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侵犯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1991-01-01夏力
青年文摘·上半月 1991年2期
夏 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88年对此作的解释是:
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盗用、假冒他人名义,以函、电等方式进行欺骗或者愚弄他人,并使其财产、名誉受到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侵权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