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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届满的债务能追回吗

2001-03-27王文清

知识窗 2001年1期
关键词: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行使

王文清

甲公司与乙公司有长期的业务往来,1997年2月,乙公司欠甲公司的10万元货款到期,已做好归还准备的乙公司见甲公司并没有提出归还要求,遂决定将还款的事暂且放一放,等甲公司提出要求时再还。此事一拖就是2年多,1999年4月,甲公司终于来人要求还款,乙公司随即将10万元还给了甲公司。事后乙公司听说债务过了2年就可以不还,后悔不已,于是想追回这10万元。乙公司能达到自己的目的吗?

此案涉及到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普通诉讼时效,另外《民法通则》第136条还规定了诉讼时效为1年的几种特别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开始。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同时,我国法律还规定了在一定情况下,诉讼时效可以中止、中断和延长。

设立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对怠于行使权利者进行制裁,从而使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化。同时这一制度也有利于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及时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本案例中,甲公司在1997年2月就应知道乙公司未还款,所以诉讼时效期间应从这时起计算,从这以后的2年内,甲公司没有行使权利且无正当理由,其胜诉权已经消灭(若甲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权利,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将驳回其诉讼请求)。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甲的债权已经消灭,甲公司仍可向乙公司主张债权,如果乙公司自愿履行,法律不会干预,而乙公司一旦履行就不能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71条规定:“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因此,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归还这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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