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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金融犯罪:特点、根源与防治对策

2003-04-29吴国平

沿海企业与科技 2003年4期
关键词:防范对策

摘要:金融犯罪是指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金融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国家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金融犯罪作不同的分类。在金融高速发展的今天,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类型的犯罪现象,也明显地呈现出一些基本的趋势和特点。为确保金融安全和国家、金融机构及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必须高度重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惩治与防范。

关键词:金融犯罪;趋势特点;产生根源;防范对策

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各种金融活动的日益活跃和金融领域的不断扩大,金融安全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最重要的公共问题,与社会各阶层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我们理应清醒地认识到,在金融高速发展的同时,金融犯罪作为一种类型的犯罪现象,也明显地呈现出日益增长的态势。现代金融犯罪,不仅严重地干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秩序,损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破环国家的金融安全,而且同时也极大地损害着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使国家、金融机构和广大存款人、投资者的金融资产遭受巨大侵害或损失。为此,全社会尤其是金融机构和执法、司法单位都必须高度重视对金融犯罪的研究、惩治与防范。

一、金融犯罪的概念

什么是金融犯罪?学术理论界最具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金融领域说"。指金融领域内所发生的一切侵犯公私财产、侵犯和破坏金融市场及金融秩序的犯罪。金融犯罪的外延,既包括了各种纯正的金融犯罪(指金融领域特有的犯罪,如危害货币、金融票证、证券、保险等管理制度的犯罪),也包括了各种非纯正的金融犯罪(指金融领域和其他领域均可出现的犯罪,如贪污罪、贿赂罪、挪用公款罪等等)。这是一种广义的金融犯罪观点。二是"金融客体说"。指以欺诈、伪造、变造以及其他方法,侵犯银行管理、货币管理、票证管理、证券管理、信贷管理、外汇管理、保险管理以及其他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这是狭义的金融犯罪观点,专指破坏金融管理、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三是"双层含义说"。认为金融犯罪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金融犯罪指在金融活动中一切侵犯社会主义经济关系,依照法律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狭义的金融犯罪指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在金融活动中所犯的与其职务或业务有关的或利用其职权所进行的犯罪。

上述三种有关界定金融犯罪概念的观点,各有千秋,但亦各有其局恨性。"金融领域说"把金融犯罪概念的外延划得过宽。"双层含义说"虽然与"金融领域说"在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从本质上看没有太大的区别。"金融客体说"可说是一种相对比较科学的概念,只是它把贪污罪、贿赂罪、挪用资金罪等一系列在金融活动中所发生的犯罪排除在金融犯罪之外似有不妥,值得商榷。

笔者一直认为,要科学地界定金融犯罪的概念和范围,首先必须准确地把握金融犯罪的本质特征,即其内涵和外延,并在其概念的表述上准确地加以反映。我觉得,金融犯罪的内涵分为两方面:其一是犯罪;其二是金融。罪犯主观非法经济谋利性与罪犯客观行为金融相关性的统一,是金融犯罪本质特征的反映,同时也是我们科学界定金融犯罪的根本的主客观标准。任何金融犯罪者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主客观标准,两者缺一不可,否则就不属于金融犯罪。从上述对金融犯罪的内涵及本质特征的分析中,我们认为,金融犯罪的概念应当表述为:以谋取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或避免损失为目的,在金融及其相关活动中实施的侵害国家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触犯刑律,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内涵可以细分为以下四个要点:(1)金融犯罪是谋取非法经济利益的经济犯罪;(2)金融犯罪是发生在金融及其相关活动过程中的犯罪;(3)金融犯罪是违反了金融管理法规和金融刑律的非法金融活动;(4)金融犯罪是侵害国家金融关系和金融秩序的行为。其外延所及不仅包括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中的各种犯罪,同时也还包括本应规定在第四节,但没有规定的一些其他犯罪,如金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职业之便构成的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等等。

二、金融犯罪的分类

金融犯罪是一种相对独立类型的犯罪。我国刑法设定了众多金融犯罪的具体罪名。将金融犯罪按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对我们多角度透视金融犯罪的特点和手段,全面认识金融犯罪的发案领域和危害表现以及金融犯罪的复杂性、隐蔽性和行业性,都具有十分积极的现实意义。

如果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为标准分类,金融犯罪大致可以分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诈骗罪两大类。这种分类法是目前我国的法定分类法?眼1?演。我国1997年修订刑法时便是采用了这种分类法。这种分类法的优点在于简明扼要,一目了然。而缺点在于编排时不能系统地罗列所有的金融犯罪。

若以犯罪手段为标准进行分类可分为四种类型:一是欺诈型金融犯罪;二是伪造、变造型金融犯罪;三是持有型金融犯罪;四是其他类型的金融犯罪。这种分类法的优点在于,它展示了金融犯罪的一般手段,使人们对金融犯罪的一般手法一目了然。其缺点在于有的金融犯罪不便于按犯罪手段进行归类,操作上也难以罗列金融犯罪的全部手法。

若按犯罪主体的身份特点分类,可将金融犯罪分为职务金融犯罪和非职务金融犯罪。职务金融犯罪,是指金融机构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金融犯罪。这类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较为普遍,危害性也较大。非职务金融犯罪是指那些由金融机构和金融工作人员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实施的金融犯罪。理论上对金融犯罪作这种分类,在实践中将有助于我们充分认识金融犯罪的行业性特点和金融从业人员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以及手段上的特点和作案的部位。这对于我们防范、侦查和认定这类金融犯罪案件将大有裨益。

若按犯罪主体将金融犯罪分为个人金融犯罪和单位(法人)金融犯罪?眼2?演。所谓单位(法人)金融犯罪,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金融秩序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所谓个人金融犯罪,则是指自然人以个体身份实施的危害金融秩序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将金融犯罪区分为单位(法人)金融犯罪和个人金融犯罪,有利于我们深刻认识单位(法人)金融犯罪的危害性,并切实加强对单位(法人)金融犯罪的防范和打击。

此外,我们还可以按照犯罪对象的不同把金融犯罪分为以下九种类型:(1)货币犯罪。(2)外汇犯罪。(3)金融票证犯罪。(4)信贷犯罪。(5)保险犯罪。(6)证券犯罪。(7)金融会计犯罪。(8)期货犯罪。(9)其他金融犯罪。这种分类法能将金融犯罪的对象一一展示出来,便于金融机构加强内控,从源头上防止金融犯罪的发生。

三、现代金融犯罪的新特点

在新世纪,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金融犯罪必将呈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新特点:

1.发案点位扩大化。一是涉案机构增多。如银行、证券、保险、信托、融资租赁、财务公司、信用社等各级各类金融机构,都较为普遍地存在着各式各样的金融违法行为,已经发生过形形色色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二是涉案部位增多。除过去涉案部位主要集中的储蓄、出纳、会计、信贷四个部位如今仍然风险高之外,保险理赔、证券投资、计算机网络等部位也都成为金融案件的高发区。三是涉案地域扩大。无论是富庶的沿海发达地区或中心城市,还是贫困的内陆欠发达地区或偏远乡村,都已不可否认地发生过这样那样的金融违法犯罪案件。现代金融犯罪点位扩大化的这一特点,最终具体而突出地表现为金融犯罪发案率的上升和它在现代经济犯罪中所占比重的扩大。

2.作案手段智能化。主要表现:第一,金融犯罪主体知识化程度越来越高,一些大案要案的主体拥有大学、甚至硕士以上的学历和学位。第二,金融犯罪富有极强的专业化色彩。行为主体大都十分熟悉甚至精通相关金融业务及其操作程序。第三,金融犯罪的手段越来越现代化。已由传统的手工涂改、制作假存单、假汇票发展到了当今的利用电子计算机、信用卡等高新技术进行贪污、挪用和透支资金。随着现代金融犯罪知识含量和科技含量的提高,金融犯罪已经成为名符其实的"智能犯罪"或"白领犯罪"。

3.犯罪品种多样化。现代金融犯罪的品种明显地呈现出多样化的色彩。近20年来,无论是在美国,还是在欧盟、日本和其他国家,都纷纷根据本国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增设了许多金融犯罪的新罪名。我国也毫不例外。我国在1997年以前,刑法所设定的金融犯罪品种仅有伪造国家货币罪、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罪和伪造支票、股票等有价证券罪等三种,而1997年以后,我国新的刑法典及其附属刑法所设定的金融犯罪的品种已经高达上百种之多。

4.犯罪主体多元化。从性质来看,既有自然人,也有法人(单位);从性别来看既有男性,也有女性;从身份来看,既有一般员工,也有高层管理者;从年龄来看,既有青年,也有中老年;从职业来看,既有金融业内蛀虫,也有金融业外不法分子;从国籍来看,即有境内居民,也有境外成员。

5.犯罪金额巨大化。以往的金融犯罪,涉及的金额一般是以百元、千元、万元计算的,而如今的金融犯罪,所涉及的金额,却常常是一个天文数字,动辄几十万、上百万、上千万、甚至上亿,其社会的危害性越来越大。

6.犯罪性质综合化。最常用的手法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巨额行贿、骗贷、骗汇、逃汇关系网。二是性贿赂,用黄色炸弹击溃金融机构大小掌门人。三是伪造、变造金融单证,如引资证明、经济合同、产权证书、报关单、进口证明、核销单等等,然后利用这些伪造、变造的金融单证进行欺诈。

7.作案形式隐蔽化。一方面,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在实施金融犯罪时,一般都已经过精致巧妙的包装,或者已与金融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巧妙勾结,其行为是一般人很难轻易发现的。另一方面,如果系金融机构或从业人员实施单位或者职务金融犯罪,其作案手段则更是狡诈圆滑,隐蔽的时间必定很长,一般都很难及时发现,即便发现了要取证也十分艰难。

8.作案方式团伙化。由于金融业务涉及的部门环节多,具体操作实行流水作业,加上内控与制衡机制比较健全,行为人要想实施金融犯罪,仅仅依靠个人的单兵作战往往是难以获得成功的。因此,现实中的许多重大的金融犯罪,常常都带有团伙化、集团化的特点,是在许多人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下完成的。

四、现代金融犯罪的成因分析

1.思想根源。一是腐朽人生观的消极影响。不少人完全就是在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和权力至上主义等消极腐朽人生观的误导下走上了金融犯罪的道路。二是金融主体职业伦理精神的匮乏。不少金融主体由于对市场经济发生了严重误解,从而加速了"道德风险"行为向金融犯罪行为的转化。三是金融法律信仰缺位。不少人缺乏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致使金融市场主体常常做出与合法金融行为相反的"逆向选择"。

2.体制根源。(1)政府行为不规范。由于政府权利过于膨胀和行政行为不规范的问题尚未获得根本性的解决,导致种种失去理性的不正当的权力干预,使金融机构不仅难以实行有效抵御,而且必然不断地滋生出大量行贿、受贿、账外经营、违法发放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金融犯罪行为。(2)金融监管不得力。主要表现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机构内控、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现代金融有效监管体系尚未真正形成,金融监管缺乏应有的广度、深度和力度,从而易为不法之徒所利用。(3)产权约束机制不健全。致使金融机构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产权约束,其结果必然导致大量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4)金融机构治理结构不完善,很难防止金融机构行为的失范和失控,从而也就很难从根本上有效地遏止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3.社会根源。产生金融犯罪的社会根源在于社会腐朽阴暗面的负面影响和金融执法环境的缺陷。一些金融执法和司法部门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为政不廉"的"五不现象",这就在客观上为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提供了有利的环境和条件。

4.经济根源。(1)现阶段物质财富的相对贫困,难免会使一些人产生违法快速发财致富的主观动机和强烈愿望。(2)两极分化,过分悬殊的财富分配状况。一些人在不良攀比情绪的驱使下,干出了许多违法犯罪、铤而走险的事情。(3)诱人的金融违规、违法收益,客观上助长了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滋生和蔓延。(4)低廉的金融犯罪成本,也是导致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因素。

5.主体素质根源。由于众多金融主体,包括经营主体缺乏选择金融合法行为所必需的资源,如金融专业技能资源,金融法律资源,金融职业道德资源等等,所以决定了以金融机构为核心的金融主体在日趋激烈的金融市场竞争中,自觉选择金融合法行为的能力大打折扣,从而也就难免迫使部分金融主体常常只能做出一些错误的价值选择--选择了金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

五、现代金融犯罪的防治对策

防治金融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配合与通力协作。本文依据标本兼治的原则提出以下几项对策建议:

(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构造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

思想支配行动。各种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与金融主体深受错误思想观念的指引密切相关。因此,防范和抵御金融犯罪,对各种金融主体,包括金融交易、金融监管和金融执法、司法主体进行适度的思想道德控制是完全必要的。政府在任何时候都不能放弃和忽视对金融主体思想道德防线的构造。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国家只有坚持"以德治国",切实加强对各种金融主体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建设,努力促使所有金融主体的思想、道德和行为真正符合"三个代表"的要求,才能为防范和抵御金融犯罪奠定牢固可靠的思想基础。

(二)实施金融法治,构筑坚实有效的金融犯罪防范体系

1.建立健全金融法规体系,不断完善金融法律架构。科学、完备的金融法律体系是实现金融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防治金融犯罪的必备条件。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金融立法工作虽已取得了举世公认的成就,《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刑法》等市场金融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从而为我国的金融法治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制度基础。但是,若从金融发展的趋势和本质来看,我国调控和规范金融市场所必需的金融法律体系还明显显得不够健全:一是金融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法律空白依然存在。二是有些金融法规的内容明显带有过渡性和不合理性,并与WTO规则和国际金融惯例相冲突。三是我国金融法律体系的结构不合理,金融法规的法律效力大打折扣。四是有些金融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抽象,弹性过大,缺乏可操作性。五是金融立法过于分散零乱,缺乏应有的系统性和透明度。目前我国金融立法中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和制约我国的金融法治化进程,也不利于加强对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与防范。因此,国家有关立法部门应当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及时克服和解决我国金融立法领域中上述五个方面的问题,努力完善金融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我国的金融法律架构,从而为实现金融法治和严惩金融犯罪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2.建立健全金融行政执法体系,改进和完善金融行政执法工作。徒法不足以自行,金融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没有严格公正的金融执法,金融法治依然是无法真正建立起来的。因此,要建立一个完善、有效的金融法治模式,有效防范金融犯罪,不仅金融立法要跟上,金融执法也必须跟上。只有金融执法机关恪尽职守、严格执法,才有可能切实保障我国金融法律制度的贯彻实施。由于我国的金融日常监管和金融行政执法工作,主要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行政机关来承担的,其中有些也涉及到工商、税务和公安等国家行政机关部门,所以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行政执法体系,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金融行政执法工作,对于实现金融法治,防范和惩治金融犯罪无疑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中央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均应设立统一的金融行政执法机构。该机构应由既懂金融、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组成,专门负责统一处理和协调错综复杂的金融监管、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方面的工作。这是努力实现中央银行及其他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监管,从而把金融监管真正纳入法治轨道的组织保障。其次,应当学习借鉴国外经验,赋予并真正落实金融监管当局行政执法权,以利于切实加大对各种金融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最后,还应建立健全金融监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努力促使各金融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合作,统一行动,严格执法,积极为我国的金融安全平稳运行"保驾护航"。

3.及时启动金融司法程序,严惩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在我国的金融司法工作实践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和现象还在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产生这些行为和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我国至今缺少专门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由于缺少专门的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这就常常使我国的金融司法、执法工作难免遭遇以下两大严重的障碍:一是地方保护主义的障碍,严重妨碍了金融司法、执法活动的公正性;二是司法管辖障碍。国家通过设立金融法院或金融法庭的方式,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和法定职能,授权由其专门受理与金融业有关的各类诉讼案件,这对于有效克服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避免出现"执行难"、管辖纠纷和互相包庇、互相推诿的现象,及时启动金融司法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严惩金融违法犯罪行为,加大金融犯罪成本,切实维护金融法规的严肃性、权威性、公正性和及时准确性,必将产生十分积极的影响和作用。

4.加强金融法治教育,培育和强化金融主体的金融法治意识。金融法治教育建设包括许多内容,其核心的问题是要通过长期不懈、持之以恒的努力,逐步培育起金融主体,尤其是金融管理人员的金融法律信仰和金融法治理念,形成金融法律意识,树立金融法律思维,从而培植金融主体对金融法律的信仰与忠诚。

(四)强化金融与法律知识培训,着力提升金融主体的合法行为能力。金融属于知识密集型产业,专业性和法制性极强。尤其是在知识经济时代,金融市场的创新浪潮一浪高过一浪,各种金融产品、金融工具不断涌现,金融市场的竞争愈演愈烈。与之相适应,金融市场运行的法律规则与调控体系也越来越健全。面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如此局面,金融机构的广大从业人员如果不能全面掌握现代金融与法律知识,不能熟练地懂得和运用现代金融操作技能,其金融合法行为能力就会大打折扣。实践证明,金融主体对合法金融行为的选择是受其合法行为能力的大小的影响和制约的。金融机构或其从业人员如果合法行为能力不强,出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竞争的外在强制,金融主体就难免选择金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因此,各金融机构只有不断加强对全体员工的金融专业技能培训和金融法律知识培训,努力提升金融主体的合法行为能力,金融犯罪才能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有效的抑制。

(五)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努力消除金融良性运行的体制障碍。有效防范和遏制金融犯罪,必须继续深化我国的金融体制改革。这种改革应当致力于彻底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深层次的重大问题:

一是规范政府行为。应科学界定和切实转换政府职能,严格依法规范政府行为,积极推进政企分开,建立金融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谋发展"的机制,实现金融企业在法治状态下的自主经营,从源头上遏制贿赂、渎职、账外经营、造假账等类型的金融犯罪。

二是完善分配体制。分配不公、收入差距过大,会引发社会和金融主体严重的攀比心理。在这种不平衡心理的驱使下,难免会催生一些人的犯罪动机。必须通过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分配体制,以便使我们的利益分配真正体现和反映按劳分配的原则和精神。

三是明晰金融产权。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拥有上万亿资产,谁在管理、谁在关心、谁在运作?我国的金融产权结构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一直是十分模糊的。这种金融产权结构中的所有者"虚悬",缺乏真正承担资产收益和风险的人格化的所有者的问题,正是金融机构长期缺乏活力、效率低下、行政机关化、违法犯罪不断发生的根本原因所在。必须通过行之有效的改革,如实行股份化改革等,进一步明晰金融机构的产权,改进和完善金融机构的产权结构,强化金融主体行为的产权约束机制,切实提升金融管理者和广大金融员工对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的关切度。这是有效防治金融犯罪的一条十分重要的途径。

四是实现利率市场化。利率如果不能市场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自主经营就无从谈起,金融存贷业务中的利率违法犯罪问题和社会上形形色色的集资诈骗犯罪等问题就难以获得彻底的解决。应当从我国金融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出发,学习借鉴外国经验,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汇率的市场化。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彻底解决金融市场上的各种以套利为目的金融违法犯罪问题。

五是推进制度创新。我国金融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选择实行分业经营体制?眼3?演,这作为一种过渡是十分必要的,但加入WTO之后如果仍然长期坚持这种制度框架,那无异于自缚手脚,必将严重妨碍金融主体合法行为能力的提升。应当适应国际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及时修正我们的制度架构,并实行大胆的制度创新;在此之前,金融业尤其应当努力"强身壮体",不断提高自己综合经营、综合监管的能力。

(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不断强化金融机构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是有效防范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案件的关键,同时也是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基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建立应当体现全面性、系统性、有效性、制衡性等时代特点。其内容主要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建立健全金融人才选拔、管理制度。现代金融竞争的关键在于金融人才的竞争。金融业的最大风险归根到底也还是人员使用不当的风险。因此,金融机构无论从自身业务发展的角度,还是从有效防范金融犯罪的角度,都必须首先尽快建立起科学的金融人才选拔、管理制度。一是必须推行金融管理人员公开竞聘制度。二是应当实行主要岗位定期轮换制度。三是应推行和实施强制休假制度,对重要岗位从业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突击性检查。这无疑有利于抑制和减少职务金融犯罪行为的发生。四是应当完善主要岗位离任审计制度。对离任者在职务岗位上的各种行为实行严格的监控。

第二,建立健全金融业务操作制度。通过建立健全金融业务操作制度,严格规范金融操作程序,无疑有利于金融犯罪的防治。

第三,建立健全内部稽查制度。应建立独立的、具有监督权威的内部稽核部门;建立合理有序的内部稽核检查制度;设置科学的量化监控指标体系,形象反映监控对象的主要内容,作为警戒线对监控对象的状况作出快捷的判断,并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四,建立健全内控评估制度。金融机构经常采用调查问卷法、流程图法、关键控制点计分评价法、询问检查法等方法对金融机构的内控制度进行健全性、符合性和功能性评价,有利于消除经营管理中的漏洞和隐患。

第五,建立健全奖励惩罚制度。对金融机构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严惩不贷,决不姑息迁就,以达到处罚一部分教育一大片的目的;同时对那些在执行制度、办理业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员工及执行内控制度表现优异的稽核人员大力表彰,以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注释与参考文献]

[1]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的第四节、第五节。

[2]1997年3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次在我国设定了单位犯罪。大部分金融犯罪中也都规定了单位犯罪主体。

[3]我国从1993年开始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1995年5月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法》第43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随后颁布实施的《保险法》第5条和第104条,《证券法》第6条也都重申了该项规定。

(作者简介:吴国平,广州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主任,副教授,中国管理科学院学术委员会特聘研究员,佛山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研究方向:金融发展与金融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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