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警力”征地要慎重
2003-04-29束学山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13期
束学山
新华社6月8日报道,江苏苏州市光福镇黄渠村“镇村两级出动多辆警车,带着电棍、手铐甚至救护车,强行在农户承包地用煤渣填路”的恶劣事件。报道说,当前,地方基层政府“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其中之一是以权力剥夺了农户的自主决策权。按现行法规,土地归集体所有,一些基层干部仗着土地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和行政权力,搞硬性流转。”
地方基层政府为了跟民争利,非法剥夺农民的合法权利,侵占农民的利益,越俎代庖,操控土地流转,为了达到自己的不当目的,“逼着农民就犯”,就动用警力为自己的不当行为壮胆助威,或以警威慑农民,或依靠警力强行执行自己的错误甚至是非法“决定”。对于这些善良的农民——合法、守法的公民,地方基层政府为何要出动警车,带着电棍、手铐呢?甚至把救护车都开进村了,难道说这些“国家暴力工具”要“运用”到这些遵纪守法的农民头上吗?
关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问题,中央曾多次出台过相关政策法规,规定“农村土地流转必须依法、自愿、有偿进行”。显然,农村土地流转是建立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的,地方基层政府没有权力干涉农民的土地自行流转。从这点来说,地方基层政府与民争利,侵害农民的利益本身就是非法,在这种情况下,竟动用警力,就更不合法。
地方基层政府在什么状态下可以动用警力,警察在什么情况下行使自己的法定职权,这在《警察法》等法规上都有明确规定。
《警察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警察对于个别地方基层政府的“非法”公务活动,就是要敢于“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机关报告”这种“非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警察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