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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噪声污染防治法下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测实践

2025-02-20菅安琪陈桂淋

中国标准化 2025年3期
关键词:噪声污染

关键词:噪声污染,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

DOI编码:10.3969/j.issn.1002-5944.2025.03.039

0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升,安静权纠纷案子随着上升。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国家相关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积极采取措施,2020年共发布了293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文件,各级地方政府针对噪声采取了多种举措,持续加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力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2023中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报告》[1],2022年全国省辖县级市和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生态环境、公安、住房与城乡建设等部门合计受理环境噪声投诉举报450.3万件,其中,社会生活噪声投诉举报最多,占67.5%;建筑施工噪声次之,占25.1%;交通运输噪声和工业噪声分别占比4.3%和3.1%;生态环境部门信访投诉举报平台共接到公众举报25.4万余件,其中噪声扰民问题占全部举报的59.9%,排名第一位,相较于2021年、2020年,不论是噪声投诉数量及在各类投诉中的占比增幅较大,尤其是社会生活噪声成为了噪声中投诉主要对象。此外,统计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过去三年(2021—2023年)[2],发现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类案件40.9%。全国各地针对各类噪声,实施了具有不同的管理方式,采取多种防治举措,持续推进噪声污染防治工作。2022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工业噪声处罚金额约1300万元,社会生活噪声处罚金额约1200万元[1]。

社会生活噪声,指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3]。噪声污染对人、动物、仪器仪表及建筑物均构成危害,其危害程度主要取决于噪声的频率、强度及人在噪声中的暴露时间。噪声对人体主要的危害是听力损伤,人进入强噪声环境中,暴露一段时间,会感到双耳难受,甚至会出现头痛等感受。噪声对人体健康、动物生活等产生危害,长期暴露在噪声污染的环境下,极大可能对身体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噪声对正常生活和工作带来干扰,对人的睡眠影响极大,导致多梦、易惊醒、睡眠质量下降等,突然的噪声对睡眠的影响更为突出,能诱发多重疾病[4-5]。

本文结合实际居民生活中常见的噪声污染监测及环境损害鉴定实际案例,对社会噪声监测工作实践进行了探讨,有助于在开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监测工作带来一定的指导作用。

1 噪声监测及评价标准

按照2022年6月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因此,对于不同类型的噪声,监测和评价依据的标准规范均不相同。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工业企业场界噪声、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三类噪声排放标准,分别对应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12523—201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标准及其适用范围如表1所示。交通噪声排放标准尚未完善,道路交通噪声未出台噪声排放相关标准,可参照GB 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监测;铁路交通噪声一方依据GB 12525—1990《铁路边界噪声限值及其监测方法》,另一方面要参照GB 3096—20 08《声环境质量标准》监测;地面段轨道交通噪声和内河航道噪声参照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监测,地下段轨道交通引起的住宅建筑物室内噪声执行JGJ/T 170—2009《城市轨道交通引起建筑物振动与二次辐射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标准》;现行的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及评价执行GB/T 9661—199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测量方法》和GB 9660—1988《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

除了噪声现有的噪声排放标准及测试标准外,生态环境部门也出台了相关的监测技术规范,实践工作中也常根据情形配套使用,如下:

(1)《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 640-2012);

(2)《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HJ707-2014);(3)《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噪声测量值修正》(HJ 706-2014)。

此外,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现行的噪声监测与评价规范不足以满足居住环境中噪声测量与评价的需求,在现有噪声监测方法的基础上,司法部于2021年也发布噪声环境损害鉴定行业标准SF/T0109—202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居住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价》,以助于解决现行国家标准不适用的居住环境噪声测量与评价问题,为后续开展的噪声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2 监测与评价流程

2.1 明确监测对象和监测目的,确定监测标准和监测依据

在开展噪声监测前期,监测机构应明确监测对象的噪声类型;确定噪声监测目的,包括验收监测、扰民信访监测、委托监测;选择适宜的噪声监测方法与标准依据。

2.2 收集相关资料

收集项目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环评报告、批复意见及相关资料,确定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地理位置、周围区域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等,通过现场踏勘了解主要噪声类型、数量、位置噪声敏感点位置,声源运行工况,运行周期时间(间、夜间等),声源类型(稳态、非稳态等),根据相关噪声监测标准、环保批复、相关合同等要求编写监测方案。

2.3 确定监测点位,开展现场监测

根据收集到的相关资料,确定监测位置、监测时间、监测时长、监测频次、监测点位数量等。选择合适的监测仪器,在满足测量条件时开展现场监测,填写监测记录。

2.4 测量结果评价

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记录监测结果,进行背景噪声修正(根据需要)取整后对标评价。

3 噪声污染鉴定实践

3.1 住宅楼电梯噪声扰民鉴定实践

随着社会城市化、科技化、现代化的加剧,高楼大厦已成为城市的市景。然而电梯作为高层建筑不可少的工具,给人们的出行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其噪声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顶层住宅用户的生活质量。

电梯在运转时产生的振动和噪声会通过建筑的墙体、楼板以固体传声的方式向周围房间扩散。由于电梯安装的特点,固定或连接在固体的墙体等,电梯在使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机械摩擦、振动和噪声通过空气以及建筑向房间内传播扩散,严重情形下会影响居民睡眠或正常工作生活。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首次将电梯噪声纳入管理,“居民住宅区安装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由专业运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为开展电梯噪声鉴定与监测提供了法律依据。

3.1.1 住宅楼电梯运行噪声污染案例基本情况

受理一起噪声污染诉讼案件,业主李某购买了位于某小区房屋,于2020年搬入,入住后发现该栋楼房的电梯在运行时会导致主卧室和客厅室内产生较大噪声,主卧室内噪声尤为明显,以致主卧室在电梯运行时完全无法入睡。该事实严重影响了业主一家的休息和生活,业主时常因睡眠质量急剧下降而产生疲倦、焦虑、烦躁等不良症状[6]。精装修的主卧室已无法作为休息区域使用,迫于无奈业主只能依法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1.2 住宅楼电梯运行噪声污染监测及结果评价

原环境保护部(环函〔2011〕88号)在就居民楼内非营业性设备噪声的适应标准情况的复函明确了GB 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和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不能适用于楼居民日常生活提供服务而设置的设备,其中就包括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所产生噪声的评价。实际上,开发商通常为住宅电梯噪声侵权责任主体,应对其建造的住宅及配套设施负责,配套设施应当符合GB 50096—2011《住宅设计规范》、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的强制性标准。

由于绝大多数电梯安装于建筑物内部,电梯导轨支架固定于建筑物上,导致了电梯运行中产生的噪声会有一部分以固体或空气为介质传导至居民家中(A声级和倍频带声压级),影响居民生活和乘梯舒适感。

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7]A.0.4第5条规定了电梯噪声测试方法:“当建筑物内部的电梯是影响室内噪声级的主要噪声源时,室内噪声级的测量应在电梯正常运行时进行,测量电梯完成一个运行过程的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被测运行过程是电梯噪声在室内产生较不利影响的运行过程”,等效A声级的测试结果应符合GB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4.1允许噪声级”规定,如表2所示。

同时根据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A.0.4第6条,“在进行室内噪声级测量时,若主观判断噪声中含有调声,应在测量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的同时测量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所对应的线性1/3倍频带频谱,是否含有调声的判定依据是在测量结果的1/3倍频带频谱中某一个1/3倍频带声压级超过相邻的两个频带声压级恒定的声压级差(低频段15 dB, 中频段8 dB, 高频段5 dB),则判定被测噪声中含有调声,等效A声级测量值应按表A.0.4的规定进行修正”。因此,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不仅考虑了电梯运行时产生的[连续A计权]声级的影响,同时也将电梯运行结构传播的1/3倍频带频谱调声纳入评价范围,结果如表3所示。

根据表3结果,电梯运行时会存在调声,所以应对测量结果修正后再将各测点的所有测量值进行能量平均,最终计算电梯运行时造成的等效A声级为46 dB,超过住宅允许噪声级(昼间)的最低要求45 dB(A)。由此可以看出,若测量过程未根据等效[连续A计权]声级所对应的线性1/3倍频带频谱对是否含有调声进行判定,则就不能修正测量结果,进而导致测得电梯运行时的等效A声级不会超过噪声限值要求,造成住户的利益受损。

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21年9月8日发布公告,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第4.1.1条“卧室、起居室内的允许噪声级”已废止,以GB 55016—2021《建筑环境通用规范》规定为准。

本案例依据GB 50118—2010《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进行噪声鉴定,严格按照被测声源在室内产生较不利运行的过程检测,发现综合考虑等效A声级和1/3倍频带频谱调声的影响,能有效地反映电梯通过空气、结构传播至室内的噪声情况,为维护住户利益提供充分证据,最终深圳市某区人民法院采信该鉴定意见,并判决被告对涉案电梯采取减震降噪处理。

3.2 居民住房空调外机产生的扰民噪声监测实践

3.2.1 居民住房空调外机噪声污染案例基本情况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恶劣天气发生越来越频繁,人们不再满足于空调的基本功能,更加注重家用空调的舒适性,其中对空调噪声的控制已成为家用空调的基本要求。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年6月5日实施)仍未明确居民楼内住户空调外机产生的噪声适用的标准,且GB 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规定了该标准不适用于居住环境个人空调外机的噪声排放测量与评价。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21年11月17日发布了SF/T0109—202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居住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价》[8],以助于解决当现行国家标准不适用的居住环境噪声测量与评价问题,因此,该标准为此类噪声污染投诉提供鉴定依据。

2022年7月受理一起噪声污染投诉案件,投诉者居住在某小区7楼B户型,投诉同一层的A户型空调外机运行产生的噪声严重影响了自己居住的声环境,A户型的空调外机与其住宅的阳台仅10米的距离,投诉者长期受“嗡嗡”声所困。

3.2.2 居民住房空调外机产生的噪声监测及结果评价

通常情况下,压缩机、电机、风叶是空调外机产生噪声的主要原因。依据SF/T 0109—202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居住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价》,当噪声源来自居住外环境,在居住环境外1 m、高度1.2 m以上及任一反射面1 m以上的位置朝向声源方向测量,并且空调外机产生的噪声可能由结构传声至室内,因此在居住环境室内距地1.2 m以上及任一反射面0.5 m以上的位置测量设备结构传声(倍频带声压级),结果如表4、5所示。

根据上表5结果,昼间、夜间被测空调外机运行时产生的等效A声级以及通过结构传声至A户型室内的倍频带声压级均存在超标情况,关闭涉及的空调外机后,均符合声环境功能区限值要求。

本案例依据SF/T 0109—202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居住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价》,在现行噪声监测与评价标准不适用的情况下,突破现行环境标准的局限,最终派出所依据该鉴定意见妥善解决投诉的问题,双方当事人在派出所均已签署《民事调解书》。此外,SF/T 0109—2021《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居住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价》的施行,也意味着为这类现行规范不适用的噪声投诉案件提供有力支撑,保障居民的声环境质量利益。

4 结语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方式日新月异,各类噪声发生形式不断发生改变,相关的噪声防治管理法规也日趋完善,现阶段我国噪声污染防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相较于过往噪声防治法律法规在覆盖范围窄、权责不协调、执行力度弱等问题的情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使居民得到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重要法律保障,并对噪声监测及治理规范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极强的指导性,尤其是对于社会生活噪声,明确了电梯、变压器、水泵等共用设施设备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更有助于社会生活噪声的纠纷监测服务。因此,在开展社会生活噪声监测过程中应当充分考察噪声类型,选择适宜监测标准及规范,准确开展结果评价。

作者简介

菅安琪,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监测与质量管理。陈桂淋,通信作者,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环境损害鉴定技术。

(责任编辑: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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