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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新闻“防火墙”

2000-02-16

新闻记者 2000年10期
关键词:舆论监督防火墙新闻报道

蓝 芳

新闻侵权问题很早就引起了我们的重视。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以下简称本集团)主办的主报《南方日报》和各系列报如《南方周末》、《南方都市报》、《南方农村报》等,在新闻报道中,尤其是在舆论监督报道中,惹来了一些官司。这些新闻官司,从法律的角度看,其新闻报道都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产生,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从客观角度来看,受到新闻时效要求、采访工具落后等因素的制约,采访工作不可能像司法人员办案、律师取证那样,使所有新闻事实都得到有效证据的支持;二是从主观角度来看,部分新闻工作者本身的群众观念、法制观念、权利观念淡薄。因此,就如何在新闻报道或新闻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之间构筑“防火墙”,预防新闻报道“走火伤人”的问题,本集团社委会采取了一些措施。《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出台,就是在集团内部为预防新闻侵权而构筑的一道“防火墙”。

出台《规定》势在必行

促使我们出台《规定》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减轻讼累、减少损失的需要。这是最直接的动因。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我省法治程度越来越高、受众法律意识明显增强的情况下,本集团遇到的新闻纠纷也呈增多之势。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善意、正当的舆论监督中出现个别细节失实。这种轻微失实的报道,主要是由新闻本身的特点决定的。新闻报道的过程,是一个新闻采访、编辑、印刷、发表、投递的系统工程。这个过程环节多,时间短,专业性强,不可能绝对准确地把握事实和意见,也不可能完全避免过失。但一些当事人不了解新闻的性质,抓住个别细节问题进行纠缠。新闻侵权纠纷发生后,轻则引起当事人的投诉,重则引发新闻侵权诉讼。而在新闻侵权诉讼中,法官往往对新闻报道中的事实的真实性要求非常严格。在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格权保护发生冲突时,许多法官倾向于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因此,新闻单位常常很被动,报社领导、当事记者、编辑以及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去应付官司。有关人员经常被拖得精疲力竭,严重影响正常的采编工作。新闻诉讼不但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而且要承受较大的社会压力和经济损失。我们认为,为了减轻讼累,减少损失,与其坐等官司上门,不如加强内部自律,预防新闻侵权,在源头上堵住诱发新闻侵权的各种漏洞。

二是维护本报权威性的需要。法治是我国走向繁荣富强、高度民主的必由之路。因此,依法治国早已成为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而广东处在改革开放的前沿,法治尤其显得必要和迫切。本集团所办的主报作为广东省委机关报,担负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任务,又是党和人民的喉舌,在党政机关和人民群众中享有很高的威望和地位,而提高法治水平,是党报题中应有之义。此外,本集团历来重视舆论监督。这方面的新闻报道,一向以方向正、找点准、角度新、力度大、效果好而树立了自己的权威地位。广大读者之所以看好党报的原因,主要也在于媒体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但是,也不能否认,本集团的新闻从业人员中,有相当部分的采编人员缺乏系统的法制教育,对许多法律问题认识模糊。这种状况与本集团新闻事业的飞速发展极不相称。为了充分发挥党报作用,维护党报的权威地位,有必要提高整个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法制意识。

三是弥补新闻法空白的需要。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新闻媒体、新闻记者和编辑在舆论监督中到底享有什么权利?这种权利在何种范围内行使属于正当使用?舆论监督与新闻侵权之间的界限是什么?新闻采访方式、手段有无限制?等等,都无详细的规定。但新闻工作者不能坐等有关法律法规出台了才进行新闻采编工作。面对目前这种新闻法制状况,我们发现本集团同时存在着两种极端现象:一是个别记者、编辑滥用权利,对报道对象横加指责或妄加评论,乃至出现自觉或不自觉的报道失实现象;二是个别记者、编辑缩手缩脚,不敢开展正常、正当的批评报道或舆论监督。与此同时,广大读者和报道对象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有鉴于此,本集团考虑有必要在报社内部先制定一些规则,使新闻报道工作有章可循。这既可以加强新闻行业自律,又能确保舆论监督顺利进行。

依法立规 图操胜券

尽管我们很早就注意和重视了新闻侵权问题,但在条件尚未成熟时,我们没有急于出台相关的规定,而是在理论研究和经济积累上做准备。

什么是新闻侵权?新闻侵权与正当舆论监督的界线在哪里?新闻侵权侵犯的是公民、法人的什么权?新闻侵权行为有哪些种类?新闻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什么区别?新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新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新闻侵权行为要承担哪些责任?等等。这些问题,在新闻界和法学界都是一些前沿问题和热点问题。对这些问题,如果在理论上没有清晰的认识,就难以在预防新闻侵权方面作出科学的符合实际需要的规范。为此,我们组织法律、新闻方面的专业人员对新闻侵权行为进行学理研究和经验总结,形成了我们自己的新闻侵权法观点。

我们认为,新闻侵权系指行为人通过报纸、电视、电脑网络、广播等新闻媒体,公开发表了不实报道,或者报道虽然真实,但系法律禁止公开传播的事实,因此对当事人造成侵害的行为。界定这个概念,可以使记者、编辑在总体上把握正当采编行为与新闻侵权行为。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新闻侵权细分为新闻侵犯名誉权(含新闻诽谤)、新闻侵犯隐私权、新闻侵犯姓名或名称权、新闻侵犯肖像权、新闻侵犯商业秘密权等。从本集团的实践来看,新闻侵犯名誉权案件是新闻官司中较常见的。所以,我们又将新闻侵犯名誉权分为以下几种:

其一,虚假新闻损害他人名誉。即新闻完全失实或基本失实,对他人名誉造成损害。虚假新闻历来是新闻界所反对的。但由于一些从业人员追求轰动效应,工作马虎,不深入调查采访等原因,导致一些虚假新闻出笼。例如,有一家报纸,曾刊出一篇表扬性的关于一对打工仔冲破重重阻力恋爱结婚的报道。事后查明,该报道是一个外报记者根据两对打工仔爱情经历编造出来的,其中的所谓“事实”多属杜撰。后来,两对打工仔先后起诉该报侵害名誉权,使该报非常被动。

其二,侮辱他人人格。报道的内容虽然基本属实,但是其中有侮辱他人人格的词句的,也构成侵权。例如,报道中针对受害人的某种生理缺陷,某种不正当的行为,或某种不足为外人道的疾病等,运用贬低、伤害性的言辞,对受害人进行攻击的违法行为。

其三,新闻诽谤。即报道中恶意编造虚假事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恶意是故意的一种主观状态,它与新闻报道中的一般故意的区别在于:新闻诽谤者在主观动机上对受害人不怀好意,如挟私报复,心存偏见等,其损害受害人名誉的针对性非常明显。而一般故意的动机只是为了制造轰动效应,取得稿酬或为个人出名等,不存在刻意对受害人进行伤害的心理状态。一般来说,新闻诽谤中的所谓“新闻事实”,是侵权人恶意编造的,或者虽与生活真实有一定联系,甚至个别细节是生活真实,但主要事实是凭空捏造的。而这些编造的“新闻事实”,会使读者对受害人的人格产生明显的贬低性的评价。

其四,不当评论损害他人名誉。就是说,在新闻报道中,对受害人的品质、行为、信誉等作出不恰当的评论,从而损害他人名誉。这种评论可以是记者本人作出的,也可以是其他人作出的。但无论是谁作出的,只要在报纸上发表了,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有一家报纸发表几篇读者来信,其中部分内容对某一特定当事人的行为进行了评论,使用了诸如“白嫖”、“抠女大王”、“老流氓”等字眼,结果成讼,且招致败诉。

总之,凡涉及指控个人违法犯罪、单位声誉的、个人名声的、个人疾病的、对个人智力评价的,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对个人或单位贬低性评价的内容,必须掌握足够的证据方能报道。禁止在报道中出现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词句。正面报道对象的材料也要全面掌握,言之有据,评价要准确无误,不要人为拔高或贬低。在报道中注意这些方面,就能有效地避免新闻侵犯名誉权事件的发生。

与此同时,未经本人书面授权而披露他人隐私、阴私的报道,也是容易惹官司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就自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隐私权一般包括以下具体内容: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目前,侵犯隐私一般按照侵犯名誉权处理。因此,我们在《规定》中相应作出要求:在新闻报道中,凡是未经本人书面授权的,不得披露他人隐私、阴私。

在新闻侵犯姓名或名称权方面,我们认为,把新闻报道对象的姓名、名称搞准确就不会侵权。姓名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决定、变更和使用自己的姓名并得排除他人干涉或非法使用的权利。名称权是特定团体依法决定、使用、变更及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并得排除他人非法使用或干涉的权利。新闻侵犯姓名或名称权,主要是由于张冠李戴而引起的,并且往往和名誉侵权结合在一起。例如,某报一篇报道VCD行业状况的报道,将甲企业的名称误作乙企业名称。又如,某报未经当事人同意,也未经法院同意,将经济纠纷中的当事人牛某的姓名以“牛×”字样公诸报端而导致诉讼。因此,对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非公开的法律文件,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文书,不宜原文刊登。对依据上述非公开的法律文件采写的新闻报道,未经相关机关主管部门领导审定,也不宜发表。

对于新闻照片的使用,如果照片和图片涉及个人肖像时,该进行技术处理的要进行技术处理,但不要丑化;此外,照片主人公和著作权人如果指定了照片的用途,更要慎重。肖像权是自然人对其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肖像权主要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完整权、利益维护权等。新闻侵犯肖像权主要表现在未经同意擅自发表他人照片、照片张冠李戴、丑化他人照片或对照片擅自进行修改等情况。如某报发表关于一少女跳楼事件的报道,将B的照片错当成C的照片而成讼。又如,本集团一位记者在一家夜总会经同意后拍了一些照片。但这些照片后来被另一家报纸用于一篇与该夜总会毫无关系的批评性报道中,结果成讼。

我们通过对本集团所涉及到的新闻侵权纠纷进行研究、总结,从中摸索到一条规律,这就是,在所有的新闻侵权纠纷中,批评报道是最易引发新闻侵权诉讼的。所以,本集团建立了批评报道发表之前的沟通制度和重大批评报道责任制。例如,慎重对待情况反映,确保批评报道的公正性,批评报道的采访经费由本报业集团自行负责,不得接受投诉人提供的吃住招待以及采访经费等。这些措施,不仅使批评报道本身保持了公正性,而且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有的放矢 行之有效

在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本集团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把《规定》分成四个部分:基本原则、新闻报道、批评报道、诉讼责任制,共十四条近三千字。在“基本原则”部分里,结合本报报业集团的实际,对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尤其是批评报道,我们特别提出“三个有利于原则”和“三高原则”,即“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此外,我们要求新闻工作者要具备很高的职业道德,有高度清醒的头脑和很高的业务素质(从预防新闻侵权的角度来说,特别要具备很高的报道艺术,报道既要做到旗帜鲜明,弘扬正气,又不授人以柄)。这个原则,我们称之为“三高原则”。“三个有利于原则”是从舆论监督的目的方面来对新闻工作者提出要求的,“三高原则”是从新闻报道业务的具体开展方面来提出要求的。

今年5月,本集团社委会将《规定》付诸实施。《规定》出台之后,首先在本集团内部引起了强烈反响。新闻采编部门组织相关人员专门学习和讨论了这个《规定》。因为《规定》正式出台之前,曾征求和吸纳了新闻采编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五易其稿,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所以受到各部门的欢迎。《规定》出台之后,记者和编辑的法制意识、权利意识有明显的提高。例如,批评报道严格按照规定采编、发表,到目前为止,尚未出现新的投诉和官司。此《规定》被集团列为新闻业务培训的重要资料,尤其对新参加采编队伍的同志有重要的帮助作用。

《规定》出台后,在全省新闻界引起很大反响,受到省委宣传部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规定》经一些中央媒体介绍后,在全国新闻界也引起了良好反响,一些兄弟报社、电台、杂志社等新闻媒体,纷纷来电来函索取,并给予了好评。当然,《规定》并不能概括所有的新闻侵权类型,也不可能预防所有的新闻侵权纠纷。其效果如何,还有待今后实践的检验。

附录:

南方日报报业集团预防新闻侵权的若干规定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有效减少乃至避免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舆论监督要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有利于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改进工作。新闻报道尤其是批评性报道,应当坚持这三个“有利于”原则。

第三条 新闻工作者要恪守职业道德,摆正自己的位置。严禁借新闻采编之机泄私愤、打击报复、谋取私利,在新闻报道中要杜绝失实报道或哗众取宠等不良现象。要积极正确稳妥地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报道既要做到旗帜鲜明,弘扬正气,又不以“社会法官”或“裁判员”的面目出现。

新闻报道

第四条 新闻工作者要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记者采访要深入、细致、客观、全面,评论要公正准确、注意“火候”;编辑对稿件要严格把关,有事实不清、评论失当、作者主观成分多等问题的稿件不得见报。

第五条 为了避免新闻侵权纠纷的发生,新闻报道的采编工作要注意以下几点:

1.涉及到如下内容时,要掌握足够的证据方能报道:(1)涉及指控个人违法犯罪的;(2)涉及到单位声誉的;(3)涉及个人名声的;(4)涉及个人疾病的;(5)涉及对个人智力评价的;(6)其他可能引起对个人或单位贬低性评价的。

2.要避免正面报道失实引出新闻侵权纠纷,对正面报道对象的材料要全面掌握,言之有据。材料、数字、名称、定性、评价要准确无误,不要人为拔高或贬低,严禁所谓的“合理想象”。

3.不得泄露所涉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未经本人书面授权,不得披露他人隐私、阴私。

4.新闻照片要有著作权人的书面授权,照片和图片涉及到个人肖像时,要慎重处理,不要丑化,该进行技术处理的要进行技术处理。

5.转载他人作品或稿件,必须注明出处,并支稿酬。已注明“不准转载”、“严禁转载”等字样的,应获得版权所有者的书面授权,方可转载。

6.对外来稿件要慎用,防止假新闻出笼。

7.对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法院、司法行政机关非公开的法律文件,一律不得原文刊登。对依据上述非公开的法律文件采写的新闻报道,未经相关机关主管部门同意和本报分管社委签发,不得发表。

8.不得在报道中出现侮辱、诽谤他人人格的词句。

批评报道

第六条 建立批评报道发表前的沟通制度。批评报道要注意倾听被批评者、被批评者的单位或其上级单位的意见,把事实弄准确,尤其是要弄清被批评者提出的种种疑问和难题。

第七条 建立重大批评报道责任制。批评稿件见报,必须经编辑、部门负责人、分管社委审查签字,最后由总编辑审定是否见报。审批手续不全,一般不得发稿。

第八条 采编批评报道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把好采访关。要反复核对事实,特别是有关时间、地点、人名、职务、职称、数据、主要情节等。严禁道听途说、主观臆断、凭空想象。批评稿禁用“据说”、“听说”等字句。

2.做好采访笔录。笔录要翔实,字迹要清晰,必要时尽量要求被采访者在每一页采访笔录上签名认可。报道要用事实说话,尽量把涉及到的各方的意见摆出来,一般不要下结论。非下结论不可的,必须经得起事实与逻辑的检验。

3.注意采访录音。采访录音要清晰,录音时要注意尽量将能够反映当时背景的声音、材料录入采访录音中。录音时要通过明示或暗示方式征得对方同意。

4.强化证据意识,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收集的材料要尽可能多而全,使用的材料要与自己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在逻辑上能够相互印证。凡是重大的批评报道,相关部门都要建立证据档案,妥善保管,以免证据灭失。

5.关键词句精雕细琢。尤其是对事件或人物定性的词句要反复斟酌,把握好分寸,不要把话说绝(已由有关国家机关通过公开的法律文书确认了的除外)。报道中严禁使用带有侮辱、诽谤等人身攻击性质的词句。涉及到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民事、经济纠纷的报道,不要任意表明自己的立场,更不能对其中的任何一方说三道四。对公、检、法、司等国家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法律文书中有关事实部分,不要轻易发表自己的意见。

6.慎重对待情况反映。对报料新闻、读者来信、热线电话、群众呼声等反映情况的新闻报道,一定要调查核实,保证事实准确才能刊发。

7.注意批评技巧。批评个人的,尽量不具体点出被批评者所在的单位;批评单位的,尽量不具体点出该单位负责人的名字。确须点名批评的,不应对与批评事实无关的、或关系不大的事实、行为、人品等进行评论。

8.合法采访。一般情况下,应采用合法的采访手段进行采访。

特殊情况下,为了党和国家利益、人民和社会公共利益才允许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采用偷拍偷录的方式进行采访,事前应向部门领导汇报;来不及汇报的,采访完毕后立即报告。

9.批评报道的采访经费由本报自行负责,不得接受投诉人提供的吃住招待、以及采访经费等。

诉讼责任制

第九条 新闻侵权纠纷实行诉讼责任制,各系列报自负其法律责任,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各系列报负担。

第十条 发生新闻侵权纠纷后,各系列报、各部门可委托社委办公室法律事务部处理新闻官司。法律事务部有责任和所涉部门、系列报共同协商处理新闻官司。在办案中,原则上由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和涉案单位共同调查取证、出庭应诉。涉案各单位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派员参加时,可由法律事务部全权处理一应事务。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系列报接到司法文书后,应即向分管社委汇报,严禁出现拒绝接受司法文书的现象。

第十二条 若出现以下情况,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应当追究涉案记者、编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责任或行政责任:

1.虚假新闻,包括报道完全失实、基本失实、大部分失实的;

2.文章中有侮辱、诽谤对方当事人的词句、内容的;

3.报道动机不纯,借新闻采编之机以泄私愤、打击报复、谋取私利、哗众取宠的;

4.批评报道审批手续不全并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5.稿件属私人关系稿、人情稿的;

6.编采作风轻浮、态度恶劣、擅自行事、把关不严等原因引起新闻侵权纠纷的;

7.拒绝接受、拖延转交诉讼材料,或拒绝协助法律事务部开展工作的;

8.经社委会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涉案记者、编辑应负责任的认定,由法律事务部提出初步意见后,报社委会决定。涉案记者、编辑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有权通过正常的途径反映意见,为自己申辩。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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