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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新法白璧有瑕

2004-04-29文魏姝

新财经 2004年5期
关键词:救济进出口外贸

文魏姝

4月,中国全国人大通过了《对外贸易法》修订案。此次《对外贸易法》通过后,中国大致完成了与世贸组织规定相关的贸易立法。

中国入世已进入第三年,外贸易环境正在遭受越来越严峻的考验。从打火机、汽车玻璃到纺织品和钢铁,中国的出口产品遭遇反倾销措施的范围在不断扩大,日趋频繁的贸易争端与摩擦已经不容忽视。但原《对外贸易法》于1994年制定,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痕迹。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将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外贸管理变为备案制

根据1994年《对外贸易法》第9条第l款的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以及经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许可。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中的承诺,中国要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三年内取消外贸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

因此,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被修改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依法登记可以从事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这标志着中国外贸管理体制进一步与国际接轨,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消除了外贸经营权这道门槛,使业内存在的个人外贸代理走向合法,小订单被全面激活,小额贸易将进一步壮大。长期来看,会对老的国有外贸公司带来一定冲击。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试图实现足四大功能,即“适度的贸易管理、积极的市场开拓、有力的贸易促进和合理的贸易防御”。

尽管新版《对外贸易法》明确规定了政府在外贸管理中的重要职能,但是对于在外贸活动巾如何发挥市场的作用却几乎没有涉及。《对外贸易法》在实践中真正能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还需要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对此,我们拭目以待。

出击和防御并举

目前,各主要贸易国家基本上都采用贸易调查和贸易救济,作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手段。

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就新增两个独立章节,规定了两个对应的和相互衔接的贸易措施:“对外贸易调查”和“对外贸易救济”。

前者是针对“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制定的各种贸易限制和壁垒”进行调查,主动出击保护中国产业;后者是针对“进口的外围产品对已建立的中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等”采取必要的救济措施,是对发生的损害的积极防御。对于进出口总额已经位居世界第四位的中国来说,这样的法律手段显然不可或缺。

目前,中国产品在出口过程中面临越来越多的贸易纠纷与诉讼,国外产品也不可避免地对中国的某些产业造成影响,严重的甚至违反WTO规则。作为平等的WTO成员,中国当然也要积极利用WT0规则。因此,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规定了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这三种贸易救济措施。

“这次修改使我们能够应对30l条款和技术贸易壁垒。”一位曾参与《对外贸易法》修订的商务部官员这样评价。

个人做外贸尚欠可操作性

根据现行1994年《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只有满足条件的企业可以从事外贸活动,而自然人没有此种资质。结果,外国的自然人能在中国做外贸,而中国的自然人却不能。理论界人士对此现象早就颇为不满,认为这实质上构成对本国国民的“歧视”。

而实际上,个人变相从事外贸活动已经是客观存在,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尤其如此。修订后的《对外贸易法》第8条叫确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髓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修订后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此形成实质性突破。

但是,日前这仪仅是一个笼统的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比如,个人将经过什么样的程序出现存对外贸易的活动中、有无资金要求、如何办理缴税和退税等问题还不清晰。同时,外贸活动涉及工商、海关、外汇、税务等相关管理部门,众多个人进入,将大大增加这些部门的管理难度。

另外,在现实的商业考虑中,必须意识到,由于个人做外贸承担的是无限责任,因此,想要从事外贸的个人要对此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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