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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国企领导“十条禁令”违者一律免职

2003-04-29

中国经济信息 2003年22期
关键词:作假财会人员禁令

为了制止国企领导的乱担保、虚报利润和作假帐等行为;深圳市纪委、国资办和监察局联合制定了“十条禁令”,并于日前正式颁布。“禁令”对国企领导人作出明确规定:严禁违反程序和权限擅自决定投资性支出、对外借出资金、贷款或贷款担保;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支付限额以上资金;严禁不按规定对建设施工、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行招标投标;严禁在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严禁在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中不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或越权核销资产损失;严禁在企业改制中对有关人员安置和经济补偿的方案不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严禁保留帐外资产和设立帐外帐;严禁授意财会人员或中介机构作假帐,夸大或少报经营利润、隐瞒亏损;严禁将本企业资金用于与本企业产权无关的新企业注册;严禁领取规定外的各种补贴和奖金。“禁令”要求,凡是违反十条禁令之一的最后审批人和主要责任人,一律给予免职处理,在免职之后由纪检执法机关对其违纪违法问题进行处理。违反禁令被免职人员今后不得在国有企业领导层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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