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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腐败

2004-06-21

东西南北 2004年6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暗箱洪涛

“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

3月18日,先后组织51人偷越国境的主犯董峰在上海被判处无期徒刑。人们在查阅董峰的犯罪记录时惊讶地发现,董峰曾因骗取出境证件罪被法院判刑,但很快就获得“假释”,其2000年6月底至2002年9月的实施犯罪期,恰恰就发生在他的假释考验期。

在震惊全国的辽宁“虎豹”案中,因故意杀人罪、流氓罪和非法拘禁罪判处死缓的黑社会老大邹显卫,通过“两减一保”,只坐了5年牢就神气活现地走出了监狱大门,神奇地“保外就医”,并再次酿成血案。

一座建了8年之久仍然残破不堪的烂尾高楼,牵出了温州金融系统最大的一桩腐败案,涉案金额3000多万元,涉案人员43名。而此案所有的重要责任人却全都在狱外接受“社区矫正”……

一个个未完全改造好的罪犯为什么轻易就获得假释?一件件“放虎归山”继续危害社会的震惊之事,为何遏制不了监外执行的腐败?这是因为目前在司法执行、监管环节,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所谓被判刑而不需坐牢的“监外执行”,在实际执行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在极少数执法者的胆大妄为和暗箱操作下,许多并不符合条件的罪犯被放出监牢,“缓刑=不服刑”、“假释=提前释放”、“保外就医=玩猫腻放人”、“暂予监外执行=自由”的奇怪等式成为百姓之忧、社会之痛。

触目惊心:监外执行中罪犯脱漏管情况严重,重新犯罪率令人担忧

2003年底,四川省西昌铁路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铁路盗窃案。以潘云华为首的12名犯罪嫌疑人,在成昆线北段连续作案15起,并自称是成昆铁道线上第一支“铁盗游击队”。尤其令人惊愕的是,首犯潘云华竟然是一个正在服刑期间的“缓刑”监外执行罪犯,他在2002年8月16日因盗窃铁路运输物资曾被西昌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可他在缓刑期间仍盗性不改,纠集亲戚组成了“铁盗游击队”。

无独有偶,最近,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执行机关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报请原判法院将两名缓刑罪犯重新收监执行。这其中,罪犯卢林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于2001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但在2003年8月26日,卢林再次因涉嫌骗取出境证件罪(未遂)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有关专家指出,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监管加上本身具有一些违法操作的成分,一些缓刑、假释等监外执行罪犯事实上处于“自由”的状态,重新犯罪率之高令人担忧。

由于种种原因,监外执行的罪犯在已判决的刑事罪犯中的比例一直较高。而与高“监外执行”率相对应的,是监外执行罪犯的高失控率和重新犯罪率。据调查,在本溪市本来应该依法严格管理的1300多名监外执行罪犯中,公安机关脱漏管导致失控的竟然有931人,占到总数的近70%,而这些失控的罪犯中重新犯罪的不完全统计有34人。

暗箱操作:监外执行成为滋生权钱交易、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温床”

正是由于某些制度上的原因导致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罪犯事实上成为“自由人”的现实,使得“监外执行”成为少数司法人员进行权钱交易、实施渎职侵权等腐败犯罪的“富矿”,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邹显卫的“保外就医”之路完全是由金钱铺就的,被金钱击溃的狱警所用的手段简单之极:1999年2月,狱方派人找到在大连某医院住院的脑肿瘤患者孙某,代替邹拍脑部核磁共振的片子,制造了邹患有脑瘤的假诊断;1999年10月,监狱又请来辽宁省某精神病鉴定中心对邹进行司法鉴定,并得出了“颅脑外伤性精神病,暂无服刑能力”的鉴定结论。

1999年5月17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监狱第八监区管教员李守刚,在组织犯人出外役施工期间,将罪犯张洪涛的右眼打伤(后经法医鉴定为重伤)。事发之后,作为齐齐哈尔监狱第八监区监区长的姜义为袒护李守刚,多次与张洪涛及其亲属协商,答应给张洪涛一定的经济补偿,并为其办理假释。为了达到给张洪涛办假释的目的,姜义授意某管教,违反正常程序,超越罪犯评分标准,不经过犯人初评,在罪犯双联百分考核有效奖分月评定过程中,给张洪涛报最高档。2000年5月,姜义以张洪涛服刑过半,不致再危害社会提出对张洪涛假释,12月4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洪涛假释。

“这个典型案件暴露出来的就是当前在假释、保外就医以及缓刑等司法环节上的‘暗箱操作问题。”中央党校研究室赵杰博士分析认为:“法院、监狱、看守所在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上的‘暗箱操作加上监外执行的实际失控,群众自然会对监外执行的公平和公正性持怀疑态度,也就容易形成‘缓刑=不服刑等无奈的黑色概念。”

阳光司法:加强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工作重点

事实上,“监外执行”的腐败问题早就有所暴露。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加强看守所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指出,一些地方的看守所仍存在许多问题,有的看守所民警执法犯法,为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甚至私放被监管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日前在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做报告指出:“(检察机关2003年)在刑法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对不依法交付执行,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体罚被监管人等依法提出监督意见7055人次。”

前一段时间在各省份召开的人代会上,人们也注意到,各省检察院在做工作报告时几乎都谈到了关于对违法“监外执行”的治理。

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何素斌曾痛陈:“人民群众对于刑法执行过程中以钱代法,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超期羁押等问题有着切肤之痛。检察机关在司法活动中负有特殊使命,是司法权力运行制衡机制的关键环节,必须大力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权威。”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把加强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列为2004年的工作重点,坚决打击这个司法领域内的腐败问题,同时也在积极研究本溪市检察院实施《监外执行罪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所获得的成功经验,以求从根本上解决监外执行罪犯脱漏管的顽症。

司法腐败的本质仍是权力的腐败,只要哪里存在不受制约的权力,腐败就不可避免。防治监外执行中的司法腐败,必须变监外执行中的“绝对权力”为“相对权力”,只有实现监管与审批的分离,权力与责任的一致,腐败方可遏制。舍此,别无良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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