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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应正确认识自己的安全义务

2003-04-30沈菊生

人民教育 2003年23期
关键词:伤害事故危险性义务

沈菊生

增强教师对自己安全义务的认识和理解,提高教师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助于预防和减少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那么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负有哪些安全义务呢?下面笔者结合事例进行解析。

先看一个案例:-位四年级的小学生在体育课接力赛跑中跌倒在地,造成手臂骨折。请问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在本案中学校承担责任与否。主要取决于教师是否履行了自己的安全义务。假如教师履行了安全义务.学校提供的教育设施也是符合要求的,那么该事故可以认定为意外事件,学校就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就该案而言,教师应当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1.观察义务。学校教育活动从其本身是否具有危险性的角度可以划分为两类: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课程和不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课程。一般来说,体育课、实验课等都具有內在危险性;语文课、数学课等不具有内在危险性。在进行具有内在危险性活动时,教师的注意义务明显加重。如在该寨中,就应当考察体育教师在举行接力赛之前是否履行了观察义务,是否注意到这位学生的身体有明显不适。如若教师在课前观察了学生的身体情况,并没有发现哪位学生有明显的健康问题,这说明教师已经履行了观察义务。如若教师在观察时发现该学生有明显的身体不适状况,仍然安排他参加该项较为激烈的体育活动,那么该教师是有责任的。

2.告知义务。在进行某项体育活动之前,教师应当把活动的要领和注意事项详细地告诉学生。教师的正确示范和危险告知是预防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在本案中要判断学校应否承担责任,就应当考察教师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

3.监管义务。教师在体育活动中负有对学生的监督管理义务。假如学生在接力跑过程中跌倒是由于其他学生的干扰造成的,那么可以说教师没有尽到监管职责。也就是说,在该案中,应当考察:学生在跌倒的瞬间,教师在干什么。如果教师不在场,致使其他学生纪律松懈,很显然教师没有尽到义务;如果教师在场,但由于学生没有被组织好致使部分学生来回走动而于扰了学生接力跑活动,教师也是设有尽到监管义务。

4.积极施救义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教师就有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的义务。结合本案,教师就应及时向学校反映,由学校采取措施,同时向学生家长通知事故情况,这是事故发生后教师的基本安生义务。如果因教师的延误报告,致使受害学生未能得到及时治疗,从而导致损害的进一步扩大,那么学校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教师重视自己的安全义务,增强法制观念,有利于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教师的安全注意义务的履行程度随着不同因素的变化有所不同。首先,教育活动的性质会影响履行程度。如前所述,具有内在危险性的教育活动和课程要求教师有较高程度的注意;反之,在不具有内在危险性的课程中注意程度降低。其次,学生的年龄也会影响履行程度。学生年龄越小,学生的危险判断能力就越弱,教师的注意义务就加重,对教师的监管要求就越高。另外,学生的性格、自律性等因素也需要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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