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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市场分割与工资水平的决定

2005-04-29胡放之

北方经济 2005年9期
关键词:工资制度工资水平劳动力

胡放之

目前人们对工资越来越感到困惑:现有的工资水平是否与改革开放、与GDP增长相适应?现行的工资结构是否体现了市场经济的利益分配特征?现有的工资制度是否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遗留物?为什么收入差距会越来越大?其实,对这些问题的解释可以归咎到一点:即我国工资水平到底由什么来决定。

改革开放前,我国不存在所谓的劳动力市场,因此,工资水平完全由政府来决定。工资制度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工资管理体制的高度集中。改革开放后,伴随着企业制度的改革,工资决定机制也相应发生了变革,原先集中在政府劳动部门手中的工资决定权逐步转变为企业决定;同时,伴随着就业制度的改革,劳动力市场逐渐建立起来,劳动力市场劳动工资决定的自由度有了很大的提升,劳动力市场在工资水平决定方面的作用已体现出来。

然而,受传统体制的影响,市场在决定工资水平方面的作用还十分有限。一个明显的事实就是我国二元劳动力市场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劳动力市场仍呈断裂和分割的状态。

就劳动力市场而言,目前大体可以分割为城镇和农村两个就业市场。而在城镇劳动力市场内部,根据供给者体制身份的不同,又可分割为两大块:一是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在这个市场,工资水平较高,且有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和较高的工作稳定性。二是体制外供给者劳动力市场。体制外供给者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比较复杂,根据劳动力供给主体的不同,这个市场还可以分为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以城市下岗职工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在这三个市场中,大中专毕业生一般就业于规范的“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等知识技术密集部门,这一部门工资相对较高,工作也较稳定,但很少有福利保障和住房。这个市场和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一起构成了劳动力的主要市场。城市下岗职工多与非正规就业形式相联系,一般就业于小型企业、社区服务或自我雇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情况较为特殊,它直接连接着城市和农村,农民工的就业范围既包括乡镇企业,也包括城市的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一部分国有部门和非正规部门。城市下岗职工所构成的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一样,工资较低,待遇较差,没有社会保障,工作亦不稳定,他们构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次要市场。在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之间,劳动力是不予流动的,即使人员是流动的,但身份却是固定的,因而,尽管其间具有某些交叉的领域,但却不存在统一的劳动力价格、社会保障制度、劳动用工制度以及劳动力供求关系。

首先看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

体制内供给者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是国有部门,国有部门的工资决定主要体现在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与国有企业的工资政策上。在行政事业单位,经历了1985、1993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使工资决定机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初步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不过,从行政事业单位的工资决定上看,它并不是由市场决定。可以说基本上还是沿袭与传统体制相联系的行政型工资制度。

在国有企业,目前,大多数国有企业的工资制度也都经历过多次改革,并先后推出了技能工资、岗位工资等多种形式的工资分配制度。在工资决定机制方面也引入了一定的市场成分,如少数企业实行了集体谈判制,但同样没有彻底改变与计划经济相联系的旧的工资制度;而且,由于国有企业担负着稳定社会的功能,劳动力的流动还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对于正式工不能以降低生产成本为由予以辞退,因此,在工资水平的决定上既体现不出劳动力市场的价格,也反映不了劳动力市场的供求状况,就是说其工资还不是由市场决定的,也是一种与计划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旧的工资制度。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并不像行政事业单位所表现的那样平均,而是在不同行业之间,工资差距已经有了显著的扩大。这主要体现在以建筑业、采掘业、制造业等为代表的竞争性行业和以电力、煤气及水生产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及邮电通讯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业等为代表的垄断性行业中。有资料显示,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工资水平居前几位的一直是以金融业等为代表的垄断性行业,而工资水平居后几位的一直是以制造业等为代表的竞争性行业,行业之间的差距已明显过大。工资差距的扩大,说明有各种不同因素在工资水平的决定中起作用,其中最主要的因素是竞争因素和垄断因素。事实也正是这样,在建筑业、采掘业、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其工资决定已经有了相当程度的市场表现。在这类行业,由于国家采取了开放的政策,允许非国有经济的进入,这使得国有竞争性企业面临着来自非国有经济的巨大压力,从而不得不采取“减员增效”或“换员增效”的措施,将一部分职工下岗,大量使用农民工,增强劳动力的流动性以抑制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因此,这类行业在工资水平上增长就很缓慢。市场在工资水平的决定中已有较明显的表现。

然而,同属体制内劳动力市场的以金融业等需求方为代表的垄断性行业,其工资水平的决定却完全相反。由于这类行业受到国家政策的保护,非国有经济的进入受到限制,因而没有或者很少有来自非国有企业的竞争压力。这使得在这些行业里,旧有的就业制度得到维持,“大锅饭”、“铁饭碗”在一定程度得到保留,在享受着来自行政性垄断的超额利润的同时,享受着较高的工资,而高工资又排斥外来人员的进入,致使工资决定与劳动力市场完全脱离开来而成为垄断工资。

其次看主要市场的另一组成部分——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

的决定

以大中专毕业生为主体的劳动力市场是伴随着非公有部门的发展而形成的。非公有部门是在计划体制之外产生的一种经济形式,其分配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市场化分配制度,市场双方完全根据市场原则确定工资水平。作为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方,首先,它只按照自身的实际需求雇用劳动力。由于这些部门是在计划控制之外得到发展的,因此无须承担吸纳超出需求的劳动力的责任。其次,除了市场水平的工资以外,这类部门大多不额外承担职工其他福利保障,也没有收入分享机制,工资水平完全根据企业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以及符合需要的劳动力的市场供给决定。另外,由于这类部门管理体制中责任、权利和利益较为明确,具有对于特定人力资本进行辨别、度量和监督的激励机制,因而人力资本对于生产效率的贡献比较容易观察到,从而具备了区别劳动者所具有的人力资本禀赋而支付不同工资的条件。而作为劳动力市场的供给方,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者主要是高人力资本所有者,因此,市场经济按人力资本赋予相应的报酬,使得这一市场的供给者——处于知识管理阶层的就业者,普遍获得较高的工资,这说明市场在工资水平决定中的作用得到了体现。

不过,由于大中专毕业生劳动力市场供给者不断增加,他们受市场分割的影响,其搜寻的就业岗位面较窄,主要限于正规部门,即国有部门和规范的“三资”企业、民营企业。而正规部门的劳动力需求增长比较缓慢,特别是国有制造业等竞争性行业效益普遍不好,工资不高,大中专毕业生不愿屈就;政府部门和垄断行业待遇较好,但仍很难进入,这使得大中专毕业生劳动力市场供求发生了变化,并导致这一市场的工资水平开始趋于下降。这种情况一方面说明,市场确是按照劳动力供求状况来决定工资,当大中专毕业生的供给超过所搜寻的就业岗位的需求时,市场的作用会使工资水平趋于下降;同时亦说明,由于从总体来看,我国高学历人数并不多,而目前大中专毕业生就业难,实际是分割的市场使工资差距的诱导机制丧失,从而使劳动力配置的作用降低。

再来看农民工所在劳动力市场的工资决定

随着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农民工成为非公有制经济中就业的主体,而且,随着竞争性国有企业的放开,农民工也成为这类国有企业就业的中坚力量。从行业来看,农民工已分布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各个行业,其中绝大多数都分布于制造业、建筑业、采掘业以及零售、住宿和餐饮业等服务性行业中。由于他们特有的身份以及人数众多,使他们构成了我国劳动力市场中一个最大的市场——农民工劳动力市场。

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工资的决定一开始就是市场化的。劳动力市场双方是按照劳动力供求情况来决定工资水平。从目前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工资水平来看,它表现较低,这一方面说明了这个市场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劳动力需求,劳动力市场供给方之间激烈的竞争,使得工资水平的上升受到了大量劳动力闲置的制约,从而表现为刘易斯所说的“不变工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作为低人力资本的农民工,在市场经济按要素分配收入的原则下,只能得到较低的报酬。

不过,受长期形成的制度性和社会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供求双方权利和地位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而是以城乡差别和工农差别等不平等的形式表现出来。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必然反映到工资水平的决定上。由于我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劳动力供给大大超过劳动力需求,且农民工文化素质普遍较低,这使得农民工处于被动的地位。面对严峻的就业压力,他们不得不在劳动报酬、包括职业选择和劳动条件等问题上降低自己的要求,甚至迁就需求方哪怕是无理的要求。而劳动力需求方由于掌握着主动,并利用劳动力市场还不够健全的缺陷,刻意压低工资,这使得农民工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多年来都没有什么变化。事实正是这样。近一年来,媒体不断反映的“民工荒”现象,其本质就是我国劳动保护法规在农民工身上并没有得到合理体现,农民工为市场所分割,处于城市的边缘,享受不到主要市场工资水平上升带来的好处。

由上我们看到,我国劳动力市场上工资决定机制及工资差距十分明显,这一方面部分地解释了当前不同群体收入差距过大的原因;同时,也反映出当前的工资结构不能合理体现市场经济主体的利益分配;另外,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工资水平与劳动力配置、产业结构演进之间不具有协调性。显然,我国主要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水平的不断上升和次要劳动力市场上工资水平的不变,是与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有关,而分割的劳动力市场是造成工资决定方式不同的主要原因,是工资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由此,清除阻碍劳动力市场形成的藩篱,构建全国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改革现有的工资制度,以促使工资决定机制的市场化是十分重要的。

(作者单位:湖北工业大学经济与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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