舆论监督“步步高”
2000-02-13蔡铭泽
蔡铭泽
今年4月12日,羊城晚报发表著名专栏评论作家微音的文章《为市人大高歌一曲<步步高>》。文章指出,在广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人大代表对市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质询多达8次,可谓盛况空前,听者开心,阅者高兴。这说明:广州的民主与法制建设,又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也由此逐步强化起来。笔者注意到,今年以来不仅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在不断强化,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作用也在不断强化。我们真应该为广州乃至全国舆论监督的进步高歌一曲“步步高”。
为新闻舆论监督唱“赞歌”,并非作者囿于一己私见,而是有充分事实根据的。综观今年1—4月各报的舆论监督,我们以为大致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舆论监督的密度明显加大。舆论监督是新闻媒介的基本功能之一,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新闻媒介的神圣权利,也是新闻媒介生存竞争和发展的重要手段。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进步,舆论监督在国家的民主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显得越来越重要。因此,新闻媒介无一不花大力气开展舆论监督工作。从数量上来看,各报尤其是各级党报舆论监督的报道明显增多了。以人民日报为例,1—3月该报共发表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34篇,每个月达到11篇以上。这在该报的历史上是不多见的,更何况1、2月份还有元旦和春节两个重大的喜庆节日。新千年喜庆刚过,广州的南方日报立即驶上了舆论监督的“快车道”。1月3日,该报率先刊登《非常师生,非常家长》长篇报道。报道涉及幼儿过早接受教育问题,批评了部分“翻过跟斗过来的”家长至今还抱着“棍棒之下出英才”的想法。文章认为,“大人的忧患意识过早地感染了孩子,使他们自觉不自觉地改变了天性,变得早熟,有的甚至造成心灵的创伤。”由此引起了全社会包括中央领导人对教育问题的重视。据统计,仅1月份,南方日报即发表有关舆论监督方面的报道57篇。其中,1月10日即有24篇,这一天的第二版更是图文并茂,声势强劲。
第二,舆论监督的频率明显加快。一般人认为,舆论监督是一种揭露性报道,是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的,如此一来舆论监督的时效性必然大受影响。但从近年来特别是今年以来舆论监督的实践看,这种认识显然失当。毫无疑问,为了保证舆论监督的准确性和权威性,重大的批评性或揭露性报道必须经过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准。例如,近来有关“湛江走私案”、“厦门走私案”、“胡长清受贿案”和“成克杰受贿案”的报道均是如此。但是,这丝毫不影响新闻媒介开展舆论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事实上,今年以来人民日报和南方日报所发表的舆论监督稿件(主要是批评性报道)除极少数大案要案是统发稿外,其余均是自行采集的。以南方日报为例,2月份该报发表的32篇舆论监督稿件有28篇是自行采集的“本报讯”,只有4篇是采用新华社的通稿,“本报讯”约占88%。由于充分发挥了新闻媒介的主动性,舆论监督的时效性大大加快,日报一般是次日见报,晚报大多是当日见报。不仅如此,各报在整体增加舆论监督密度的基础上,还注意推出自己的“拳头产品”,使舆论监督不断形成新的“热点”和“亮点”。1月25日,广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刚一开幕,一件大新闻即和新闻工作者不期而遇:佛山市人大代表就四会电镀城环境污染问题质询省环保局。南方日报、羊城晚报和广州日报立即主动展开全程跟踪报道,掀起了今年以来舆论监督的第一个热潮。当天,南方日报立即以《四会南江电镀城排放氰化物一案今见分晓》为题加以报道。第二天,该报又在头版中心版位以横排通栏标题和三幅照片推出了组合报道。据报道,质询会“火药味”浓,王局长表态诚恳,但未获通过。报道还特别以新闻背景的形式介绍了代表质询的三条理由:第一,环保评估报告未出台、未经批准就搞建设是违规的;第二,跨区域影响的有污染建设项目没有征得另一方同意;第三,电镀城选址不对。应该说,这些报道是客观、实事求是和两面俱呈的,但又是明显倾向于支持人大代表的质询。对于南方新闻媒介这次成功而精彩的舆论监督,人民日报也立即介入,并在2月23日出版的第56期《民主和法制》周刊的《监督广角》专栏中以《沉甸甸的质询案》为题予以及时总结。文章说:“就人大会议上的‘质询本身而言,似乎并没有构成特别的‘新闻意义。……此次质询最引人注目的焦点在于,省环保局负责人的答复,代表表决为‘不满意,出乎意料。人大代表对答复表示不满意,甚至意见比较尖锐和激烈,这在人大会议的历史上是罕见的。这反映了人大代表忠实履行职责的自觉意识,不再像以前那样‘只要政府说的都是对的,‘代表代表,开完会就了。”事实上,人民日报的《民主和法制》周刊本身就是舆论监督不断进步的一个标志。该刊从1999年初开办以来越办越好,真正做到了及时反映和总结全国新闻媒介舆论监督的动态和经验。
第三,舆论监督的范围明显拓宽,内容更加实际。对舆论监督的界定,新闻界历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从新闻事业的战斗性出发,认为舆论监督是新闻事业对革命队伍内部错误思想和行为所展开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按照这种观点,新闻事业的战斗性体现为新闻批评,新闻批评演变为舆论监督。但这样容易将舆论监督限制于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而且容易使其蜕变为纯粹的斗争工具。另一种是从新闻事业的“环境监测”功能出发,认为新闻媒介对全社会负有监测和督促的职责,大凡对政府及其官员的监督、对公民个人品行高下的评判以及对社会风气良否的引导均可纳入舆论监督的范畴。而这样又容易使舆论监督的范围失之过宽,并且有可能误导新闻工作者产生“无冕之王”的虚妄心理。因此,这两种观点都不利于舆论监督的健康发展。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请参见本刊今年第4期阚敬侠的文章《论我国的舆论监督法律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舆论监督的定义应该是:新闻工作者代表公民行使监督权,在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表达舆论、影响公共决策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这种观点为新闻界普遍接受,舆论监督的主体、对象和方法也随之进一步明确,使之更加贴近人民群众的实际生活。继1月底广东省人大质询案之后,3月底全国新闻媒介再次掀起舆论监督的高潮。和上一轮高潮相比,这一轮舆论监督高潮有一个显著的特点,那就是它所涉及的话题都是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直接相关的。先是3月24日中国青年报等以显著的版位报道了“姚丽事件”,积极为因“没有挺身而出”与打劫银行的歹徒进行殊死搏斗而被“双开除”的大庆市建行营业员姚丽鸣不平。接着,为配合广州市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召开,羊城晚报集中报道一系列与广大市民密切相关的事件:“自来水提价”问题(3月20日),“指定燃气具”垄断经营问题(3月24日),“个体中巴整顿”问题(3月27日)和“日放粉尘数吨,危害居民卅万”的广州水泥厂迁移问题(3月28日),等等。这些问题既为老百姓密切关注,自然也为人大代表积极主张。因此在广州市人大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先后就这些问题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了尖锐的询问。其中,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白云山风景区乱建豪宅”(4月6日)和“缓建广州歌剧院”(4月8日)的询问案,反响尤为强烈。正如羊城晚报4月11日报道会议闭幕的消息时所指出的,这次人代会“因执着于民生问题而深得民心”,“人大关注的正是百姓关心的”。这些新闻让广大市民眼前一亮:现在的人大大不一样了,民主气氛很浓,政府官员再也难当“太平官”了。这正是舆论监督的威力所在。
舆论监督历来被认为是一件难事,有人形容舆论监督“稿件采访难”、“谢绝人情难”、“摆脱纠缠难”、“应付官司难”。上述舆论监督的进步正是克服了这些“难点”而取得的,它有着深厚的社会背景。从根本上说,这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的必然结果。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以江泽民同志为首的党中央高度重视舆论监督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的积极作用,为新闻界开展舆论监督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十五大报告中指出:“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法制紧密结合,实行依法治国。”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人民群众在共产党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其中,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舆论监督。1998年7月,朱镕基总理为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题词,勉励新闻工作者积极开展舆论监督,做“民众喉舌,政府鉴镜,改革尖兵”。为推进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尉健行同志最近强调指出:“要重视和善于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要选择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进行深入报道,营造反腐败的舆论氛围。”这样,就极大地鼓舞了新闻界开展舆论监督的勇气。
其次,全社会特别是人民代表民主法制意识不断加强,为舆论监督的进步打下了坚实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作为生产力最活跃的因素——人,我国人民的政治文化素质特别是民主法制意识得到了全面提升,因此,人民代表当家作主意识便有了历史性的进步。以广东省人大代表为例,类似质询省环保局的事并不是第一次。例如,1994年11月有21名人大代表就省国土厅拒不执行《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提出质询;1995年2月江门代表就325国道扩建问题对交通厅的质询。在今年3—4月召开的广州市第十一届第三次人代会上,代表们共提出8件询问案。这些充分反映了人大代表民主和法制意识空前觉醒,他们忠于职守和参政议政的能力日益增强。这正是舆论监督得以迅速进步的源泉所在。
再次,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为舆论监督的顺利展开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今年1月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央新闻单位座谈会上明确表示,“人民法院支持舆论监督”。他说,“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希望新闻单位和人民法院相互了解、理解、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合作,共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进步。”为此,他还提出了保护新闻媒介进行正当的舆论监督的六条具体的司法保护措施。为了切实鼓励和保护舆论监督,各级地方党政部门也先后制定了一些关于舆论监督的办法。1999年6月,珠海市委和市府首先出台了《珠海市新闻舆论监督办法(试行)》。受这个文件的鼓舞,珠海市新闻工作者展开了一系列重大的舆论监督报道,他们自豪地把1999年称为珠海市新闻界的“舆论监督年”。最近,安徽省政府法制局发出通知,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鼓励和支持新闻单位对行政机关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曝光,并建立和健全新闻曝光案件追查制度。这些办法和通知虽然还不具备法规的性质,但其权威性是不容忽视的,它表明我国新闻舆论监督正在步入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最后,新闻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水平迅速提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是避免新闻官司的关键,以前在这方面新闻界是有过深刻教训的。据专家披露,从1983年1月我国第一起新闻官司(《二十年“疯女”之谜》)到1994年的180起新闻官司中,绝大部分是新闻界败诉。之所以如此,新闻法制建设滞后固然是一个重要原因,但与新闻界不懂法、不守法也有密切关系。近年来,新闻界普遍吸取了教训,注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舆论监督的权威。这样,新闻界在开展舆论监督时就有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例如,在舆论监督的对象上,注意严格区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一般法人和公民,对前者大胆实施舆论监督,对后者则审慎从事,尽量避免新闻侵权;在新闻真实性问题上,十分注意事实的真实和准确,不道听途说和主观臆断;在报道方法上,注意使用客观报道和平衡报道的手法,对人对事尽量两面俱呈,避免片面性;在思维方式上,注意摒弃单向思维方式,代之以全方位、多层次和往复式思维方式,克服过去那种非此即彼、非好即坏的弊端,在主持社会正义的同时,力求留有余地。随着舆论监督水平和艺术的提高,新闻界也积极依靠法律维护自身的权利,并且在一些“新闻官司”中胜诉:1月6日,华东方面首先传出无锡日报社诉中国足协并获赔3万元和被告赔礼道歉的消息(最近双方调解成功);1月19日,广州的南方都市报社也在一起侵害名誉权案中胜诉;4月3日,山东电视台记者孙震博诉海阳市人民政府侵犯名誉权案胜诉,获赔精神损失和其他损失费16000余元。这3起“新闻官司”分别代表了新闻界和公民、法人及政府三种不同的新闻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它说明我们的国家已经进入民主和法制的新时代,新闻界也步入了依法开展舆论监督的正确轨道。
当然,就此断言我国的舆论监督已经全线告捷,恐怕还为时过早,因为舆论监督在不少地方至今还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沿着这条路坚定地走下去,那么就完全有理由相信,舆论监督在新时代必将大有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