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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得的惩罚

1992-08-24王民立

中国青年 1992年6期
关键词:无故合法权益惩罚

王民立

田怀顺因无故殴打儿童,被潍坊潍城区院校街派出所处以治安警告处罚,并责令其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1500元。

田怀顺的女儿在小学二年级读书,其女因在课堂上不认真听讲,受到老师批评而哭泣。中午放学时,在校门口接女儿回家的田怀顺,看到哭泣而来的女儿,不禁勃然大怒,误以为与女儿同行的9岁男孩鲁一打了她,不问青红皂白,怒气冲冲地抡起巴掌朝鲁一右面部打去。可怜的鲁一,在毫无戒备的情况下,被打得头晕目眩,致使耳鸣、视力下降,而且造成脑震荡,休息40余天。更为严重的是,鲁一无故被打,精神受到了创伤,每当夜幕降临,幼小的身躯便缩成一团,躲在父母身边,稍有响动便吓得闭上眼睛。

当时,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已经颁布实施,省市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也已成立。鲁一的父亲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省、市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投诉。接到报案后,省未成年人保委会非常重视,认为田怀顺的行为发生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颁行之后,而且对鲁一的伤害是严重的,影响极其恶劣,必须依法严肃处理。即责成潍坊市未保委对事件详细调查,并督促公安机关迅速处理此事,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法律是无情的,院校街派出所依据法律程序,对此案迅速进行了处理,田怀顺受到了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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