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方式
2004-06-08腾云龙
腾云龙
除现有投资渠道以外,目前监管层正在积极探索和尝试保险资金的其他运用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近日保监会正会同国家外管局共同起草保险资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暂行办法,而且进度可能比直接进入国内股市更快。在今年召开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上,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总经理王宪章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就表示,从提高保险资金运用收益率的现实需要来看,要尽快实施保险资金运用的国际化战略,应允许在海外上市的保险公司和具备条件的国内保险公司开展海外投资,以提高资本利用率。2003年10月30日,中国最大的财险公司——中国人保财险在香港招股,成为内地“保险第一股”,其筹资额为54.1亿港元(约合57.67亿元人民币)。接着2003年12月12日,中国最大的寿险公司——中国人寿分别在香港、美国两地同时招股,其筹资总额高达232.27亿港元(约合247.60亿元人民币),成为2003年全球规模最大的IPO。平安保险预计将于2004年在香港上市。目前保险业可运用的外汇资金已达70多亿美元。监管层可以考虑尽快允许这部分资金投资海外证券市场,以提高保险资金的运作效率,增加投资回报。可以预计,保险资金可能先于正式的QDII而捷足先登,并与社保基金一起有望担当我国QDII的探路先锋,首先试水海外证券市场。海外证券投资将是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主要方式。
二是2003年7月11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全国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表示,要积极探索保险资金参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途径的可行性。去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为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扩大其投资范围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目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缺口逐年增加。据估计,“十五”期间,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的投资仅占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需求的20.5%~30%。“十一五”期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总投资需求的年均增速将达到7.2%,2010年总投资额将达4050亿元。可见,保险资金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投资的前景广阔,空间巨大。由于保险资金的长期性与国家大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周期长、所需资金规模大等特点非常匹配,监管层可以考虑允许资产规模较大的保险公司,以一定比例的资金参与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
三是国务院十分重视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原则上同意保险公司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一般来说,国外保险公司除了设立内部的投资部门,如证券部、国债部、不动产管理部等进行投资管理以外,大多设有专门为资金运作服务的资产管理公司。它们接受母公司委托,独立从事资产管理工作。跻身2002年全球500强的34家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就有80%以上采取这种保险资产管理模式来专业化运作保险资金。国外保险业的发展经验表明,设立专业化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根据保险资金运用的实际需要,从市场研究、投资决策、业务操作和风险控制等各方面对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规范化管理和风险控制,有利于增强保险资产的投资运营能力,提高投资管理水平,有效规避和控制保险资金运用风险。这是保险公司适应保险资金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渠道不断拓宽的客观需要。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实质上是一个具有综合功能的独立机构投资者,在资本市场的投资功能上,最接近于基金管理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拥有更多的投资自主决策权,不仅仅是保险公司原有资金管理部门功能的简单延续,而且今后要由内部的单个资产运作机构转变为社会化的理财机构。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保控股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已纷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对保险资金实行专业化管理和集中统一运用,既在探索保险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也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2004年4月25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暂行规定》严格限制了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人身份和投资比例,界定了它的业务范围,规定了它与母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方式,明确了它的监管主体,使得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投资运营有法可依。目前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华泰财险和中国再保险公司等先后提交了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
《暂行规定》第29条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以下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的人民币、外币保险资金;受托管理运用其股东控制的保险公司的资金;管理运用自有人民币、外币资金;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国务院其他部门批准的业务”。可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受托管理的资金性质限于保险资金,也不排除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类型资金,如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第30条规定,“保险资金的管理运用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可以看出,《暂行规定》在严格规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也体现了前瞻性和灵活性,为今后进一步拓展业务范围留下了法律空间。笔者认为,“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理应包括保险资金直接入市。换言之,受托管理运用直接入市的保险资金属于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从这个角度来讲,由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进行投资管理和运作将成为保险资金直接入市的另一个主要方式。
当然,还可以继续探索和尝试保险资金的其他投资方式,以拓宽保险资金的投资渠道,促使保险资金运用的多样化。比如,买入一些行业内处于领先或垄断地位的成长型公司的流通股或非流通股,对其进行控股,像巴菲特那样“收购整个公司”,长期持有获利或转手。具体采用何种直接入市方式,更多地取决于保险公司自身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