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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应当年申报等3则

2005-04-29

北方经济 2005年9期
关键词: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公司法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企业所得税管理将走向精细化。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九七版”老《办法》同时废止。

该《办法》所称财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按财产的性质分为货币资金损失、坏账损失、存货损失、投资转让或清算损失、固定资产损失、在建工程和工程物资损失、无形资产损失和其他资产损失。

《办法》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在损失发生当年申报扣除,不得提前或延后。非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客观原因,企业未及时申报的财产损失,逾期不得扣除。《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等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原则上由企业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财产损失金额的大小适当划分审批权限。《办法》同时明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不得实行层层审批,企业可向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也可直接向省级税务机关规定的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每日经济新闻》

公司法最新稿降低注册门槛3万元注册一间公司

8月23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公司法修订草案最新修改稿,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要求实现了"双降":股份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现在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从现行公司法规定的10万元降低为3万元。此外,草案还将加大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除了对注册资本的"双降"外,针对大股东利用对公司控制权侵害小股东的行为,公司法修订草案还赋予受侵害小股东说"不"的权利。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在向常委会作关于修订草案的说明时说,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也不允许中小股东查阅公司财务状况,权益受到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法律委员会经同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建议针对上述问题,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增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并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公司法修订草案规定: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财经日报

樊纲:中国是经济全球化最大受益者

中国是发展中国家的一个特例,即使国内并没有完成市场化进程,经济却可以保持高速增长。这是因为中国正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受益。8月22日,经济学家樊纲在向“中国经济增长与全球化”论坛提交的报告中这样写到。在中国,65%的人口在农村,工业化尚未完成,法制尚未健全,还拥有大量的国有企业、国有银行。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一个受计划经济深深影响的国家,虽然市场化和现代化程度与西方国家还难以相比,但是经济增长速度却可以长期保持在9%以上。

是经济全球化使这一切成为现实。樊纲认为,经济全球化使中国获得了大量的贸易机会。会议中,来自伦敦经济学院的琳达·岳博士在发言中也指出,对中国经济增长而言,外在影响比内在推动力更为明显。

在樊纲看来,经济全球化给中国经济带来的好处从三个方面显现出来:大量出口对经济所做的贡献,成为全世界吸引外资最多的国家,以及WTO附加条款并没有带来经济崩塌。

事实上,在市场化的过程中,中国并没有采取急进的变革方式,现行的方式是鼓励出口,借大量顺差以支持经济高增长,同时展开平和渐进的变革,而变革的方向却是逐渐的市场化。

在这方面,中国的经验和曾经盛行于西方的“华盛顿共识”完全不同,“华盛顿共识”主张经济的全面私有化与自由化。而中国在自由贸易、金融改革的过程中都采取有紧有松的渐进方式,这种新的方式也已被命名为“北京共识”。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受益,同时获得渐进变革的机会,避免大的变革所带来的震荡,樊纲认为,“这种独特的方式,其他发展中国家或许难以模仿”。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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