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其当奖 罚其当罚
2005-02-03檀传宝
檀传宝
如何看待奖励与惩罚
关于奖励与惩罚,我们至少应当从以下三个层面去认识问题:
一是奖励与惩罚是中性的教育手段。所谓“中性”就是其本身无所谓好与坏,不能一概而论。就像“好的”奖励可以极大地鼓励孩子、“坏的”奖励会产生诸如“捧杀”、溺爱之类的效果一样,惩罚也可能具有很好的教育性,或者是出现体罚而产生不良的效果。奖励与惩罚的教育性实现与否,取决于教育工作者对于这一教育手段的具体运用是否符合教育科学和儿童发展的规律性。
二是奖励与惩罚是教师的专业权力。何谓“专业权力”?它是专业人士在自己业务范围内不受外行干扰独立自主处置问题的权力。就像医生在一定的规范下可以自主决定应当如何处理病人的问题,旁人不宜指手画脚一样,教师也应当拥有独立、专业地处理学生问题的权力——比如奖励或惩罚。如果社会(包括行政部门、舆论等)非理性地强制或变相强制教师放弃这一权力,最终受害的是学生,或社会本身。
三是奖励与惩罚是教师的岗位责任。奖其当奖、罚其当罚是教师的权力,也是他们的专业和道德上的责任,在惩罚问题上尤其如此——因为目前社会上对惩罚普遍存在错误、简单的认识。在学生需要当头棒喝的时候,教师却明哲保身地放弃惩罚手段的使用——这种做法实际上就是放任学生。这样做当然最简单、保险,但是教师显然也放弃了自己的教育责任。放任学生与体罚一样,也严重违背了教师的职业道德。
如何实施奖励与惩罚
关于奖励与惩罚的实施,教育科学能够提供的建议很多。这里只提两个主要的方面,供大家参考。
首先,从宏观上看,奖励与惩罚教育性的实现,应当考虑对奖励与惩罚的主体、客体和程序作出适当的规定。特定的奖励与惩罚应当由特定的教育主体(如教师、教师集体、校长等)去实施。只有合法的主体才能行使相应的奖励与惩罚权,超越权限的奖励与惩罚就可能没有合法性。此外,奖励与惩罚的实施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受到一定程序上的限制。漫无目的、毫无节制的奖励与惩罚肯定是非专业、不科学因而可能是反教育的。
其次,在奖励与惩罚实施中应该注意一些具体的问题。这里可以将奖励与惩罚的应用作比较。
一般来说,在奖励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注意的问题包括:1.奖励的指向不仅是成功的结果,而且是获得成就的过程,即过程中表现的动机、态度、学习方式、意志力等。2.奖励的频率和程度恰当。频率指当奖则奖。不能无原则地滥用奖励,使之成为一种效应逐渐降低的手段。程度是指奖励的级别应与成就的高低相当。过高和过低的奖励都会降低奖励的功效。3.注意奖励的灵活运用。在奖励对象上,一些胆小和没有信心的学生特别需要鼓励,而一些自尊稳定、有骄躁表现的学生,过多的奖励反而对他们有害。所以,奖励既要有统一和公平的性质,又要有一定的灵活性。此外,奖励的形式也应当是多种多样的,从点头赞许到口头表扬,到用特定形式(奖状、奖品、奖金等)进行的奖励都应当恰当和灵活运用。4.无论何种形式的奖励,本质上都应是精神上的鼓励。作为鼓励的外在象征可以是奖品或奖金,但在学校教育中,除了要慎用物质奖励外,还要努力引导学生将奖励的象征意义而不是象征形式看成是第一位的。5.奖励应当尽可能面向全体学生,以形成集体道德舆论,获得学生群体的支持,也收到教育全体学生的功效。
相对应的是,教育性惩罚应当注意的问题包括:
1.注意惩罚的目的是教育,而不能为惩罚而惩罚,更不能仅仅为了使学生痛苦而实施惩罚。必须让学生认识到问题所在,认识到惩罚手段实际寄寓了教师的爱心、善意与尊重。在学生已经认识到错误所在并决心不再重犯时应免于或者减轻处罚。2.惩罚应当合情合理、公平、准确。要避免那種主观、武断和随意的惩罚。3.惩罚的灵活性。不能刻板地使用惩罚手段。一方面惩罚的形式应当多样化,另一方面惩罚应该因对象而异。比如对于感受性较强、自信心不足的学生,应少用或减轻惩罚的强度,反之,则应当加大惩罚的力度。4.惩罚与对学生的尊重相结合。一方面惩罚强度必须足以警醒学生;另一方面,惩罚又必须避免伤害学生的自尊,不造成精神或身体上真正的伤害。此外惩罚的实施还应有时机的意识,注意场合与火候。5.适合公开处罚的惩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获得学生群体的道德支持,也扩大惩罚的教育面。
总而言之,奖励与惩罚都可能具有教育意义,而实现奖励与惩罚的教育意义也都需要一定的条件。许多对于奖励与惩罚似是而非的肯定或否定,都是因为缺乏对奖励与惩罚的性质和复杂性的理性分析,教育工作者应当对此保持高度警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