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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报道:让消费者知其所以然

2001-02-13陆应铸

新闻记者 2001年6期
关键词:科技局经营户三轮车

陆应铸

每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因其涉及社会公众面广,与普通百姓生活关联度高,而备受各类媒体关注。近年来,损害消费者权益个案追踪、记者暗访、打假手记、关注农村消费者等新闻策划,使“3·15”期间的地市级报纸版面精彩纷呈。年年“3·15”,年年搞维权报道,如何跳出以往框框,使报道出新、出彩,既帮助普通消费者切实解决一些久拖不决的难题,又切合纸质媒体特点、抓准当前消费投诉热点,我们对此作了较多思考,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我们觉得,在注重抓维权纠纷个案报道同时,更要在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上做足文章,教给更多消费者自觉维权的本领,帮助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知其然”,更能“知其所以然”。在形式上我们将报道分为三部分:消费投诉、记者调查和维权点评。“消费投诉”是原始实录,是倾诉,是由头;“记者调查”是在听取双方意见基础上核对事实,是铺垫,是过渡;“维权点评”是权威人士指点迷津,是结论,是重点。形式上的创新使我们实现内容上的突破有了可能。

选择案例注重典型性

在调查中我们发现,时过境迁,随着社会的进步,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已普遍增强。反映在社会生活中的维权纠纷也与以往有较大区别。首先,消费者的投诉处理要求发生变化。比如,过去消费者买台电视机回家使用出现故障,要求店家帮助维修一下就比较满意了;现在遇到这样的事儿情形可能就不一样,消费者不希望维修而要求调换,有的不但要求调换还要求赔偿误工费、交通费甚至精神损失费等等。其次,维权纠纷的内容也发生许多变化。过去主要是小件商品质量问题投诉多,服务质量问题投诉少;现在房屋等大件商品质量投诉增加了,服务质量投诉也在大幅增加。过去细小纠纷多;而现在久拖不决的复杂问题多。再次,被投诉方对消费投诉的态度发生变化。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商家厂家对消费投诉多是被动应付,消极对待;而现在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多数商家厂家主动做好售后服务工作,消费者与商家厂家内部投诉渠道畅通,许多纠纷在萌芽状态就妥善处理了。面对这样的变化,如果仍按原有思路搞维权报道,就很可能会失之于隔靴搔痒、不得要领。

我们在制定今年“3·15”报道计划前,深入市、城区和附近盐都县消协等多家“12315”投诉台,仔细调阅投诉登记簿,并结合平时本报新闻热线电话收集的有关消费投诉情况,选择了20多个已经投诉而尚未处理的具有一定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案例。我们与投诉者逐一联系核实,了解消费者及与商家、厂家、房屋开发商交涉的详细过程,筛选出情节比较曲折且兼有新闻性、时效性、可读性的10个案例,初步确定为报道内容。其中有像电信、商品房、手机这类近期投诉比重集中的案例;有因购买电动三轮车而引发的重大伤亡事故;有买一台彩电使用近四年,三次出现故障换了两次,却还想再换新机的复杂问题;有商家对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故意遮掩欲坑蒙消费者的;还有消费者缺乏法律知识,提出无法律依据要求的。

报道案情强调客观性

消费者投诉内容十分复杂。由于消费者文化素质、道德修养等多方面的差异,其中不可避免地会掺杂一些情绪化的东西,比较浓厚的主观色彩给投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打上了问号。在报道过程中,我们专门安排两名记者,马不停蹄地就投诉内容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分辨泾渭,去粗取细,去伪存真,廓清事实。现在回过头来看看,“记者调查”是对消费纠纷有关事实认定的过程,这个环节事关报道成败,的确十分重要。

建湖县钟庄镇某居民投诉,称其父今年一月初只身来盐城某厂购买了一辆电动三轮车,因产品无质量许可证,路上警察查得紧,在厂方“指点”下,等到当晚天黑才往回开。没想到车在半路就发生故障,事主便与生产厂家联系,同时也打电话告诉家人情况;生产厂的厂长闻讯坐出租车赶到,准备让出租车用绳子拖三轮车回厂,叫买车人坐在三轮车上稳住方向。不料,出租车刚启动,后面三轮车翻倒、买车人栽在路上血流如注,送医院后次日凌晨死亡。投诉者认为,现在人都已死了,家属提出将电动三轮车退给厂方却遭拒绝,遂愤而以其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人员死亡为由要求赔偿。接到这起投诉,记者觉得抓到了一条“大鱼”,情节富有戏剧性,后果也十分严重,是消费维权的典型事例。可在调查核实时发现投诉内容与事后公安部门认定的事实有出入。记者采访厂家、警方时听到的是另一番说法:事主当晚回家途中三轮车翻入沟中,将车拉上岸后已不能开动,有路旁加油站值班同志作证;后来也是出租车司机找出车中绳索主动提出拖三轮车的。出事后,出租车司机曾悄悄给厂长1000元钱提出把伤员丢在医院溜掉算了,遭严辞拒绝。另一个重要情节是,警方对此事作交通事故已处理完结,肇事司机已赔偿死者家属6万多元。根据有关规定,一起消费纠纷已由一个行政执法主体处理完毕,如果不能推翻原处理决定,另一个行政执法主体不能介入重新处理。我们将这个道理当面向消费者作了解释,建议其撤销投诉。记者对此事几次采访,素材充分,也已成稿;但后来在市消协同志的建议下,我们还是理智地将稿件撤了下来。这样做避免了记者“先入为主”的主观性、盲目性,也避免了草率报道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由于投诉内容可能与事实有出入,所以记者深入调查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充分掌握纠纷双方根本症结的过程,掌握双方有理有利或没理不利的具体细节、情节的过程。

解疑释惑体现服务性

为了增强报道的权威性和说服力,为了突破具体案例的局限给更多消费者以启迪和帮助,我们请工商执法人员、法官、律师对每一起纠纷分别依法作出“维权点评”,就事论理,解疑释惑,指明出路。让被投诉方和投诉方都感到心悦诚服,赔也赔得明白,不赔也知道不赔的理。盐城市区多名消费者今年1月中旬在某服装店交了100元预付款订做衣服,到取衣服时却发现经营户已偷偷溜了,不知去向;于是投诉出租房屋的盐都县科技局,要求赔偿。记者调查后发现双方对事实没有争议,但盐都县科技局认为由他们承担责任不合理,他们也是受害方(该经营户有6000多元的房租未付)。在维权评点中,有关律师和法官仔细查找法律依据,认为消费者交了预付款与经营户构成一种“承揽合同关系”,经营户与盐都县科技局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消费者要求房屋出租者赔偿损失法律依据不足(这与解决商场内出租柜台售出商品引发纠纷的法律规定不同),最终认定盐都县科技局不承担赔偿责任。但记者并没有就此撒手不管,请司法工作者指点解决渠道:该经营户经营中有欺诈行为,可申请工商部门调查处理;该经营户有诈骗行为,可向公安部门控告或向法院起诉。在报道过程中,我们发现许多消费者、商家、厂家对《消法》知之甚少,对哪些商品在“三包”范围内、哪些不在“三包”范围,哪些是法律保护的权益、哪些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如何保全证据、如何检测产品质量等等,并不清楚,因此,搞好“维权点评”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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