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的探讨
2004-03-01吴亚平
吴亚平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投资项目公示作为一项针对项目的新的制度安排或措施,其最大的特点是提高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的透明度,但目前国家除要求项目征地、拆迁补偿等事项进行公示外,对项目其他信息或事项的公示则没有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实施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公共资源再分配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实社会公众“天然”拥有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保证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作为一项新制度的尝试和起步,建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可以适当简化为事前公示和事后公示两个阶段。
事前公示是指在项目招标和承包合同签署后但尚未开工建设前,将项目决策和招投标等有关情况向社会公众公示。列入事前公示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范围:
①利用政府投资,包括利用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收费)、建设国债资金等财政性资金,总额超过一定规模的项目(具体标准可根据各级政府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包括经济基础设施和社会基础设施项目。
②党政机关的“楼堂馆所场”建设项目,主要是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新建或购置的办公楼(含综合楼)、业务楼、培训中心(培训基地)、(市政府)广场等建设项目,总投资或总建筑面积超过一定规模的(具体标准也可根据各级政府投资的具体情况确定,但应低于第一类项目的标准)。
政府重大投资项目事前公示的主要内容或应重点向公众披露的信息,我们认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6个部分:
①项目提出背景和意义,重点回答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②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目标、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建设期和实施进度计划,总投资和资金来源,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和经济效益。
③项目决策程序和过程。
④项目建设单位及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简介,项目设计单位及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简介,项目监理单位、法人代表及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简介,项目施工承包单位、法人代表和本项目主要负责人的业绩简介,特别是应包括这些单位业务能力情况和相关经验。
⑤有关证明项目可行性和合法性、合规性的文件资料,包括人大报告(决议)、项目评审(评估)报告、项目可研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行业规划、土地规划、城市规划、环保评估、水资源利用、开工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文件的主要内容。
⑥项目受理、举报电话,包括人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联系电话。
投资项目事前公示的受理期限一般不应少于1个月,不宜超过2个月。
事后公示是指在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或正式验收后将项目实际执行情况公之于众。事后公示的投资项目范围,除上述事前公示的重大项目范围外,特别是还应包括严重超标准、超工期、超概算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场”建设项目及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事后公示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址,项目目标、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周期,项目实际完成投资和资金来源,项目社会和经济效益。
②项目执行情况总结,重点包括项目在建设目标、建设规模、标准、主要建设内容以及“质量、工期、投资、效益”等方面的变化情况,以及产生的原因分析。
③项目受理、举报电话,包括人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稽察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的联系电话和电子信箱。
事后公示的受理期限可在3—6个月之间。
对于建设期超过一年的政府投资项目,应适当增加公示的频率,建议每年年初应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主要建设内容和资金使用计划等项目信息进行公示。此外,对于一些在建设实施期间出现重大设计变更(如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并将导致严重超概算的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也应在是否批准其设计变更前将项目重大拟变更内容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