果实行一支笔签字,又没有一套完整的资金调拨、经费开支及投资决策核批程序,任何资金调拨一个人说了算,长此以往怎能不出事。对一个会计机构来说,如果会计和出纳不分或出纳保管所有的财务印鉴章,这就为出纳人员随意转款、取款提供了方便;如果每月的银行对账单不由会计及时核对清楚,即使出现不正常情况也将不被发现。对一个大单位来说,资金流量相当多,如果财务上没有相应的稽核岗位,会计和出纳合作作案的可能性就大。由此可见,《条例》对这方面的规定是相当必要的、及时的,也是具有强制力作用的。

(三)明确了正确的会计核算办法

《条例》规定单位应当依法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并对经济业务办理程序、审核手续、凭证填制和报表编报的规范性及会计档案的保管等方面都作了详尽的规定。由于会计工作涉及到所有的经济组织,会计人员众多,素质参差不齐。在云南,有相当一部分会计人员没有经过正规的专业培训,因此,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也是很正常的。由于会计人员非专业化现象普遍存在,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一些单位会计工作仅停留在一般的记账、算账、报账的浅层次上,财务基础工作薄弱,难以做到合理、合法、全面、准确;由于对会计管理工作认识不到位,以“做好账、管好账”为标准的会计工作考核使内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有的连做好账都办不到。《条例》的实施,将促使单位更进一步重视会计基础工作,通过对会计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技术和管理咨询等方式,促进会计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使其在日常工作中做到计量准确、填制凭证和报表编制规范、切实做好财务基础工作,使之提供的财务信息在没有其他因素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合法、全面、真实、完整。由此可见,《条例》对单位的会计基础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三、《条例》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对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责和违反(条例)的罚则

(一)明确了财政等部门对单位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责

(条例)明确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建立会计监督制度,强化执法监督和检查;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确,再健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脱离了相应的督促落实和监督检查,其执行效果都不可能理想。要规范会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使《会计法》、《条例》以及相关法规落到实处,除了代表政府执行监督职能的财政部门和行业自律外,社会监督也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大额划款、取现、税收征缴、证券投资、社会保险等业务过程中,没有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负责任的监管,单位出问题的可能性就大得多。如果会计人员依法对单位财务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没有地方投诉,或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会计人员迫于压力也不敢再正确行使职权,要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可靠就是一纸空文。因此,《条例》的颁行,保护了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改善了会计人员的执法环境,为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提供了制度保障。

(二)明确了违反《条例》的相关法律责任

《条例》明确规定了单位不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处理业务;聘用不具有代理记账资格的会计人员代理记账;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监督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的法律制裁。这些规定加大了对单位、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监督部门及监督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力度,一改旧条例中只有规定没有违规罚则而带来的强制力弱的缺陷。

总之,会计管理是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加强会计工作,对维护市场经济环境、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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