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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的辉煌亮点

2004-01-11

慈善 2004年6期
关键词:慈善机构慈善事业慈善

本刊记者

大会开始的时候,大家似乎就已经看到、感觉到了这次研讨会非同寻常的意义。大会进行当中,当来自世界各国的慈善工作者、法律专家和来自中国全国各地的慈善工作者、专家、学者就慈善的法律问题进行比较、进行广泛而深入的研讨时,人们似乎已经看到了中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的大步前进的新的曙光。

会议开始的时候,中华慈善总会范宝俊会长说:“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国家已经逐步走向法制社会,各方面的立法都在趋于规范化,然而在慈善事业方面的立法还存在一些不足,所以急需国家在这方面立法,从而得以规范慈善行为。我们这次会议正是在这种形势下召开的,所以是具有深远意义的。”

开幕

大会开幕式是在北京那雄伟、庄严、美丽,有着象征意味的人民大会堂召开的。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傅铁山、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和万国权等国家领导人出席了这次会议的开幕式。民政部部长、福特基金会驻华代表、法国阿克汉发展网络组织代表、美国扬百翰大学法学教授、美国LDS基金会主席、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如新企业集团全球执行副总裁、美国通用汽车公司副董事长、国际联合劝募协会董事会主席分别致辞、发言。

开幕式上,范宝俊会长阐明了这次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的宗旨。他特别指出:“这次会议的目的在于通过与国外慈善法律研究学者的交流、讨论、学习,借鉴国外慈善法律方面的成功之处,以促进中国慈善事业能够依法进行,为中国慈善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打下基础,为中国的慈善立法开创一个良好的局面。”中外慈善理论家、慈善工作者就慈善法在各国的发展情况这一议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他们向大会提供中国文明、伊斯兰文明和西方文明的基本观点,还向研讨会阐述了各自的社会背景及关键的差异,讲演者就如何赋予慈善组织以最佳的社会角色,以及哪些部分留给政府和市场更为适当等问题进行讲演。

一些外国朋友的画像

乔L·霍华德

他有着特富男子气的充满智慧的宽阔的前额,他异常沉稳,常常在思索,可又不失让人心情愉悦的幽默感和火一样的热情。他的真诚与友善体现在对他人的关注,在他那一双像海水一样清澈、深邃的眼睛里。半年前,我与他曾有过很少的一点接触,在国际法律比较研讨会上,他远远地看见我,便一眼认出我,热情地招呼我,和我握手,还对我说,他仔细看过我写的书,称赞我对人和事的思考与记录。

乔L·霍华德是美国ARGENT管理公司的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向商界及个人提供投资和金融计划服务。他自德克萨斯科技大学获学士和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在哈佛大学修完高级管理课程。2003年,乔L·霍华德当选为国际联合劝募协会董事会主席,在这之前,他从事慈善与社区服务事业活动达20余年。

W·科尔·德拉姆

他精彩的讲演发人深省,他主持会议时的执著、认真和敏锐、灵活使人记忆深刻,他提问时是一个好学生,回答问题时是一个优秀的教师。

W·科尔·德拉姆是哈佛学院和哈佛法学院的毕业生,曾任《哈佛法律评论》评论编辑和《哈佛国际法律学报》总编辑。2000年1月1日,他被任命为扬百翰大学法律与宗教国际研究中心主任。

纳塔丽垭·布杰利

会议中,她总是被人们注意并不完全是因为她是一个非常漂亮的女性,她吸引众多人的目光是因为她总是向中国朋友滔滔不绝地介绍一些国家的慈善法律,也常常向中国朋友询问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一些法律问题。她讲俄语、白俄罗斯地方俄语和英语。

纳塔丽垭·布杰利自1997年以来是设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非盈利法律国际中心的新兴国家独立部副主席。她为所有新兴独立国家起草法律文件,在教育和法律方面为这些国家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

中国教授和慈善工作者的讲演

人民大学教授、中华慈善总会常务理事郑功成先生在《中国慈善事业的法律环境》的讲演中阐述了中国现行法制对慈善机构的规制。

他认为中国现行法制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层次:

一是宪法。宪法赋予了公民依法成立各种慈善机构的权利,从而可以作为慈善机构的宪法依据。

二是法律,就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制定的各项法律。目前对慈善机构有直接影响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它对慈善机构的主要财政来源——捐赠提供了法律规范,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法》(1993)给予中国红十字这一慈善机构以特殊的法律地位。郑功成教授说,在法律层面,除中国红十字会外,并没有普适性的对慈善机构的法律规范。

三是行政法规。在行政法规中,国务院先后颁布过《基金会管理办法》(1988年颁布,2004年废止)、《关于华侨、港奥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管理的若干规定》(1989)《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此外,在国务院制定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2000)中亦对慈善机构的发展及其享受的免税政策进行了原则规范,并在试点地区得到实施。郑功成教授认为,在法规层次上,中国对慈善机构的设置与管理以及财政税收政策等,已经有了相应的原则规范。

四是主管部门规章。如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200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2001)等。五是地方性法规。这只在个别地方有所确立。如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制定过《上海市红十字条例》(1995)《上海市华侨捐赠条例》(1997)。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过《广东省基金会管理条例》、《广东省社会救济条例》(1998)等。

郑功成教授认为,从全国来看地方立法机关对慈善机构的法规建设还没有重视起来。他说:“中国与慈善机构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虽然已经起步,现有的法律、法规、规章对慈善机构的登记与组织、管理与运行、慈善公益捐赠、慈善财税政策等多个方面有所规范,但这种规范并不成熟,加上其他因素的制约,中国的慈善机构还尚未获得有利的发展环境。

郑功成教授在讲演中阐述了中国慈善机构法制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慈善机构的成立条件与登记;慈善机构的监督管理机构;慈善机构的日常管理;慈善捐赠的规范;税收政策等。他说,中国现行法制已经解决了慈善机构发展中的基本问题。郑功成阐述了中国慈善机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有关慈善机构的法制规范层次低;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对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造成了损害;慈善机构的运行经费缺乏法制规范;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规范等。他说,真正有利于慈善机构成长的法制环境还未形成,这是制约中国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发展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郑功成教授还提出了完善中国慈善法制的建议。他建议中国制定专门的慈善机构法;建议取消现行法制中要求慈善机构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建议确立完善的、统一的慈善税制;建议调整政府与慈善机构的关系;建议强化处罚机制。

郑功成教授的结论是:“中国慈善机构欠发达,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滞后,根本的致因不在于经济发展的落后和慈善资源的不足,而在于法制的欠完备影响了慈善机构的发育与成长。因此,加快慈善机构与慈善事业的立法,在中国不仅具有必要性与重要性,而且具有紧迫性。”

浙江省慈善总会秘书长李刚在“浙江慈善工作的实践与法制建设刍议”的发言中,介绍了浙江慈善事业的主要成果,介绍了浙江慈善事业的主要特点和浙江慈善事业发展中的若干问题。最后,他就强化“依法行善”的观念,推动浙江慈善事业全面发展的问题谈了自己的见解。其中特别提到了“树立依法行善观念,加快慈善事业的法制化环境建设”、“运用准市场化策略,提高开发慈善资源的能力”、“规范慈善救助,不断提高慈善事业在社会生活中的影响力”、“科学投资理财,积极推进慈善实体建设”“创新实践,构筑慈善救助的协调机制”“实行科学管理,不断提高慈善事业的信息化水平”等议题。

外国专家、学者、慈善工作者的讲演

会议中,阿可汉发展网络组织的代表沙姆思·韦拉尼就发表了《伊斯兰社会中的慈善观》的讲演。他说,对一个穆斯林的道德挑战是:不要问他们为自己取得了什么,而是问他们帮助别人取得了什么成绩。紧接着,华盛顿非盈利组织法律中心董事会主席理查德·佛来斯进行了《西方社会中慈善法律扮演的角色及社会结构体系的重要性》的讲演。

围绕国外慈善法模式这一主题,荷兰、中欧、日本等国的代表从他们各自国家民法发展状况谈了慈善法;英国、澳大利亚、美国的代表从各国通法发展状况谈了慈善法:

英国是一个普通法国家,对于1993年通过的慈善法案,慈善的概念和范围是依据普通法法则而确定的。还谈到,根据英国宪法法则,众多个人能集合起来自由从事合法目标。法律只起到支持和鼓励权利正确行使的作用。注册程序和责任规定是为了反映法则和利于慈善组织的创立和运营,不是位为了约束和控制。

德国是一个由16个洲和一个联邦政府构成的联邦制国家。对TSO并无一部统一的立法,例如,关于基金会的立法就是由各洲的立法所决定的。同时各洲也规范其他法人组织。当存在矛盾时,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是联邦法律优先于各洲立法,要以联邦法律为准。

在荷兰,基金会和正规协会必须在商会进行注册,如果不注册将被视为经济犯罪。由于没有向政府提交报告,所以可能得不到政府支持。在某种情况下,将筹集来的资金用于其他目的是一种犯罪行为。法人(公益组织也一样)可以像个人一样受到处罚。法人受到处罚时,其负有责任的管理委员会也要受到惩罚。一般的诉讼规定也适用于法院对这些事项的判决。

《俄罗斯慈善活动与慈善组织法》规定,慈善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是其合议机构,它按照该组织的议事程序履行自己的职责,该机构负责修改组织的议事程序;设立该组织的执行机构和监察机构,并可以终止他们的职权;批准组织的项目;批准年度计划;做出预算和年度报告;批准设立商业和非盈利组织的决议(与相应组织合作,开设分支或代办处);批准重组和清算决议(慈善基金会除外)在俄罗斯,一个慈善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成员必须自愿担负职责,不得在已经由同一个慈善组织成立的商业或非商业组织中任职。慈善组织的最高管理机构可以只包括一名其执行机构中的工作人员。《俄罗斯非商业组织和公共协会法》对各种非商业组织管理机构的组成和职责还有其他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同样适用于慈善组织。

……

每一次讲演后,都有提问的时间,来自全国各地的代表结合中国慈善事业发展的实践和自己的思考提出了一些问题,外国朋友都进行了认真而详尽的回答。

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慈善总会法律顾问周俊业和扬百翰大学法学教授的共同主持下,与会的中外代表围绕“比较慈善组织结构:独立法人慈善组织的类型”,以提问和回答的形式进行了研讨。中华慈善总会副会长张宝泽、张汉兴、贺同兴也分别和外国慈善理论专家主持了“建立和注销独立法人的慈善机构的程序”、“慈善管理与可信度方面的比较”、“慈善法规与可信度方面的比较”为主题的研讨。大会研讨过程中,与会代表还分成四个小组,中外代表就上述议题进行了热烈而深入的讨论。

有比较才能鉴别,有鉴别才能发展。国际慈善法律比较研讨会,使中国的慈善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地了解外国慈善事业法制化的进程,也使外国同行高兴地看到了中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研讨会已经结束了,可会议期间讲演、讨论的声声话语,还在不同国家的慈善办公室,在不同肤色的人们心中萦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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