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2017-02-20唐杰孙璇
唐杰 孙璇
摘 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作为刑罚执行的重要制度之一,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理念。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合理构建关乎执法公正以及预防再犯罪的发生,因此展开深入系统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人道主义;暂予监外执行制度
一、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概念
监外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监外执行包括管制、缓刑、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情形;狭义指监外执行就是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指对被判处剥夺自由的刑罚因某种法定情况的罪犯暂不关押而委托一定机关监管。我国运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罪犯: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满足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能够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包括在服刑期内。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罪犯的原所在单位进行协助监督。暂予监外执行的事由消失后,若刑期还未执行完,理应收监执行。
二、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特点
1.非监禁性
一些法定因素的出现,被依法剥夺自由刑的犯罪分子,本该在监狱或看守所里执行刑罚,经一定程序逐级批准后,暂不监禁,而被许可在场所外执行。
2.期限性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变通方法,并不是无期限的。在实际操作中,审批机关一般会依照犯罪分子病情的轻重,将监外执行的时间批准为半年或一年,在此过程中,倘若暂与监外执行的相应法定情况消失,法定部门必须立即启动重新收监程序。
3.范围的有限性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包括“三种人”,即使用范围的局限性。且在行刑中,对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及条件、实际服刑刑期、病情严重程度等条件,被行刑机关控制严格要求。
三、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贯彻实施刑罚人道主义和保障罪犯权利具体体现,是国家对罪犯实行处罚人性化的凸显,但实践中还存在很多问题。
1.在立法中的问题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在立法中的规定,很多时间较久,当前保外就医出现的新情况难以得到解决。而且,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之外,其他大多法律文件普遍层级较低,全部一些解释、办法、通知,有的仅仅涉及一个部门,有的即使是多个部门联合规定,层级也不高。以前法律的规定在新刑诉法颁布前,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程序缺乏规范化,缺乏可操作性。
2.在执法司法中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暂予监外执行制度问题严重。具体表现在:第一监狱、看守所易受到利益的诱惑而违规替罪犯办理暂予监外执行,实践中“以保代放”、“一保到底”的现象较多;第二、由于暂予监外执行各机关的工作衔接不到位还会导致交付脱节。一方面,在实践中决定机关常常不能及时将有关法律文书和罪犯一同交给执行的公安机关,也不依照规定抄送当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却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就直接替罪犯办理出监手续,且人口流动性现象严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脱管失控现象很容易出现;另一方面,基层公安机关缺乏警力,难以考虑到这些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新刑诉法颁布前,社区矫正机构的法律地位没有确定,实际操作中各机关相互推脱、责任得到落实的情形经常发生。
四、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完善
1.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立法完善、操作性强是构建运行良好的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关键。第一,保外就医取保人职责和义务的明确、病残鉴定机构的资质以及鉴定人员的要求具体化、鉴定医院诊断程序得到细化,明确违反办理审批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第二,进一步完善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监督规定,特别是对程序性规定的细化。第三,应当从立法方面上将检察机关监督端口前移,并且通过“制度封闭”赋予检察机关纠正意见的强制效力,增强纠正意见的强制性。
2.重新构建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体制
目前執行监外执行的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但实践中负责刑事、治安案件的侦查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任务非常繁重,加之缺乏警力的因素,公安机关对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管理难以达到效果。由于监外执行是正在开展的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内容,理应在社区矫正的范畴中去综合考量和规划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工作,成立一个能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工作统一进行管理的社区矫正机构。
3.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加快完善全国联网的暂予监外执行信息数据库建设,监外执行情况透明化,使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掌握执行的具体情况,群众监督也可以得以进行。具体表现为:第一暂予监外执行信息平台包括审批暂予监外执行的共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监管情况的共享、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的共享,确保检察机关对暂予监外执行能够进行全程电子化监督;第二,群众通过信息化方式参与法律监督。比如可以借助相关部门的官方微博,将脱逃罪犯的基本信息传到微博上,借助网友的力量。第三,让群众参与法律监督的重要方法之一便是建立周边群众随访制度。
五、结语
暂予监外执行制度必须要进一步的去完善,发挥其在我国法治化建设中的作用,让更多满足条件的罪犯能够在监外执行刑罚,早日回归社会,节约司法资源。
参考文献:
申春夏.“暂与监外执行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1]曾芳文.暂予监外执行适用论[J].法学杂志,1999,3.
[2]周国强.社区矫正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检察院出版社,2006,12.
[3]姚莉.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12.
[4]申春夏.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作者简介:
唐杰(1992~),女,河南信阳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孙璇(1991~),女,湖北武汉人,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