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应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
1990-08-28李奇葆
李奇葆
经过10年的努力,改革已成为不可逆转的浩荡潮流。然而,对于改革的认识和理解,却仍然需要随着改革实践不断加深和提高。《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我们的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这就是说,我们进行的改革,不是改变社会制度,更不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那种革命”。改革的进行,只应该促进而绝不能损害社会的安全、生产的发展、人民生活的改善和国家财力的增加,应在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前提下以发展社会生产力为根本目的。
应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基本上是适应的。建国40年来,国民生产总值和国民收入分别增长19.8倍和18倍,国民生产总值已上升到世界第8位,发展速度是一般资本主义国家所没有的。这说明了社会主义制度相对资本主义制度来说具有优越性。但是,我们也要看到,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生产力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同上层建筑之间也有不适应的一面,影响了生产力的发展,这就需要我们进行改革。但这种改革并不是从根本上改变生产关系,只是解决那些属于生产关系范畴的与生产力不相适应的方面,从而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那么,怎样确定改革的内容和理解这种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呢?经过30多年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这些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我国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生产关系这一范畴的认识有了发展。根据这方面理论,可以把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规定,包括三条内容:第一条是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包括采取国家所有制形式的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而占主导地位的则是全民所有制。这是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不可动摇的基石。第二条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是社会主义优越于资本主义的根本特征之一。第三条是消费品的按劳分配。它标志着社会主义制度消除了剥削,同资本主义的按资分配根本不同,又区别于共产主义的按需分配。我们今天进行经济改革,并不是要改掉这些基本的生产关系,而正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和进一步完善这些基本的生产关系。
第二个层次是经济运行体制,诸如国民经济管理体制、企业管理体制、计划体制、价格体制、财政体制、工资体制、外贸体制、农村经济体制等,涉及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等各个领域。经济运行体制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是否具有生机与活力。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表明,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就经济方面来说,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经济体制的具体模式存在着与生产力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因素。其主要弊端是:政企职责不分,条块分割,国家对企业统得过多过死,忽视商品生产、价值规律和市场的作用,分配中平均主义严重,结果造成社会主义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活力。经济运行体制作为具体的生产关系,它在同基本关系保持统一性的前提下,可以也应该随着各方面情况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改革的内容应该是改革束缚生产力发展、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经济运行体制的那些部分。
也许有人会说,这样理解改革的内容,能实现改革的初衷吗?我想实践已作出了明确的回答。从我国农村的改革来看,经济模式的改革已经取得了众所公认的成效。在过去实现了农业合作化的20年里,集体经济基本上是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体制,农民既无生产自主权,又无产品支配权,积极性受到严重影响,阻滞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而农村改革之后,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改变了过去的模式,采取了“统分结合”的经营方式和“包干分配”的分配形式,便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总产值1980年为1922亿元,1986年为3947亿元,增长到两倍;197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134元,1988年达到493元,增长到3.7倍。实行改革后,我国农民从吃“大锅饭”变为吃“小锅饭”,但是这并没有改变集体经济的公有制性质。最主要的生产资料,如土地、草场、山场、水面等一些农田水利设施,仍然保持了集体所有权。由此可见,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在不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的经济特征的情况下,生产力的解放与发展完全可能,因此,我们对立足于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体制改革应充满信心。
前一段时间,一些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极力宣扬市场经济,有人发表《私有制宣言》,有人要搞全盘西化。对此,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坚持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就必须坚持改革的社会主义方向,即在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的同时,坚持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原则,在实行多种分配形式的同时,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只要我们理论上明确,实践中坚定,并且大胆探索,就一定能够向人类证明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的极大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