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血证》尘埃落定
2001-02-13黄东黎
黄东黎
1999年1月26日,在经过整整两年艰苦的采访之后,我在《法制日报》发表长篇通讯《苍天血证》,披露了广东普宁市占陇派出所7个民警惨无人道地枪杀4名无辜村民的内幕(详见本刊1999年第4期《枪声·谎言·正义———一起惊世杀人案的采访回眸》)。如此大案,震惊全国,全国数十家媒体纷纷予以转载,我也收到很多读者的来信和来电。
“逝者如斯夫”,时间一晃又过去了两年,但许多读者依然执着地关注着此案,经常有读者来信来电询问案件的审理结果,有不少读者对此案能否公正判决、还无辜者一个公道表示忧虑。但我坚信,世间自有公道在,犯罪者难逃法网。如今,此案尘埃落定,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作为率先报道此案的记者,我感到欣慰。
1999年7月13日,法院一审判决:故意杀人罪成立
1999年1月12日,广东省揭阳市人民检察院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原副所长黄石武、罗国斌,原民警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犯故意杀人罪。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揭阳市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陈广丰等亲属委托的诉讼代理律师,被告人黄石武等7人及其辩护律师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1997年8月7日下午6时许,普宁市公安局占陇派出所接到本辖区村民陈某弟报案,称被陈广丰等人开枪勒索。被告人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即受被告人黄石武指派,前往陈广丰家将陈及与其在一起的陈松平、郑灿炎、黄华生一同抓获。当晚7时许,罗国斌等6人押解陈广丰等4人回派出所途中,遇到赶来的黄石武。黄、罗二人商量将陈广丰等4人击毙。后在黄石武的命令及带头下,其余各被告人即分别向陈广丰等4人开枪,致其当场死亡。事后,黄石武要求其他被告人统一口径,谎称陈广丰等4人系在押解途中逃跑而被击毙。
黄石武等7名被告人实施犯罪后,制造被害人脱逃的假相,企图逃脱罪责,其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了其犯罪线索并被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后,故被告人的行为构不成自首。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黄石武等7名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非法使用枪支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枪杀4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黄石武参与密谋杀人,命令、指挥其他被告人作案,带头枪杀陈广丰,伙同其他被告人杀死4名被害人后,又要求各被告人统一口径,谎报案情,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罗国斌参与密谋杀人,开枪射击被告人;其两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均应处死刑;鉴于被告人罗国斌的罪责比黄石武稍轻,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故还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被告人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对枪杀被害人曾持反对意见,后在黄石武的命令、指挥下枪杀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坦白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有自首情节;黄石武否认命令其他被告人枪杀被害人;罗国斌否认其共同谋杀人,是主犯;方辉彬、郑文绪及其辩护人否认部分犯罪事实;陈伟城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张永进的辩护人认为其构不成犯罪;黄建伟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中止犯罪的意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1999年7月13日,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对黄石武等7名被告均以故意杀人罪分别判决如下:判处黄石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罗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方辉彬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判处郑文绪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分别判处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有期徒刑7年、5年、5年。
2000年12月18日,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黄石武等7人均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查,上诉人黄石武等7人因本案于1998年8月19日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至同月26日先后坦白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诉人黄石武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判处其死刑适当,要求从轻处罚,不予采纳。
上诉人罗国斌参与密谋杀人,开枪射杀郑灿炎,是致郑死亡的凶手之一,亦是本案的主犯。原判已考虑其能坦白交代罪行,其罪责比黄石武稍轻,量刑已酌情从轻判处,现再要求减轻处罚,据理不足,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又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33条的规定,人民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的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本案中,上诉人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没有拒绝执行黄石武发出的违反法律的命令,参与枪杀被害人,事后又隐瞒事实真相,故其三人及辩护人所提出属胁从犯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黄石武、罗国斌、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非法使用枪支射击4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在共同犯罪中,黄石武、罗国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方辉彬、郑文绪、陈伟城、张永进、黄建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能坦白交代罪行,依法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要求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经查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后,于2000年12月18日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裁定即为核准罪犯黄石武死刑,罪犯罗国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事裁定。
2001年3月8日,被害人家属获得刑事赔偿
2000年12月22日8时30分,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揭东县法院公开宣判黄石武等7名罪犯故意杀人案后,黄石武随即被法警押赴刑场,执行枪决。
据反映,普宁市当地一些群众得知黄石武伏法的消息后,奔走相告,纷纷认为黄石武执法犯法,杀害无辜,手段残忍,其被依法判处死刑是罪有应得。
这一天,4位被害人的亲属们更是百感交集,他们多年来为亲人惨死鸣冤告状,历尽艰辛总算看到了结果。2001年3月8日,普宁市公安局根据4名被害人亲属提出的刑事赔偿请求,作出《刑事赔偿决定书》,双方在该决定书上签了字:
一、被害人陈广丰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母亲生活费共计128800.00元。
二、被害人郑灿炎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子女生活费共计160080.00元。
三、被害人陈松平的死亡陪偿金、丧葬费、生前抚养母亲生活费共计128568.00元。
四、被害人黄华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24200.00元。
另外,普宁市公安局在《刑事赔偿决定书》中还返还了扣押陈广丰等4名被害人生前随身携带的现金和物品。
至此,这起历时三年多,引起社会强烈反响的民警故意杀人案,可谓尘埃落定。
正如《苍天血证》一文最后所言:“中国的老百姓更相信天良,也有‘天理不容之说。而屈指可数的恶人却不知其中深刻的蕴意,结果往往自己应验了‘恶有恶报。被害人郑灿炎的弟弟郑灿明相信本案最终会有一个公正结果,因为,这位普通农民的身后,有神圣的共和国法律,还有正义和千千万万不泯的良知!”
然而,我此刻在想,4位村民瞬间的惨死,黄石武等7人由民警变为死刑犯、阶下囚,这起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不应该也不会留给人们仅仅是一种思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