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性视阈下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理路探析
2025-03-05黄长义崔锦文
摘要: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需要将其视为一种总体性存在,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更加注重系统集成,形成强大的制度合力。这种总体性主要体现在内容结构、运行过程和实施环境三个维度,具体呈现为体系完备性、主体协同性和系统集成性等样态。在当前的制度实践中,坚持这一根本制度面临着制度供给难题、机构条块分割、配套支撑滞后等总体性困境。对此,应通过优化制度供给、深化机构改革、强化配套支撑等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健全以党的领导为统领的根本制度体系、优化以机构协同为依托的制度运行模式、完善以多向赋能为保障的制度治理格局,推进意识形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键词:总体性;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根本制度
中图分类号:D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25)01-0058-08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化文化领域改革的目标任务时,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放在首位,凸显了这一根本制度的重要地位和关键作用。如何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进程中更好地坚持和巩固这一根本制度,以制度伟力应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挑战,是我们亟需解决的重大时代课题。对此,应将增强总体性视为坚持和巩固这一根本制度的重要突破口,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不断增强其在内容结构、运行过程和实施环境等方面的总体性,使意识形态各领域、各方面、各环节的体制机制建设能够系统集成,以形成强大的制度合力和治理效能。
一、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总体性样态
“总体范畴,整体对各个部分的全面的、决定性的统治地位(Herrschaft),是马克思取自黑格尔并独创性地改造成为一门全新科学的基础的方法的本质。”(1)总体性是马克思考察世界的一种基本方法。马克思不仅将人类社会、自然界和人分别作为一种总体进行考察,同时也将社会关系的固定化与规范化——制度视为一种总体性存在。他不仅在一般层面上论述了社会制度的总体性结构,同时也将社会主义制度替代资本主义制度视为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强调任何制度都是一种“历史地生成和发展的总体”(2),只有将制度视为一种总体性存在,深刻把握制度自身、制度与人、制度与环境的总体性,才能不断地完善与发展制度。可以说,总体性样态是制度的一种理想存在状态,它既规定了制度构建的主体框架,又表征着制度建设的核心目标。“作为科学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当代体现,总体性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应然呈现出的状态”(3)。当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能够作为一个总体而存在时,表明其在内容结构、运行过程和实施环境等方面都获得了总体性,成为了一种体系完备、运行顺畅、效能彰显的制度形态。
(一)体系完备性:制度在内容结构上的总体性
制度是有一定结构的、有机的总体。当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能够作为一个总体而存在时,首先意味着其获得了体系上的完备性,这种体系上的完备性又具体呈现为内容上的本原性、结构上的耦合性和效能上的非加和性等三个方面。
作为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化存在,制度在内容结构上的总体性是以社会关系的存在样态为内核的。“每一个社会中的生产关系都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4)马克思首先在一般层面上探讨了社会制度的总体性样态,强调脱胎于生产关系的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其上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等并非孤立存在、随意堆砌的,而是以一定的方式相互联结、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社会制度的总体性结构。同时,他又具体分析了以资本为主导的社会制度的建构状态。马克思指出,正是在资本这一“主导性的关系结构”(5)的作用下,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得以呈现为以剥削性的经济制度、压迫性的政治制度和奴役性的文化制度等为主要构成的总体性存在。他强调,只有通过全面而彻底的总体性革命,才能全方位地推翻这种以资本为主导的总体性建构,建立起一个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为内核的总体性社会。制度在内容结构上的总体性表明,作为生产关系及其所衍生出的各种社会关系的产物,制度是“结构性的历史和历史性的结构相统一的辩证总体”(6),其通过结构化的存在样态反映社会有机体的多重面貌,同时又受到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有机体的制约。“历史的总体性特征赋予制度结构以总体性要求”,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不是对历史资料的直观吸纳,不是简单地表现为对制度内容的机械性叠加,而是一个逐渐走向结构总体性的历史过程”(7)。
依据制度在内容结构上的总体性规定,当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作为一个总体而存在时,首先表明其成为了一种“结构性总体”,具备了内容上的本原性、结构上的耦合性和效能上的非加和性。其一,根本制度蕴含社会关系中内在的、本质的、一般的规定,是从这一社会关系的本原层面对其施加影响的规范性范畴。内容上的本原性主要是指,作为我国的根本文化制度,这一根本制度直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质的规定性,从根本上规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前进方向和发展道路,能够适用并贯穿于文化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规范其中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有效指导各类文化工作的开展(8)。其二,“根本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中最高位制度,具有最高效力,具有方向性和全局性特点,既统领下位制度,又需要下位的具体制度来加以支撑,进行实践转化”(9)。在制度运作中,只有“构建实现根本制度功能的制度体系”(10),才能将根本制度的应然功能转化为实践效能。结构上的耦合性主要是指,这一根本制度并非一种单一的制度形态,而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且构成这一根本制度体系的各项制度之间不能存在相互抵牾的现象,不仅上下位制度之间能够实现充分衔接,同时各平行制度之间也能够实现勾连互补。其三,效能上的非加和性主要是指,这一根本制度治理效能的彰显有赖于其制度体系内部各种制度效能的有效发挥,但其总体效能并不是各项制度效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会产生“1+1gt;2”的合力效应。
(二)主体协同性: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总体性
制度的总体性不仅体现在静态的内容结构之上,同时也内含于动态的发展运行之中。当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作为一个总体而存在时,表明其不仅在体系上获得了完备性,能够作为一个结构性总体而存在,同时也意味着这一根本制度在运行上获得了协同性,其中,主体协同构成其核心要义。
制度在动态发展运行中的总体性主要体现在长远发展与当下运行两个方面。从长远发展来看,制度遵循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规律不断生成着自身。从当下运行来看,制度的有序运行是构成其自身的多项具体制度协同配合、同向发力的结果,“治理体系各子系统的作用状态、衔接程度在某种意义上取决于制度体系的协同水平”(11)。制度在运行上的协同性首先取决于制度在内容结构上的总体性,只有制度体系内部多领域、多方面、多层次的制度安排相融相长、耦合共生,整个制度体系才能够有效运转。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人与人之间相互交往的产物,制度构成了人的一种存在方式,人不仅受制于制度,同时也是制度的制定者、执行者与反馈者。制度是依托于一定的主体而存在的,需要借助一定的主体系统即组织系统来贯彻实施。如果脱离了特定的主体或组织,制度只会成为停留于纸面上的文字,无法发挥起应有的作用。可以说,任何社会制度都需要依托相应的社会机构即组织系统才能运行转化为一种实践力量(12),制度的有序运行是以主体协同为内核的。
对于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而言,其并不是一种单一的制度形态,而是一个庞大的制度体系,横跨思想文化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其运行主体自然也涵盖思想文化工作中多领域、多层级的部门机构。这一根本制度的有序运行并不是单一主体独立作用的结果,而是在党的领导下,宣传思想文化部门主要负责、党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产物。只有各领域、各层级的部门机构权责分明、协同合作,才能避免“稻草人”、“样子货”和“纸老虎”的存在,才能防止“破窗效应”的发生。在具体实践中,这种协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层面:从横向层面看,主要是指分管理论宣传、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文学艺术等各类意识形态工作的部门,机构设置合理,职责划分明确,功能整合到位,原则机制健全,不存在职能模糊不清、管理多头交叉等问题。这就为这一根本制度体系内部各项平行制度之间的协同运行提供了良好的运行条件,意味着能够通过各项平行制度之间的勾连互补推动整个制度体系的有序运转。从纵向层面看,主要是指能够妥善处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在加强顶层设计的同时,也能够对地方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进行统筹优化,进而形成从中央到地方权责明确、政令畅通、运行顺畅的关系体系。具体而言,也就是指在这一根本制度的运行过程中,上下级党委、文化行政部门之间纵向层级紧密,使得这一根本制度体系内部的上下级制度之间能够实现充分衔接,这种充分衔接又为这一根本制度体系在整体上的有序运转提供了支持与保障。
(三)系统集成性:制度与其实施环境的总体性
制度的总体性不仅体现在制度自身之上以及制度与人之间,同时也内含于制度与外界环境的交流与互动之中。系统集成性构成了制度与其实施环境之间的总体性样态,内含制度之于环境的适应性以及环境之于制度的赋能性这一双重内核。当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获得这种总体性样态时,表征着其与实施环境之间的和谐有机统一。越是在这样一种总体性存在中,制度的效能发挥就越具有系统集成性。
某一制度所处的外部环境由物质的、能量的、信息的等多种因素构成,存在于这一制度之外,但与这一制度之间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13)。作为人的对象性活动的产物,制度本就是人为了适应环境而进行的能动性创造。“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14)人构成了制度与环境之间的桥梁。一方面,人通过创造制度来规范他们在生产以及其他一切活动中的关系,以更好地适应并改造环境。另一方面,环境的发展变化也要求制度在内容以及形式上进行与之相适应的调整,以便更好地为人所用,进而促进人的发展。因此,制度并非孤立的存在物,而是内嵌并融合于一定的环境之中,与特定的环境相融相生。正如有学者所言,当特定的制度脱离其生成与发展的特定环境之后,就会丧失其应有的解释力(15)。如果制度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能够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着的社会环境的特定需求,同时制度所处的环境又能够为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提供相应的支持与保障,那么这一制度与其所处环境便构成了一种和谐统一的总体。
依据制度与其实施环境之间的总体性规定,当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获得这种总体性样态时,一方面意味着其具有较强的环境适应性,能够妥善处理“一元主导”与“多样并存”之间的关系,有效指导各类意识形态工作的开展,以其自身之伟力应对意识形态领域的复杂多变,切实维护我国的意识形态安全。另一方面也意味着这一根本制度所处的外部环境能够为其治理效能的发挥提供应有的支持与保障。譬如,有相应的政策环境能够承接制度的落地,以灵活的政策形式解决制度的现实性和适切性等问题,增强制度内容结构的针对性和运行过程的可行性。再譬如,有相应的法律环境能够强有力地维护这一制度的权威,以科学的立法、严格的执法和公正的司法保障制度内容结构的健全性和制度运行过程的有序。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总体性困境
“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16)任何制度的建设都不是一蹴而就的,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同样任重而道远。以总体性为视阈,在当前的制度实践中,这一根本制度依然面临着制度供给难题、机构条块分割、配套支撑滞后等问题,这也构成了坚持这一根本制度的总体性困境。
(一)制度供给质量影响制度体系的完备性建构
制度在内容结构上是否具备总体性,与制度供给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党的十八大以来,由建章立制转向体系建构是我国在制度建设上的重要转变,为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17)已成为现阶段制度建设的主要任务。在这一任务导向下,党和国家采取了一系列举措,以根本制度统领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建设,注重意识形态治理效能的总体发挥,使得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体系已基本成型,但一些领域或环节的制度供给难题依然制约着这一根本制度在体系上的完备性建构。
其一,在制度供给的“量”的层面,微观领域的具体制度供给不足。根本制度是一种宏观引领型制度,它需要通过中观领域的制度安排承接其制度精神、细化其制度原则,再根据这些原则要求制定更为具体的微观层面的制度,使其落地实施,从而真正转化为一种推动社会发展的实践力量。目前,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的工作体系,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的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制度建设日益成熟与定型,承接住了这一根本制度的价值理念和原则要求,指明了这一根本制度的发展方向,推动了这一宏观层面的制度安排向实践的进一步转化。但是,一些微观领域的更为具体的制度安排依然存在供给不足的情况,导致宏观制度、中观制度和微观制度之间尚未形成一条完整的制度链,影响到了这一根本制度的全域覆盖性和全局指导性。以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贯彻落实到文化建设工作中为例,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党和国家在文化生产经营方面不断建立健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生产体制机制,在文化权益保障方面不断建立健全人民文化权益保障制度,在文化传承发展方面将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在文化工作管理方面着力探索构建“大文化部制”管理模式,等等,为各项文化建设工作的有序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在一些更为具体的领域和环节,依然缺少必要的制度安排。譬如,“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不要充满了铜臭气”(18),但是针对当前文艺创作中的唯市场化乱象,现行的制度还不够完善,缺少科学系统的体制机制来保护和扶持文艺精品的创作。
其二,在制度供给的“质”的层面,相关制度规定的实用性和操作性不强。如果说把握好制度供给的“量”主要是为了解决“有”与“无”的问题,那么注重制度供给的“质”则是要在“有”的基础上进行细化与优化,使现存的制度便于实施和遵守,易于释放其治理效能。目前,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在这一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部分制度规定较为宽泛笼统,只有原则性要求、没有操作性程序,只有定性规定、没有定量要求,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的界限不清,惩戒方式和惩戒手段也不够具体明确。这就使得一些制度规范在具体运用中既不便于有关部门严格执行,也不便于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长此以往,制度的优势无法充分彰显,制度的效能也难以充分发挥。
(二)机构条块分割影响制度运行的协同性开展
早在1924年,我们党就认识到开展意识形态工作必须在“数量上及质量上有相当的组织”(19),并正式在中央及区委分设宣传部统筹负责各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新中国成立之后,通过充实机构人力、调整职能范围、健全原则机制等,我们党对包括群众文化事业、教育事业、新闻出版事业、电影戏曲事业等在内的各项文化事业进行了系统的接管与改革,逐步形成了以“条块结合”为主要特征的机构管理模式。所谓“条块结合”,即条条分权与块块分权交叉存在,既有纵向的垂直管理又有横向的属地管理,这就使得同一个文化部门既受到上级同系统部门的垂直管理,又受到本地区党委和政府的直接管理。这种“条块结合”的机构管理模式加强了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但对于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协同运行而言,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其一,单个机构在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阻碍了整个制度体系的有效运转。作为规范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形态,这一根本制度的运行涉及意识形态建设中多领域、多层级的部门机构,各个部门机构只有充分利用好手中的制度,整个制度体系才能够释放出最大效能。当前,相关部门机构内部依然存在着制度更新滞后、制度执行不力、制度监督缺位等问题,导致单项制度运行不力。这就构成了整个制度运行中的薄弱一环,不利于制度运行链的完整构建。
其二,不同机构之间的职责划分不清降低了制度协同运行的效率和质量。分工是机构协同的前提和基础,特定的部门统筹负责特定的事项或任务,不同的机构之间基于自身职能联动配合,才能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清、推诿扯皮等问题,实现有主有次、有统有分的机构协同目标。(20)当前,人民精神文化生活日益丰富,整个意识形态场域也呈现更复杂的态势,意识形态工作的内容随之不断扩充,但是相关部门机构的职能建设还未完全适应意识形态领域的发展实际:一方面,权责分离导致在相同的问题上譬如在理论宣传上各管一块,难以形成意识形态治理的合力;另一方面,权责交叉带来了相互“打架”的现象,引发了诸如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领域的多头管理、推诿扯皮等问题,削弱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整体运行效力。
其三,整个机构管理体系中部分存在的科层制弊病增加了制度协同运行的难度。不同于社会调节的美国模式、“臂距”管理的英国模式和中央集权的法国模式(21),新中国成立初期确立的“一体化”文化管理体制,从中央到地方,自上而下,垂直领导,层次分明,便于对各地区、各领域的意识形态资源进行集中管理。这种国家文化管理体制分层设科、条块分明,也带来了跨地区、跨部门协同合作的难题,容易将制度的运行局限在同一地区或单一领域之内,导致制度运行的多元离散,阻碍了制度合力的生成。为克服这一弊病,党和国家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了文化体制改革,着力构建“大文化部制”管理模式,以减少科层制弊病。一系列改革措施的实行有力地推动了相关部门机构的协同运转,但是历史遗留下来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弊端在当前的意识形态工作中依然部分存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分散并削弱了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运行效力。
(三)配套措施滞后影响制度效能的充分性发挥
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召开之前,党和国家虽然没有明确赋予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以根本制度的高度和定位,但也建立了一系列的体制机制来确立、巩固并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这一根本制度确立之后,“意识形态工作势必会产生由局部向全局延伸的质的转变”(22),朝着更加规范化、系统化、纵深化的方向发展,这就需要紧跟制度发展的脚步,完善相应的配套支撑,为其落地实施提供相应的支持与保障。但目前制度实施环境的建设依然落后于制度自身的发展步伐,相关配套支撑措施的滞后阻碍了这一制度落地的效率和质量,限制了这一根本制度效能的总体性发挥。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法治保障方面,相关立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我们党在建党初期就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写进了党章,新中国成立后又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写入新中国第一部宪法之中,从而以党内最高法规和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保障了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的巩固与发展。除此之外,《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条例》《出版管理条例》《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规、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也有力维护了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但是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涉及意识形态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目前我国仍然缺少意识形态领域的专门法来配合以这一根本制度统领并规范整个意识形态领域的治理。
在技术支持方面,技术赋能与制度治理之间尚未实现有机融合。当前,“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深入发展,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23)。在数字化时代开展意识形态治理活动,必须妥善运用数字化技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顺应数字化时代的发展大势,既在顶层设计上精准发力又在具体实践中积极探索,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治理效能的发挥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但是,技术桎梏依然是阻碍治理成效的一个关键要素,作为治理对象的数字技术不仅加大了意识形态治理的难度,同时作为治理工具的数字技术也尚未真正实现“为我所用”。一方面,“关键领域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24)。所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将技术作为治理的工具,用技术增强治理的效率和水平,首先必须了解技术、掌握技术、抢占技术高地,但目前我国在高端芯片、基本算法等方面仍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仍需抵御由技术霸权带来的意识形态霸权。另一方面,“全方位、系统化融合有待深化”(25)。数字化赋能意识形态治理,是数字化思维和数字化技术的双重赋能,也是治理方法、治理模式和治理环境的反向哺育。当前,技术桎梏限制了赋能效果,同时治理方法、治理模式和治理环境的适应性调整还无法完全适应数字化的发展步伐,二者还未完全实现全方位、系统化的融合。
在文化氛围方面,对制度的认知、认同有待进一步增强。制度文化氛围是影响制度治理效能的重要因素,它主要关涉民众对于制度的思想认知和价值认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取得了一系列举世瞩目的成就,人民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都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知、认同也随之增强。就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而言,当前,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形势虽发生了全局性、根本性转变,但西方国家的意识形态渗透、多元社会思潮的侵袭、网络复杂信息的涌入等依然干扰着人们的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再加上以往多将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视为观念层面的思想呼唤和理论指导,现在将其上升为一项根本制度之后,对于其制度地位、制度逻辑、制度结构、制度功能的认知与认同还有待进一步深化与加强。
三、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总体性路径
面对新任务、新要求、新挑战,应将增强总体性视为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重要突破口,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更加注重系统集成,更加注重突出重点,更加注重改革实效”(26),不断增强这一根本制度在内容结构、运行过程和实施环境等方面的总体性,强化各项制度的系统集成,推进各方面体制机制的配套和协同,形成强大的制度合力。
(一)优化制度供给,健全以党的领导为统领的根本制度体系
“制度合力来自制度体系,只有制度形成系统,才能产出效能。”(27)再好的制度也需要相应的体制机制与之配合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完善制度体系是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首要任务。2019年7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强调:“要搞好制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空白缺位的抓紧建立,不全面的尽快完善,成熟经验及时推广。”(28)这一论断虽然是针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而言的,但也为其他领域的制度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现阶段,为了解决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体系中存在的微观制度供给不足、制度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同样也需要强化制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填空白、补短板、强弱项等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升制度供给的质量,增强制度体系的完备性,以形成强大的制度合力。
在具体实践中,这一根本制度体系涉及意识形态建设的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如果胡子眉毛一把抓,就会大大降低制度供给的效率和质量,也有可能延误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机。对此,就需要抓主要问题,以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供给推动制度体系的完善。邓小平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29)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根本制度在文化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因此,这一根本制度的完善与实施过程,实质上也是将党的领导落实到意识形态建设各领域、各方面和各环节的过程。从结构地位上看,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度居于这一根本制度体系的最高层,统率着整个制度体系的发展,是其他制度得以有效运行的前提。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围绕坚持这一根本制度提出了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如健全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全党、教育人民工作体系,完善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等各层级学习制度;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把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全面落实到思想理论建设、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教育教学等各方面;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建立全员、全程、全方位育人体制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等。这一系列战略部署,凸显了以党的领导为统领的制度建设主旨。因此,需要以制度供给为抓手,着力健全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全面领导制度、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制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制度、意识形态阵地占领制度。
制度供给不仅要注重“量”的满足,同时也要实现“质”的提升。为了克服因制度内容过于笼统或者不够规范而带来的难以执行、不易遵守等问题,应优化制度规则,不断提高制度供给的质量,增强这一根本制度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首先,从内容层面的制度类型上看,应酌情增加程序性制度供给。制度有实体性制度和程序性制度之分,实体性制度关注“是什么”的问题,强调权利和义务的承载内容,而程序性制度聚焦“怎么办”的问题,注重权利和义务的具体实现。原则性规定较多,操作性规定较少是现阶段阻碍这一根本制度贯彻执行的一个重要因素,也是其在制度供给层面需要及时改进的地方。对此,就需要酌情增加程序性制度供给,将高度凝练的原则要求细化为规定、办法、规则和细则等,明确制度的主体、界定制度的范围,使抽象的制度原则细化为能够按步实施的操作性条例,将定性要求转化为定量规定。同时也要注意,越细越好并不是增加程序性制度的目标所在。如果制度规则过于细密和繁琐,失去了自由裁量的合理空间,就会管得太宽、管得太死,降低制度运行的效率,使制度失去其应有的生机活力。其次,从技术层面的制度用语上看,要注重准确性和易懂性。文字和语言是制度的呈现载体,文字表达越准确,制度规则就越明确;语言运用越简明扼要,制度规则就越通俗易懂。因此,优化制度供给,也应规范相应的制度用语,既要避免模糊不清、模棱两可等问题,防止歧义和矛盾的发生,譬如,应准确使用“有权”和“可以”、“必须”和“应当”、“禁止”和“不得”等词语,又要考虑到受众的平均文化水平,避免冗余繁琐的描述,增强制度的易懂性。
(二)深化机构改革,优化以机构协同为依托的制度运行模式
制度不是摆设,只有将其运用到实践中去,在不断适应实践发展需求的基础上推动实践的持续向前,其生命力才能得以彰显。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的根本制度,关键也在于将其用活、用对、用好,使其能够通过有序运转充分释放自身活力,有效发挥治理效能。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增强这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总体性,直面因机构条块分割所带来的主体协同性问题。2023年2月,党的二十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了新一轮机构改革方案,在机构设置、职能配置、体制机制、运行管理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重要部署,为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指明了方向。我们应以本轮机构改革为契机,持续优化以机构协同为抓手的制度运行模式,推动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协同高效运转。
其一,要加强机构建设。要根据新制度的增量供给和旧制度的存量变革工作要求,增设新机构,改革、重组或取缔旧机构,以适应制度的最新发展需求,为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组织载体。本次机构改革提出要组建国家数据局,统筹推进数据基础制度建设。这一新机构的设置,能够推动数字化时代意识形态工作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助力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的建立与健全。另一方面,也要加强各级各类部门机构在制度执行意识和执行能力方面的建设,抓好党员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积极开展制度宣传教育,加强制度理论学习,健全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监督、问责与惩戒机制。
其二,要优化职能配置。始于2018年3月的第八轮机构改革重新整合了党在教育、理论研究、新闻出版、电影等领域以及政府在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科学技术等方面的职能配置,推动了相关组织机构的协调运转。在此基础上,应立足于本轮机构改革,贯彻落实相关精神,重新审视相应部门机构的职能配置,进一步理清上下级党委、党政机关以及各思想文化部门之间的职能与权责分配,尤其要理顺教育教学与理论研究、新闻出版与广播电视等机构之间的职能关系,构建全面化、精细化、立体化、系统化的职责清单,明确各类组织机构在制度运行中的角色与职能定位,加强对履职效果的监督,避免政出多门、责任不明、推诿扯皮等问题,提高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运行效力。
其三,要改进体制机制。新时代文化体制改革旨在进一步打破区域、部门壁垒以及城乡二元结构,以整体性和大联动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逐步建立健全以综合性、大区域、系统化为主要特征的“大文化部制”,实现由管理向治理的转变。(30)为克服制度运行过程中的科层制障碍,应在党的领导下,落实大文化体制架构,将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专业分工与推动制度协同运行这一任务导向有机结合,构建以效能提升为目标的机构协同模式,明确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协同性要求,既要通过机构调整、业务整合等完善结构性协同机制的构建,也要推动以信息共享、联合行动等为主要内容的程序性协同机制的完善,化解并打破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在运行过程中的结构性矛盾和体制性弊端,推动其协同高效运转。
(三)强化配套支撑,完善以多向赋能为保障的制度治理格局
制度的完善与发展既包含制度自身的结构调适和运行发展,也涵盖制度实施环境的适应性改善,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中,制度与其实施环境所共同塑造的总体性样态能够激发制度的自身优势,为制度的制定与执行营造一个良性循环的发展空间。当前,面对配套支撑滞后这一问题,应着重加强法治赋能、技术赋能和文化赋能,完善以多向赋能为保障的制度治理格局,确保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制度优势能够充分转化为治理效能。
其一,要加强法治赋能。一是要加强科学立法。既要关注现实问题,突出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及时清理不再适应实践需求的法律法规,也要着眼于长远发展,科学评估制定意识形态领域基础性、专门性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要完善实体法律,更要推动相关程序法规的建立与健全,构建完善的意识形态法治体系,使得相关的制度治理活动能够有法可依。二要加强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严厉打击各种破坏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执行效果的行为,不打折扣、不搞变通,避免使制度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确保这一根本制度能够令行禁止。
其二,要加强技术赋能。“我们无法否定数字化时代的存在,也无法阻止数字化时代的前进,就像我们无法对抗大自然的力量一样”(31)。今天,数字化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为充分发挥这一根本制度的治理效能,也需要抓住数字化发展的新机遇,进一步打破制度治理中的技术屏障,主动规避数字化技术可能带来的风险,有效应对数字化转型所带来的“阵痛”。一是要强化大数据思维,善于用数据来分析与解决问题,将大数据作为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实现从“信息收集”到“数据分析”的思维转变。二是要夯实制度治理的技术底座,加强基础理论研究,聚焦核心技术攻关,破解阻碍制度治理效能发挥的“卡脖子”问题。三是要建立制度治理的数字生态系统,既要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数字化技术,又要用数字化技术改进治理手段,实现数字化赋能和意识形态治理的充分融合。
其三,要加强文化赋能。良好的制度文化氛围有利于制度的自觉执行与严格遵守。要积极开展针对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指导地位根本制度的宣传教育活动,说清楚、理明白这一根本制度的生成逻辑、结构体系和重要意义。要通过加强教育对象的广泛性、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和教育方式的灵活性,引导全党全社会充分认识到这一根本制度的本质特征和优越性,推动形成关于这一根本制度的认知共识、价值共识和行为共识,使得这一根本制度能够获得人们内心深处的支持与认同,进而得到自觉的执行与严格的遵守。
注释:
(1) [匈]卢卡奇:《历史与阶级意识》,杜章智、任立、燕宏远译,商务印书馆2017年版,第70页。
(2) 胡乐明:《社会主义——一个总体性认识》,《马克思主义研究》2012年第6期。
(3) 张艳娥:《马克思总体制度方法论的当代运用与创新——习近平制度方法论探析》 ,《党政研究》 2018年第3期。
(4)(14)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45、603页。
(5) 仰海峰:《总体性思想:从黑格尔、马克思到国外马克思主义的奠基者》,《教学与研究》2021年第6期。
(6) 罗骞:《总体性的马克思主义》,《光明日报》2015年5月27日。
(7) 王维平、陈雅:《总体性视阈下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新内涵的三大运行机理分析》,《当代经济研究》2022年第5期。
(8) 肖贵清、车宗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重要制度理析》,《政治学研究》2021年第6期。
(9) 孙立军:《构建意识形态领域制度体系》,《马克思主义研究》2021年第4期。
(10) 杨军、姚一君:《着力构建我国意识形态领域的制度体系》,《辽宁日报》2020年9月22日。
(11) 张贤明:《制度建设协同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有效路径》,《行政论坛》2020年第5期。
(12) 贺培育:《制度学:走向文明与理性的必然审视》,湖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1页。
(13) 张文健:《基于行为控制的制度设计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27页。
(15) [韩]河连燮:《制度分析:理论与争议》,李秀峰、柴宝勇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8页。
(16) 《习近平谈治国理政》 第1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版,第10页。
(17) 《习近平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7页。
(18) 《习近平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7年版,第165页。
(19) 《中国共产党宣传工作文献选编(1915—1937)》,学习出版社1996年版,第573页。
(20) 高秦伟:《机构改革中的协同原则及其实现》,《福建行政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21) 高永贵:《文化管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22—325页。
(22) 孙立军、孙树勇:《构建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运行机制研究——基于“一主四维两翼”向度的探索》,《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22年第1期。
(23) 《习近平关于网络强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25页。
(24)(25)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数字中国发展报告(2022年)》,2023年5月26日。
(26) 《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人民出版社2024年版,第2—3页。
(27) 齐卫平:《中国共产党根本领导制度的定位问题研究》,《理论探讨》2020年第4期。
(28) 习近平:《在中央和国家机关党的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求是》2019年第21期。
(29) 《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30) 苏泽宇:《新时代文化体制改革的内涵与特点》,《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
(31) [美]尼古拉·尼葛洛庞帝:《数字化生存》,胡泳、范海燕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7年版,第229页。
作者简介:黄长义,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4;崔锦文,华中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武汉,430074。
(责任编辑 刘龙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