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诈骗罪的财产损失类型化研究
——兼论“二维码偷换案”
2018-01-22蒋伟涛
蒋伟涛
华东交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江西 南昌 330013
一、诈骗罪财产损失类型化的理论概述
“财产犯罪可以分为对于个别财产犯罪和对整体财产犯罪”①。例如敲诈罪是相对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背信罪则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本文讨论的诈骗罪最终归类于个别财产的犯罪或者整体财产的犯罪,各个国家规定是不相同的。对于财产损失的讨论,具体是从整体还是个别进行分析,中外法学界有着不同的学说。日本存在三种学说,分别是个别财产损失说、整体财产损失说和折中说,三种学说相互对立;德国刑法主要采取了整体财产损失说;个别财产损失说和整体财产损失说是我国现今刑法理论和实践采取的主要学说。
(一)整体的财产损失说
整体的财产损失说认定诈骗罪是对整体财产的犯罪,被害人的整体财产受到损失是成立诈骗罪的必要条件。该观点指出受害者的财产损害和犯罪实行者取得利益是有内外联系的,当犯罪实行者以不当手段取得了财产,与此同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则可以认定整体财产没有受到侵害。仅参考财产的客观方面评断有无财产损失,而不考虑是否实现处分财产的客观目的。使用非法手段获取他人财物,与此同时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可以认定受害人没有遭受财产损失,所以不成立诈骗罪。德国司法实践和立法基本按照整体财产说。
(二)个别的财产损失说
1.形式的个别财产损失说
当被害人转移了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占有,就认定存在财产损失,而实质上的财产是否有损失不作考虑。形式的个别财产说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大弊端,如果按照形式的个别财产损失说,那么引发的问题就是形式处罚的范围加大,过于宽泛。为了保护一个较小的法益,通过形式的个别财产损失说进行一个较大法益的处罚效果,这不利于刑事司法的发展。这就是当今我国普遍学者不赞同的原因之一。
2.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
诈骗罪属于对个别财产的犯罪,需要有实质的财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一般意义的交付财产不算是财产损失,具体的法益受到侵害才算是财产损失。另一种说法就是达到交易的目的,不认为是财产损失,如果没有达到交易的目的,那么就是实质的财产损害。在我国普遍的被接受的是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
二、“二维码偷换案”刑法理论分析
“2017年10月11日,在某大型超市一家麻辣烫店的店员发现,柜台前一个微信支付二维码被换,钱被转入他人账户。”②该案例在学界存在很大的争议,大致可分为五种意见,分别是盗窃罪,普通诈骗罪,双向诈骗,传统的三角诈骗和张明楷教授提出的新型三角诈骗。我国刑法第226条中提及财产损失是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构成需要有财产损失,有学者认为“由于诈骗罪是侵犯财产的犯罪,财产损失是犯罪的必然危害结果”③。刑法条文或是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诈骗罪的财产损失的类型化,本文从理论层面进行探讨。
三、诈骗罪的财产损失类型化的个人见解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诈骗罪的财产损失类型化,一般是从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判断,笔者认同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个别财产损失说的理论基础吸收了整体的财产损失说的部分理论,两派学者对于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还是整体的财产损失说的争论,基本围绕刑法不应该过度干预市场经济秩序,道德等方面,理由是这些可以由民法进行调整,诚然刑法应该保持谦抑性、补充性,正如德国刑法学家克劳斯·罗克辛著作《德国刑法学总论》提及的实体的犯罪概念提出两个观点:“刑法排除单纯的违反道德行为;刑法排除违反秩序行为。”④在“二维码案”中,学者坚持严格的刑法的可罚性条件,但这个和德国刑法总论所阐述的排斥单纯的道德和违反秩序行为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并没有对单纯的道德和违反秩序行为进行归责,实质的个别财产损失说坚持的是被害人在具体实际中有没有财产损失,这个判断的过程是从客观出发的,与整体的财产损失说部分类似,因此,在本案中实质的财产损失说表现出的是刑法谨慎客观的归责态度。
[ 注 释 ]
①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中国法学,2005(5).
②凤凰网:<套路!潍坊一麻辣烫店付款二维码被偷换,多名顾客被骗>http://news.ifeng.com/a/20171012/52600327_0.shtml.
③刘水平.诈骗罪司法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7.
④[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12,13.
[ 参 考 文 献 ]
[1]张明楷.论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J].中国法学,2005(5).
[2]刘水平.诈骗罪司法问题研究[D].哈尔滨:黑龙江大学,2007.
[3][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一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