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领导者的法制观念
1987-08-24米博华
米博华
公民要懂法,似乎和小三班的孩子要懂“不说瞎话”一样,又是背又是考。这种事情虽说烦琐些,但也没什么坏处。作为公民,对法律懂得多些,总比不懂好,但我总觉得这种事没有挠到痒处。
就犯罪分子来说,或杀人越货,或鲸吞财产,或奸淫施暴……绝大多数并非是因不懂法所致。犯罪分子总是在路断人稀之地、夜深人静之时活动,可见,他们知道世界上还有法,尤其知道法的厉害。“杀人抵命,借债还钱”,这公理只有白痴不懂,而法律是不追究白痴的。法的厉害,凡有独立能力、行为的人都“略知一二”。不能指望他们背了《刑法》就不犯罪了。一般公民之于法律是渺小的,法律之于他们是有尊严的。因此,就算一般公民的法制观念还不够完善,但事实上,法就是法,没什么情面;何况他们也没有足以使法变得有情有面起来的力量。当然,公民的法制观念强一些是不会有什么坏处的。
不过,在我看来,那些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人(握有一定权力的执事、领导者),他们的法制观念如何,或许更为重要。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会对法的尊严造成事实上的危害。徐州沛县人大常委主任梁宏瑞养狗伤人就是一例。他家养了一条大狼狗,已伤多人。徐州电视台记者同公安防疫人员到他家采访,说到群众对他养狗有反映时,他说:“群众算什么东西?只要我在位,一跺脚你们就别想出沛县。”他竟唆使妻女抢夺摄像器材,把价值8000元的摄像机话筒一折两断,其至利用职权,派治安民警追赶记者的汽车。我们且不说养狗是否涉嫌违背当地法规,也不论群众安危在他眼里多不值钱,但不管怎么说,此狗伤人,梁某又纵狗为害,并对劝阻者施暴,总应受到法律追究。不幸的是,法律奈何不了他。法律在他眼里一文不值,难道不是显而易见的么?
法应为天下之本,这是崇高的理想;付诸实践,却需长期的奋斗。现实是,法在一定时候,一定情况下,仍然没有“本”的尊严、“本”的权威。我到某地信访处采访,发现上诉的材料中有一半涉及法律问题。我很惊讶,这些上诉者为什么不去找法院,而来找在法律方面本不该越俎代庖的信访处或通过信访处上达本地最高行政长官。我曾以为他们缺乏法律常识,结果是我缺乏生活常识。丰富的生活经验告诉他们,行政领导尤其是本地大小行政长官的干预——表态、批示,往往比法律条文更有力量。我不由陷入一种矛盾:这些个批示表态多半是对的,且有泰山压顶之势,使正气得以张扬,使案子迎刃而解;另一方面,我们又必须承认,这些表态和批示毕竟不能被看成是法律条文。一位领导对一桩案子怎么评论是一回事,而法院依法判决又是一回事。怎么能把表态和批示当成判决书呢?
问题好象不全在于这些表态、批示正确与否,有效与否,而在于我们的法律审判是否能独立,是否有权威,因为法律在这里仍处在从属的地位。这颇为不妙。就算这批示、表态大部分正确,还有少部分不那么正确甚至错误的呢?很可能是正确和错误的都能够使法律变得无所适从。比较合理、公道的办法是,不要法出多门,而应该逐步实践这样一条原则:法是全国之“最”,一切政党、团体、组织,一切人都须遵循和恪守这个之“最”。
执政党、领导者尤其要忠于这个原则,因为执政的地位往往容易使法制观念变得比较淡薄。某乡党委书记可以下令把一名社员绑了,而一位社员纵然想这么干,恐怕也绝不可能把一位书记绑了。倘真这样做了,难免有三倍的祸咎,这还有什么疑问吗?观之当今不胜其多的讼争,什么样的案子都可能有。但几乎有一个共同的规律,就是:逍遥法外,敢和法律开玩笑的,罗织罪名、善于游戏法律的,常常是那些直接和间接与权力、势力有瓜葛的人和事。胆大包天、凶悍异常的犯罪固然可怕,但终于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更可怕的是法律奈何不得的那一部分——权力。
因此,可以这样说,领导者的法制观念最易淡薄,也最应该匡持和警惕。(图:姜吉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