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有关行政许可的概念
2004-04-07边及
边 及
在美国,行政许可主要有四种:一是,允许(permit),即对具备了某种客观技能和水 平 的人从事某种活动的一种许可,如汽车驾照;二是,资格证明(certification),即对具有 相应教育经历或者专业资格的人从事特定职业的一种能力证明;三是,特许(franchise), 是对有限资源进行配置一种方式,如出租车业的经营许可;四是,执照(license),是对经 营关系公众健康、社会福利事业的一种许可,如餐馆经营执照。
在德国,行政法学家们常将行政许可行为与其他一般行政行为联系起来进行讨论,认为 行政许可行为既可以是命令性行政行为,也可以是组织性行政行为,又可以是宣告性行政行 为。当行政许可行为由命令或者某种强制性行为构成时,可被视为命令性行政行为,如行政 计划;当行政许可行为涉及确认、改变或者消灭某种具有法律关系时,可被视为组织性行政 行为,如涉及人的出生、委任某种职位等;当行政许可行为宣告一个人在法律上所具有的重 要地位、身份时,可被视为宣告性行政行为,如宣告给予某人奖学金的行为。实践中,许多 行政许可行为兼具命令性、组织性和宣告性。
在英国,行政许可渊源于英王的特许权,后来随着英王行政权力逐步缩小,特许权不断 减少,但政府在行政管理中却广泛地借鉴了这种管理方式。由此,行政许可被当作是对被限 制、禁止或者非法的事情的一种允许。
在日本,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对法律规定的一般禁止的行为在特定的场合、对特定的 人解除其禁止的一种行政行为,如药店、当铺的营业许可。与此相联系的还有特许和认可, 特许是对国民设定其原本不拥有的权利或者权利能力的行政行为,如电气、铁路等企业的经 营许可;认可是指行政机关补充第三者的合同行为、共同行为等法律行为,使其完成法律上 的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农地权利转移的许可。
在韩国,行政许可是指在特定条件下解除一般禁止,使当事人恢复从事某种行为的自由 状态的一种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