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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合伙人”的实践特性与运作逻辑

2025-03-07张良广

城市观察 2025年1期
关键词:社区治理

摘要:本文依据合作生产5W模式,剖析了“社区合伙人”在社区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实践特征与运作逻辑。研究表明,公民个人、企业以及社会组织构成“社区合伙人”合作生产的主要参与主体;服务设计、实施与评估环节是“社区合伙人”合作生产的关键步骤;“社区合伙人”合作生产呈现出服务与价值共同生产的双重结果;经济利益考量、多元治理需求以及公民素养提升是推动“社区合伙人”合作生产的主要动力;不同地域的政策环境与基础设施状况显著影响“社区合伙人”合作生产的具体形态与成效。“社区合伙人”丰富了合作生产的实践形式,动力机制复杂多元,开辟了社区公共价值创造的新路径。然而,对“社区合伙人”公共属性的引导与绩效评价的完善,也亟须引起重视。

关键词:合作生产;社区合伙人;社区公共服务;社区治理

【中图分类号】 D669.3" " "DOI:10.3969/j.issn.1674-7178.2025.01.008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要推进基层治理创新。社区作为基层治理的基本单元,已成为我国提升治理效能和增进民生福祉的重要平台。如何动员多元主体参与,进而构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区治理共同体是社区治理与基层公共服务改革研究的重要议题。在社区党组织的统筹下,通过引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居民个人等多类主体,与社区建立起平等、合作、共赢的伙伴关系,共同提供各类基层公共服务的“社区合伙人”模式,已经成为许多社区推进公共服务升级与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举措。“社区合伙人”模式之所以能够出现,与我国基层治理与公共服务改革不断深化息息相关,也是马克思共同体思想指导下中国式现代化基层探索的生动体现。早在2006 年,国务院便颁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指出“要大力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自此之后,“切实满足居民公共服务需求,推动基层公共服务改革创新”便成为中央及地方政策关注的焦点。2013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在党建引领下,推动多元主体有序参与社区公共事务治理,已成为新时代社区治理的重要趋势。2021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提出打造“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共享的基层治理共同体”,为此后基层治理指明了方向。

基于各地实践发现,“社区合伙人”模式不仅丰富了社区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和内容,同时也搭建起多方参与、共同决策的新型治理格局,让社区治理与服务从 “独角戏” 变为 “大合唱”。“社区合伙人”模式的出现,一方面有效整合了社区各方资源,提升了社区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另一方面,也极大地激发了各类主体的参与热情,推动社区治理从单一主体向治理共同体迈进。社区公共服务由政府单一供给向多元参与的合作模式转变,这不仅深化了社区治理的内涵,增添了社区活力,而且还有力地提升了社区公共服务发展的水平。那么,如何从公共管理角度分析看待“社区合伙人”?“社区合伙人”的实践特性与运作逻辑究竟为何?这将是本文关注的重点。

一、 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 概念界定:什么是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Coproduction)的概念最早由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在1972年提出,用于分析政府和民众共同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现象,并认为合作生产模式促进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协同增效[1]。这一现象的出现,源于当时美国的许多州政府与市政府面临公共财政赤字的危机,难以增加对公共服务领域的财政投入,而民众对于公共服务的需求却逐渐提高,为了缓和这一矛盾,政府开始主张与民众携手合作生产公共服务[2]。伴随经济危机的周期性显现,每当政府财政紧张之时,合作生产就成为政府推行公共服务的重要选择[3]。随着新公共服务浪潮的兴起,公民不仅是公共服务的需求者与消费者,作为公共服务合作生产者的身份也越发受到重视,因此合作生产不仅作为应对财政危机的权宜之计,也成为公共服务发展的一种趋势。

合作生产的概念经历了从严格限定到逐步开放的演变过程。最初,合作生产被狭义地理解为基于公民自主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活动,强调必须“由政府与公民共同进行”[4]。除此之外,合作生产特别强调专业服务者的参与,认为专业服务者摒弃专业权威与服务使用者或其他社区成员共同提供服务,且可以持续开展此类服务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合作生产范畴的重要特征[5]。大卫·博伊尔(David Boyle)和迈克尔·哈里斯(Michael Harris)在研究中指出,合作生产涉及专业人员与服务使用者(包括其家庭成员和邻居)通过平等互惠的关系共同提供公共服务[6]。约翰·奥尔福德(John Alford)在此基础上提出,任何非政府机构的个人或团体,只要其行为满足以下条件,亦可视为合作生产:(1)与机构的服务生产相关联,或虽不属于机构但受其行为影响;(2)具有一定程度的志愿性质;(3)在服务产出或结果中有意创造私人或公共价值[7]。这一观点逐渐被广泛接受,使得合作生产的定义范围得到扩展,但其核心要素“公民参与、平等协商和政府授权”依然保持不变。

近年来,中国学者对合作生产的研究和论述中普遍引用了上述观点。朱春奎等在其文章中提到,合作生产将政府的角色从生产者、购买者、监督者和补贴者扩展到一个更为广泛的范畴,将公民的角色从政府的顾客拓展为公共服务的共同提供者和服务质量好坏的共同负责者[8]。因此,合作生产扩展了以往“国家—社会—公民”之间的互动关系,为公共服务的供给开辟了新的模式。国内研究和推介合作生产的主要学者王学军,在多篇论文中也回应了合作生产主体逐渐扩大的问题。他认为随着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合作生产的概念外延得到了不断拓展,合作生产的主体不仅包含了政府和公众,还包括了市场和非营利组织等在内的其他主体。这些主体共同构成了公共服务合作生产的组织网络,它们之间合作的实质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共同利益和彼此认同之上的[9]。

(二)分析框架:合作生产的5W模式

随着合作生产概念的日益明晰,学术界对合作生产过程的研究兴趣日渐浓厚。本文主要参考了英国学者阿图尔·施泰纳(Artur Steiner)等人于2022年提出的关于合作生产的5W分析模式[10],该模式对蒂娜·纳巴奇(Tina Nabatchi)等人在2017年提出的合作生产3W模式[11]进行了扩展。蒂娜·纳巴奇等人提出的3W模式明确了合作生产过程中的三个核心要素,即合作生产的主体(Who),涉及个体、小组或集体等不同规模的参与者;合作生产的阶段(When),涵盖委托、设计、交付与评估四个阶段;合作生产的结果(What),包括形成的优先事项或需求列表、计划或安排、商品或服务等产出。阿图尔·施泰纳等人的研究肯定了3W模式对于分析合作生产的重要意义,指出其能够综合考虑多种行动者在不同阶段的应用及其引发的演变。在此基础上,他们增加了两个额外要素,整合为5W分析模式,即主体(Who)、阶段(When)、结果(What)、原因(Why)和地域(Where),并进一步细化了这些要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的论述。

下面是对合作生产5W模式各要素的具体说明:

1.合作生产的主体(Who):合作生产主体的角色各异,包含公民、顾客与消费者三种类型。他们的参与动机不尽相同,有的是出于义务参与,有的则是出于非义务(自愿)性质参与[12]。其中既包括专业人士也包括非专业人士[13],参与主体的规模也多种多样,既包括个体,也包括小组、集体等形式。这些要素相互交织,共同影响着合作生产的过程和成效,从而极大地丰富了对合作生产参与主体的认识,并使之更贴近实际中的合作生产实践。

2.合作生产的阶段(When):根据合作生产的进程顺序划分为三个阶段,依次为设计计划阶段、执行交付阶段与效果评估阶段。

3.合作生产的结果(What):合作生产的结果可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涉及服务产出,其中既包括与原有公共服务互补的服务,也包括非互补性服务,以及区分志愿服务与非志愿服务(基于服务是否涉及收费)。第二类则关注服务产出所带来的效益与价值,这不仅包括个人和集体层面的价值实现,也涵盖了服务产出、信息交流和行为改变等方面。

4.合作生产的原因(Why):合作生产的发生受多重因素影响,主要可分为个人微观层面和政策层面。在个人层面,合作生产的动机包括个人经历和对社区弱势群体的支持愿望;在政策层面,可能涉及财政紧缩下提供替代性服务的需求,或填补不再流行的服务空白。例如,阿图尔·施泰纳(Artur Steiner )等人在其研究中分析了苏格兰农村日间护理服务的案例,指出合作生产的出现一方面源于志愿者对工作的热爱和对新志愿者培训的期待,以维持服务的持续开放;另一方面,面对长期关闭威胁和公共财政削减的压力,合作生产成为保留当地农村社区日间护理服务的最后手段。

5.合作生产的地域(Where):合作生产在不同地区的实践差异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当地的社会文化与政策背景、实施规模与层级、地理位置(城市或农村)以及服务设施的差异。这些因素共同塑造了合作生产的具体形态和效果。

综上所述,合作生产的主体、阶段、结果、原因和地域五个方面构成了5W分析模式。

二、 研究对象:基层公共服务

中的“社区合伙人”现象

(一)“社区合伙人”的缘起与普遍做法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是国内较早提出“社区合伙人”概念并出台相关政策的地区之一。2018年,郫都区郫筒街道率先开展了“社区合伙人”的尝试;2019年,郫都区正式出台了《规范“社区合伙人”参与社区发展治理机制的指导意见》;2020年,郫都区又印发了《郫都区“社区合伙人”参与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工作实施细则》。经过几年的完善,郫都区基本构建了“社区合伙人”的实践模式,主要是把社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爱心商家、社会组织、爱心个人等社区成员紧密团结在一起,组成“商企合伙人、社群合伙人、个体合伙人”三大类型的合作团队,通过建立亲密的“伙伴关系”,以“公益+低偿+市场”的方式为居民提供专业化、品质化的社区服务,并通过合伙人的收益反哺、资金注入、联合共建等方式提高社区发展的造血能力,这标志着“社区合伙人”从自下而上的民间行动正式转变为政府规范治理的一部分[14]。

2023年,中共成都市委城乡社区发展治理委员会在总结郫都区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支持城乡社区合伙人参与社区发展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区合伙人”的构成、参与方式、合作机制与扶持政策。那么,哪些人可以成为“社区合伙人”呢?《意见》指出,根据法人和自然人的不同属性,将“社区合伙人”分为团体型合伙人和独立型合伙人,只要是愿意参与社区公共服务,个体和法人单位都可以报名,符合审核标准就可以成为“社区合伙人”。成都围绕社区发展、社区治理、社区安全、社区服务和乡村振兴等重点领域开发了多个社区合作的场景。例如,郫都区书院社区就将两处空置的样板房与创业者合作改造为“几人小馆”,在此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座、朗读活动、名家签售、国际友人英语沙龙,为高校、企业活动的开展提供场地等各类支持,并将年利润的2%~5%捐赠给社区基金,用于社区营造、助老助残等公益事业。在合伙模式方面,成都发展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式合作、“时间银行”积分式合作、公共空间共营式合作、众筹+社群式合作、社区生活圈信任生态链式合作[15]。本文认为,根据合作生产的逻辑,除了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外的其他四种均可纳入合作生产的讨论范畴。

之后,湖南、宁夏、山东、山西、江西等地也纷纷开展“社区合伙人”的探索,各地实施的细节虽有不同,但整体逻辑大多参考了成都的做法,具体可参见表1。

(二)“社区合伙人”实地调查案例

截至2024年底,广州虽然尚未出台市一级“社区合伙人”的政策文件,但已在多个区(县)、街道与社区开展“社区合伙人”的实践。其中,广州市南沙区于2024年6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指导意见》,专门提及发展“社区合伙人”。笔者对南沙区两个开展“社区合伙人”的社区开展了实地调研。两个社区都属于城市楼盘社区,居委会辖内商品房社区众多,两个居委会所在的党群服务中心都是依托社区公建配套落成的,居委会可以主导的公共空间都在1000平方米左右。如何释放社区公共空间的价值成为两个社区关注的焦点。于是,它们借助“社区合伙人”的机制,招募与社区公共空间匹配的企业、社会组织、个人以免费进驻的方式面向居民开展公益或低偿收费服务,在服务收入里面按照10%~20%的比例提取相应资金转入社区公益基金,既缓解了社区居民活动经费逐年下降的支出压力,又能保障社区公共服务的稳定输出,达到反哺社区居民的效果。

HT社区首个“社区合伙人”项目为户外充电桩建设,社区提供所需空间,合作企业投资建设充电设施,并以优惠价格向居民提供充电服务。根据合作协议,企业要将25%的利润按季度转入社区公益基金。另一个项目涉及社区培训室的共享使用。居委会与一家儿童教育机构合作,利用非高峰时段提供儿童教育培训服务。该机构以低于市场价收费,并承诺将20%的盈利返还至社区公益基金。HT社区面临的主要挑战包括可支配的公共空间资源有限,许多希望长期进驻的合伙人面临要重新改变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格局的问题,但当前政策尚未明确,社区与合伙人均有顾虑。另外,受到资金紧张等的影响,社区其他共建配套闲置空间仍处于毛坯状态,改造成本较高,也令许多合伙人犹豫。

GW社区居委会2023年刚刚装修落成,在规划设计时便考虑到公共空间的未来使用功能,因此空间可利用率较高。在推进“社区合伙人”的进程中,社区居委会充分调动辖区科研单位及教育机构的资源,与自身公共空间资源进行匹配,现已开发出多个合伙项目。一类是分时段共享空间类的合伙项目,主要是在工作日晚间及周末时间开放党群服务中心的舞蹈室、曲艺室、书法室等多个功能场所,提供低偿收费课程或服务,例如儿童跆拳道培训、舞蹈培训、亲子绘本阅读等。另一类是常设空间合伙类项目,例如室内的“爬行动物自然教育馆”、楼顶天台的“天空农场”,已经成为社区党群服务中心的一个专属空间。

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两个社区均已初步建立了“宣传招募—合作洽谈—筛选入驻—服务开展—持续管理—合作分成—评估优化”的“社区合伙人”运作流程。在合作方式上,社区居委会提供公共空间与社区组织宣传的渠道,合伙人以其擅长的服务回应社区居民的需求,并以低偿收费方式维持服务的运作。社区与合伙人根据之前协商的比例对利润进行分配,用于反哺社区公益基金。在调研中,两个社区居委会的负责人均对采用“社区合伙人”的方式表示支持,并为此投入许多精力,希望将这一模式持续运作下去,并不断寻求优化。

(三)“社区合伙人”的研究小结

综合国内开展“社区合伙人”的案例,对照合作生产的概念与模型,本文认为“社区合伙人”属于基层公共服务合作生产的范畴。“社区合伙人”是建立在基层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等合作基础之上的公共服务共同生产的运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定的制度规范,使其得以有效运转。以合作生产来分析“社区合伙人”现象,将使该领域的研究走向深入。同时,将“社区合伙人”纳入合作生产研究范畴,也会拓宽当下公共管理研究的视域。从合作生产视角对“社区合伙人”的研究还处于空白,但许多合作生产的现象却与“社区合伙人”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有学者对街头艺人在政府支持下合作开展公共演出现象进行研究[23],可视作“社区演艺合伙人”;有研究针对公共图书馆领域的合作生产展开分析,提出促进用户投入、以情感促进合作等创新策略推动图书馆供给的共同生产[24],可视作“图书馆合伙人”。这类“合伙现象”逐渐增多的同时,也对中国公共服务研究提出了新的期待。

目前关于“社区合伙人”的研究不多,大部分研究认为,“社区合伙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力量,增强了社区公共服务能力,推动了社区治理与服务的创新。也有研究指出了“社区合伙人”推进中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包括社区资源整合不足、不同主体间利益协调困难、部分合伙人只注重营利而忽略了公益的底线[25]。这些问题也引起了政府部门的重视,郫都区就在实践中发现市场主体形式的合伙人存在引入机制不完善、运营机制不畅、评价体系不健全的问题,下一步将建立一套“社区合伙人”社会经济价值预(评)估模型,保障“社区合伙人”项目的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市场主体可以作为公共服务的合作生产方,但必须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因此合作生产离不开合作治理,许多公共服务都需要政府、企业和使用者形成密切合作,但有关政府与各类服务提供商之间关系的研究仍显不足[26]。

三、对于“社区合伙人”

合作生产逻辑的分析

本文将借助合作生产5W模式对“社区合伙人”的运作逻辑进行分析,从而梳理“社区合伙人”参与主体、实施阶段、产出结果、合伙原因和地域情境,形成对其系统性的认识。具体分析如下:

(一)“社区合伙人”的参与主体分析

从各地出台的有关“社区合伙人”的文件及具体实践分析来看,基层政府是“社区合伙人”的主要发起者,社区居委会在上级政府的授权之下担当“社区合伙人”的宣传、招募、筛选与后续合作、监管等角色。“合伙对象”多数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等法人主体,小部分也会有公民个人或没有正式注册的志愿服务团队。无论是法人主体还是公民个人,多是在某领域具备一定的能力,且可以回应社区居民的部分服务需求。对于个体来讲,之所以参与到“社区合伙人”的项目中,有的是持“消费者”心态,认为可以用低于市场的价格获得相应的服务;有的则是充当志愿者的角色。有研究认为作为“公民”的个体,可以在合作生产的过程中扮演共同实施者、共同设计者以及共同发起者的公民角色[27],而培育和形塑公民恰恰是合作生产最为重要的价值主张,这点应当在未来“社区合伙人”的项目中加以重视。对于企业或社会组织(包括志愿组织)来说,更多是基于专业服务的输出,其中部分服务将会给其带来收益,同时提升其声誉和影响力。总之,以“社区合伙人”角色参与到基层公共服务合作生产中的各个主体,共同构成了基层公共服务生态中的多元主体[28]。

(二)“社区合伙人”的实施阶段分析

“社区合伙人”的推进过程与合作生产的过程高度吻合。在最初的探索阶段往往是计划赶不上变化,许多“社区合伙人”的项目设计都在不断地“打补丁”。经历一段时间的探索之后,当前各地出台的制度设计基本包含“准入、筛选、立项、签约、监管、评估”等环节,“社区合伙人”的激励与退出机制也日益完善。在已经开展“社区合伙人”的地区,社区居委会都会密切跟进与“合伙人”的沟通和管理。成都某些“社区合伙人”项目还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运维机构,负责“社区合伙人”的日常监管与服务。鉴于目前“社区合伙人”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合作生产效果的评估尚不多,“社区合伙人”的绩效评估标准尚未统一。“社区合伙人”的绩效评估,可以借鉴合作生产绩效评估的研究成果,重点关注“社区合伙人”的绩效测量、影响分析与持续改进机制等[29]。

(三)“社区合伙人”的产出结果分析

在服务产出方面,“社区合伙人”极大丰富了社区居委会的互补性公共服务,尤其在便民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健康等领域十分明显,某些创意服务还填补了社区非互补性服务的空白。例如,前文案例中提及的“爬行动物自然教育馆”,是社区公共服务较少涉足的领域,填补了社区自然教育的空白,受到社区儿童及家庭的欢迎。在“社区合伙人”的项目中,部分属于志愿免费服务的范畴,更多属于低偿收费的非志愿服务类型,建立在“微利可持续”的低偿收费模式,并将部分利润回馈至社区公益基金。除了这些有形服务,对于公民个人与集体的价值塑造则是更深层次的产出。“社区合伙人”的参加者通过有效沟通,在公共事务和公共活动中实现合作,将会催生更多积极且正向的社区公共价值,有学者将其解释为“对参与者的赋能”[30],或表述为“从合作生产中衍生出的社区价值的共创”[31]。

(四)“社区合伙人”的合伙原因分析

首先,从经济理性的角度分析,一方面,社区需要公共服务的提供者。在财政投入日益缩减的情况下,社区用于公共服务的支出费用日益紧张,需要另辟蹊径解决这一难题,实行公共服务的合作生产不失为一种提供公共服务的替代方案[32]。另一方面,许多企业和社会组织也需要降低自身空间投入(用于开展服务的房屋租金)与获取顾客的成本,部分个人也需要社区创业机会以及施展自己能力的平台,顾客或消费者也需要更为经济划算的服务。总之,各取所需是“社区合伙人”得以发展的利益基础。其次,从社区治理的角度来看,“社区合伙人”是优化社区治理结构的重要举措。传统的社区治理模式多依赖单一主体,容易出现治理效率低下、资源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而“社区合伙人”打破了以往基层政府单打独斗的局面,不同主体凭借自身优势,在社区治理中发挥独特作用,既丰富了社区治理的供给,也减轻了基层政府的压力,与基层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要求不谋而合。最后,从公民素养与公民参与的角度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的素养不断提升,他们不再仅仅满足于作为社区服务的被动接受者,而是更渴望积极参与社区事务,“社区合伙人”模式为公民提供了这样一个参与平台,激发了公民的参与热情。

(五)“社区合伙人”的地域情境分析

“社区合伙人”与不同地区的政策环境和地域、设施息息相关。相对完备的政策是开展公共服务合作生产的基石。成都之所以在“社区合伙人”领域有较为丰富的实践,得益于市、区两级政府将其纳入政策范畴,在认可实施的基础上强化规范与扶持。地域方面,城市社区因人员相对集中,资源相对集聚,较容易吸引合伙人参与。以广州为例,越秀区某街道的“社区合伙人”便吸引了某地产中介公司加入,投入数百万元装修社区公共空间,一部分用于该公司办公,大部分空间则面向社区开放,并在此基础上与其他“社区合伙人”合作共同开展各类社区服务。该公司之所以肯投入,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其参与的“社区合伙人”项目位于广州市中心,人流密集,本身具备很大的商业价值。相比之下,广州黄埔区的某街道,因远离城区,人流量有限,只能吸引附近社区居民参与,在招募“社区合伙人”方面就很难吸引到上述类型的合伙人。在设施方面,能够用于合作生产的空间、设备的质量,也是直接影响“社区合伙人”成效的重要因素。上文提及的HT社区就因为社区可支配空间紧缺,导致许多合作项目难以开展。城乡之间也不是绝对的孰优孰劣,不同领域或主题的合作生产更倾向于因地制宜[33],从目前国内“社区合伙人”推行情况来看,既有上海、广州、成都等大城市,也有中卫、鱼台、赣县等中小城市。唯有因地制宜、实事求是才能使“社区合伙人”制度行稳致远。

四、研究发现

(一)“社区合伙人”丰富了合作生产的实践形式

“社区合伙人”拓展了中国基层公共服务合作生产的路径,将其纳入合作生产的研究范畴,不仅能够深化对该领域的理论探索,还极大地拓宽了公共管理研究的视域。“社区合伙人”打破了传统合作生产在主体构成和实践场景方面的固有局限,有机整合了基层公共服务中的多元主体,构建起独特的协同生产机制,充实了公共服务的供给体系。这种创新实践为合作生产理论的本土化发展提供了新的实践样本,有助于推动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创新变革,以更好地满足基层社会日益多样化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社区合伙人”合作生产的动力机制复杂多元

通过对“社区合伙人”中不同参与主体的深入剖析,发现其在合作生产中的动力构成与行为逻辑呈现出显著的差异性。个体参与者在公民意识觉醒以及自身利益诉求的双重驱动下,展现出丰富多样且极具个性的参与行为。而企业和社会组织则在追求经济利益或社会声誉的目标导向下,灵活且积极地调整服务策略,与其他主体构建起紧密且相互依存的合作关系。“社区合伙人”多元主体间复杂的动力机制、丰富的行为表现以及独特的互动模式,为后续深入研究中国基层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合作生产现象提供了大量宝贵的实证依据,有助于进一步揭示公共服务合作生产的内在机制和影响因素。

(三)“社区合伙人”开辟了社区公共价值创造的新路径

“社区合伙人”模式不仅聚焦于满足社区居民的基本需求,以实现公共服务的实用性价值,更着力于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认同感,进而提升社区的社会价值。在合作生产过程中,价值共创并非仅在服务交付阶段才得以体现,而是贯穿于从服务设计、实施到评估的全流程。社区居民、企业、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深度参与服务的全周期,通过高效的沟通、充分的协商以及紧密的合作,共同塑造服务的方向和内容,以实现公共价值的最大化。这种广泛而深入的参与方式有助于积累社区的社会资本,为社区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因此,“社区合伙人”模式下服务与价值的协同生产,不仅推动了公共服务的创新供给,更为营造和谐、活跃的社区氛围注入了强大动力,为社区发展理论的实践应用提供了新的思路和范式。

(四)“社区合伙人”的公共属性与绩效评价需要进一步加强

建立在社区公共服务合作生产基础上的“社区合伙人”,仍属于公共服务范畴,不是普通的社区商业行为,这点必须予以明确。当下的“社区合伙人”中有许多商业企业参与其中,并非不可以,但必须加强对企业公共素养的引导,减少过度商业化导致的“合作破坏”[34]的产生,避免“社区合伙人”偏离公共服务的初衷,损害社区居民的公共利益,削弱社区治理的协同效应。为确保“社区合伙人”能够持续、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务,完善并优化与之适配的绩效评价体系已成为当务之急。传统的公共服务绩效评价体系,主要针对单一主体或相对固定模式的服务供给,难以精准衡量“社区合伙人”这种多元主体协同、服务类型繁杂的基层公共服务创新模式。在这样的现实背景下,积极探索契合“社区合伙人”特点的绩效评价方式,不仅是提升该模式运行效率与服务质量的关键举措,更有望推动公共服务绩效评估理论与方法的创新发展。

五、结语

本文借助合作生产5W模式对“社区合伙人”进行了分析,揭示了“社区合伙人”作为一种新型社区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的运作逻辑和实践特点。研究发现,在鼓励多元主体参与社区治理与公共服务的大背景下,“社区合伙人”在降低政府财政依赖、促进服务供给、增强社区自治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效率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这也是各地纷纷推行“社区合伙人”的重要原因。然而,“社区合伙人”在实践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挑战与问题,例如公民参与度不足、商业元素过重、绩效评价尚未完善等。因此,未来“社区合伙人”的发展需要在政策支持、公民参与、服务与价值共创、合作治理与绩效评价等方面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完善。

由于“社区合伙人”在中国尚处于发展初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研究的深度与广度,导致对一些复杂问题的分析不够透彻。同时,本文研究范围主要聚焦于城市社区的实践,对农村“社区合伙人”现象缺乏关注,而农村地区在社会结构、资源配置等方面与城市存在一定差异,未来研究可以尝试将视野拓展至农村地区,深入探索不同地域背景下的合作生产模式,以实现研究的全面性与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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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白洋:《成都制定〈支持城乡社区合伙人参与小区发展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N],《成都日报》2023年4月4日第2版。

[16] 邓伟勇:《这三类合伙人可获支持》[N],《株洲日报》2024年11月19日第2版。

[17] 朱永鑫:《宁夏中卫探索推行“社区合伙人”制度—— 壮大“朋友圈” 共绘同心圆》[N],《中国组织人事报》2024年11月28日第3版。

[18] 王悦豪、李娜:《鱼台县滨湖街道牵手“社区合伙人” 解锁基层治理“幸福密码”》[DB/OL],2024年10月31日,https://jining.dzwww.com/xsq/ytx/202410/t20241031_15037208.htm,访问日期:2025年1月12日。

[19] 贾静雅、王佳鑫:《高平市委社会工作部:启动“社区治理合伙人”计划机制 创新“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新路径》[DB/OL],2024年12月5日,https://www.sxgp.gov.cn,访问日期:2025年1月11日。

[20] 黄贵昌:《赣县区:“社区合伙人”解锁治理新模式》[J],《当代江西》2024年第10期,第39页。

[21]" 《没居委没业委会,这个保租房社区让青年成为“社区合伙人”》[DB/OL],2024年11月22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430475,访问日期:2025年1月13日。

[22] 施木兰:《福鼎:社区来了“合伙人” 基层治理添动能》[N],《闽东日报》2024年9月20日第A03版。

[23] 陈朝兵、刘翰林:《公共服务供给的公众自我服务模式:多元主体角色探讨——以成都市街头艺术表演项目为例》[J],《长白学刊》2023年第2期,第75-82页。

[24] 吴金鹏:《公共服务共同生产的过程机制与创新策略——以公共图书馆服务为例》[J],《图书馆论坛》2022年第2期,第92-99页。

[25] 杨邦栋:《 空间治理视域下社区综合体“合伙人”运营机制研究——以X社区为例》[D],硕士学位论文,西华大学社会工作专业,2021年,第42页。

[26] 张云翔:《公共服务的共同生产:文献综述及其启示》[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5期,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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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周晨虹:《合作生产、 社会资本与政府公共服务绩效》[J],《公共管理与政策评论》2016年第3期,第5页。

[29] 王学军、牟田:《合作生产绩效及其影响因素:以政府和公众合作为视角》[J],《行政论坛》2021年第2期,第116页。

[30] Morten Jakobsen,“Can Government Initiatives Increase Citizen Coproduction? Results of a Randomized Field Experiment”[J], Journa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search and Theory,2012, 23(1): 27-54.

[31] 张绪娥、温锋华、唐正霞:《由合作生产到价值共创的小区更新何以可行?—— 以北京“劲松模式”为例》[J],《公共管理学报》2023年第1期,第144-154页。

[32] 同[5]。

[33] Norma M. Riccucci, Gregg G. Van Ryzin and Huafang Li, “Representative Bureaucracy and the Willingness to Coproduce: An Experimental Study” [J], Public Administration Review, 2016, 76(1): 121-130.

[34] Barry Bozeman, Public Values and Public Interest: Counterbalancing Economic Individualism [M], Washington DC: 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 2007: 144.

作者简介:张良广,广州市创新社区治理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澳门理工大学公共政策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卢小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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