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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现状与对策

2025-02-20过浩宇徐新志邓琦谢启军

中国标准化 2025年3期
关键词:消费品标准产品

0 引 言消费品召回是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管理制度。

自20世纪70年代创建以来,长期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避免和减少不安全产品给消费者造成的伤害,促使生产者改进和提升产品设计制造水平,提高产品安全性能,以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我国自2007年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以来,消费品召回工作逐步推进和深入。当前,纳入召回管理的产品类别,已覆盖绝大数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消费品。本文从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法律依据、运作方式、信息获取、支撑保障、实施效果等多方面,梳理和分析当前工作的现状与不足,研究探讨优化和完善的对策,不断增强消费品召回在保护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进步升级,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1 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概况

1.1 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

我国消费品召回最早始于2007年,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继汽车产品之后,将儿童玩具也纳入产品召回范畴,开始了消费品召回的实践。2016年,原国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前期开展产品召回的经验,借鉴国外产品召回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出台了《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将产品召回管理范围由玩具产品扩大到覆盖绝大数类别的消费品,标志着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全面实施。目前我国最新的消费品召回法规,是2019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暂行规定》,在这项规定中对缺陷消费品概念、范围、召回主体、召回方式、召回程序,以及召回监督等作了进一步明确和规范,随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了《消费品召回工作指南》,具体指导实施和操作。以此为依据,2019年江苏省人民政府发布《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2024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广东省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北京、上海、湖南、江西等省市也相继制定了工作规范、管理办法等。各地根据地方工作实际,构建了与之适应的地方消费品召回制度。

1.2 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情况

2004年,原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成立了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挂靠设立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作为总局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技术机构,以汽车产品召回开始,2007年工作范围扩展到日用消费产品。2023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正式成立,从事汽车、消费品和食品等召回制度研究,承担信息监测、技术调查和应用服务等工作。目前,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相继开展了缺陷消费品召回工作,有29家先后成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中心,其中,山西省、湖南省、河南省为独立的召回工作机构,其余各省(市)召回业务均挂靠在省级市场监管系统直属事业单位。

依据工作规定,各级召回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是:缺陷信息收集与分析、缺陷调查、风险评估、缺陷认定、召回计划受理、召回监督及效果评价等。通过国家消费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消费品缺陷线索,审核消费品召回信息等。在产品缺陷与伤害监测能力建设方面,2007年,总局召回中心联合中国疾病控制中心建立了基于监测地区医院的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NPISS),同时,部分省市也试行建立地方的产品缺陷与伤害监测站(点),其中,2013年,上海市在松江区的医院建立产品伤害与缺陷信息监测点,2018年江苏省在南京市的学校设立缺陷产品和伤害事故风险监测点等。

1.3 我国消费品召回实施成效

据统计,从2008年我国实施儿童玩具产品召回开始,截至2023年年底,我国已累计实施消费品召回4885次,涉及产品达1.01亿件。2023年,我国共实施消费品召回771次,涉及产品1042万件,分别比上年增长11.7%和4.6%。从缺陷类型看,标准符合性缺陷召回757次,涉及产品921.7万件,占召回总数量的88.5%,标准符合性问题是消费品召回的主因。从产品类别来看,儿童用品、家用日用品、食品相关产品、电子电器和其他交通运输设备分列召回数量的前五位[1]。

2 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现状及问题

2.1 法制体系有待完善

目前,我国除汽车产品召回有2012年国务院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外,消费品等其它产品召回管理法律依据都是部门规章,法律层级低,无法对其他部门产生法律效力,管理权威性和法律约束力都受影响。而在产品安全管理上,没有单独制定的“产品安全法”,也没采用美、日等国家为具体产品制定安全法律的做法。并且,按现行规定,对违反消费品召回的生产者最高罚款限额为3万元,相较于国外高达千万美金的处罚[2],力度过轻,没有设置惩罚性赔偿条款,对恶意隐瞒产品缺陷,消极对待产品召回,造成严重安全隐患的生产者威慑力有限。

2.2 工作体系尚需完备

我国现在国家层面专门从事召回的工作机构,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直属事业单位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中心,职能定位为行政辅助和技术支撑。而省级层面,全国除山西、湖南、河南三省设立了独立召回工作机构外,其他省份均以挂靠形式,在省级市场监管局的二级单位内设工作部门来承担产品召回工作,而且挂靠的主管单位也不尽相同。在市级及以下市场监管部门大都未成立专门召回工作机构,也未配备专人从事召回工作。可以说,当前我国产品召回工作,还没有全国统一的工作体系和工作队伍。

2.3 企业和社会认知不足

根据多年消费品召回实践,目前,有相当一部分生产企业在产品需要召回时,往往态度消极,行动迟缓,有的甚至还故意隐瞒,不愿意承担产品召回带来的经济损失,担心产品召回对品牌和企业形象的损害,千方百计逃避生产者的主体责任。同时,由于我国消费品召回实施时间较短,大部分消费者在遭遇产品伤害和面临产品缺陷时,没有伤害防犯和产品召回意识,也不知如何反映和报告,消费品召回群众参与度不高。再者,当前我国消费品召回主要是市场监管部门推动,而其他部门、社团组织和机构在消费品召回中定位不明,责任和义务认识模糊,参与和配合意愿不高。

2.4 技术支撑有待加强

由于我国消费品召回全面推行仅几年时间,目前各省召回机构的工作人员大多都是跨专业、跨领域转岗而来,且人员配备不足,无论人员专业水平还是数量上,都无法完全匹配当前工作。另外,除挂靠在产品质量检测院的召回机构外,其他省份召回工作机构均无条件建立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实验室,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产品缺陷及安全测试,无法实现安全事故场景复现,影响了消费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和预警。同时各省“缺陷产品专家库”建设进度不一,水平参差不齐,也未能有效覆盖所有产品类别,在实际评估活动中难免出现跨行业和专业的情况。

2.5 信息线索收集有困难

目前,国内缺陷消费品信息线索共享机制尚未完全建立,由于各种原因,部门内部以及部门之间,“信息孤岛”现象严重,缺陷消费品信息线索无法做到及时和完整汇集,大量分散在其他部门和机构的缺陷消费品、产品伤害以及安全事故信息没有及时共享,不少极具价值的缺陷消费品信息被湮没和浪费。其次,各地召回工作机构信息线索自主收集能力都尚在建设之中,现阶段缺陷消费品信息线索依靠外部共享提供的模式,信息线索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均得不到保证,增加了召回机构及时介入和有效处置的难度。同时,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与各地产品安全风险监测站(点),属于分头建设,没有统一采集标准和数据格式,无互留平台接口,这将制约今后数据共享和深度应用。

2.6 召回标准供给不足

产品召回是项需要完备标准体系为支撑的技术性管理工作。通过研究我国产品召回工作流程和环节,召回标准体系应由通用基础标准、产品缺陷信息采集与处理标准、缺陷产品技术分析与认定标准、缺陷产品召回与实施标准等四个层面的标准构成[3]。据统计,截至2024年12月,我国已发布的产品召回国家标准仅有9项,其中涉及消费品召回的只有4项。大量实际工作中急需和具有基础保障作用的标准规范,如:消费品缺陷风险评估标准、缺陷消费品线索采集标准等至今仍是空白。不可否认,我国消费品召回标准供给不足,标准体系亟待完善。

2.7 质量提升效果有待增强

在消费品召回实际工作中,不少企业在实施召回时,为尽快消除不良影响,急于把产品收回,快速以退货处理,而忽视了对产品质量问题深层次的溯源,既没找到缺陷根源,也没拿出彻底解决的最佳方案,往往造成相同缺陷在同类产品或某家生产企业重复出现。在行业内,企业对于同行的产品召回活动,以及暴露出来的缺陷问题,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和认真的研究分析,经常出现某类产品缺陷成为一个地区或某个行业的通病,成为阻碍行业整体水平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同时,对于因标准缺失与滞后造成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少中小企业显得无能为力,单纯依靠企业自身的能力和水平难以解决。现阶段,我国消费品召回对促进企业质量提升,推动行业与产业进步的成效还需进一步增强。

3 完善我国消费品召回工作的对策

3.1 加快消费品召回法制建设

希望尽早出台涵盖消费品的产品安全或产品召回“法”,或者出台针对不同产品类别的专门“条例”,提升消费品召回的法律地位,强化召回管理的约束力,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增加对违反产品安全行为的威慑力。在提高法律层级的基础上,建议参考日本在产品安全的法律体系设计[4],构建由专门法、实施条例、部门规章等组成的,严密、完善的消费品召回管理法律体系,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织密法制保护网。

3.2 完善消费品召回工作体系

建议提升当前我国消费品召回的管理部门层级,可参考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模式[5],设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国家层面的独立召回事务主管机构,统揽和主导全国产品召回工作,并赋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权。同时以单独成立或设立分支机构的形式,健全各地省级召回工作机构,形成全国统一的、组织完备的召回工作体系,对消费品召回全过程实施闭环管理。

3.3 进一步优化工作生态

首先要持续开展生产企业教育培训,不断强化生产者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消除对消费品召回的认识误区,化解召回工作阻碍,倡导企业主动召回产品,树立质量品牌意识。其次,要利用好“3. 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 1”儿童节、“重阳节”“质量月”等重大节日活动,围绕公众关注重点,以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缺陷消费品危害,传播消费品召回常识,提高群众参与度。同时还要加强与各部门、组织和机构的协同联动,以联合行文、签订协议、共同部署等方式,推动消费品召回工作的部门合作,营造社会共治格局。

3.4 加强技术支撑能力建设

要在机构编制和资金保障上加大对消费品召回工作的支持,加强专业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召回工作队伍。加强国家和省级消费品安全检测、风险评估、标准验证实验室建设,做强我国召回工作机构整体实力,为产品安全和召回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要统筹全国“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建设,建立国家与地方两库专家互认互评机制。对于符合条件的消费品,可探索专家网上评估,增强我国消费品缺陷认定、风险评估的及时性和权威性。

3.5 加强信息线索收集和处理

呼吁以立法或政策文件的形式,明确各部门及机构缺陷信息线索归集与共享的责任,提出工作要求,消除部门界线,打破信息共享的阻碍。同时建立依托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平台,便捷地将分散在各部门和环节的缺陷信息及时归集和共享,并借助新一代人工智能技术,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实现对信息线索的准确甄别,企业和产品的精准定位[6]。要统筹好国家产品伤害监测系统(NPISS)与各地方产品缺陷与伤害监测系统的建设,明确互补关系,要使两大监测平台能系统互联,数据共享,响应同步。

3.6 推进召回标准体系完善

希望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消费品召回工作急需,将召回标准纳入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重点,在标准项目立项方面给予充分支持,并且加快相关标准批准和发布,帮助召回标准体系尽早完善。各级召回技术机构要发挥主力军作用,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开展召回标准研制。要加强与科研院所和高校的合作,积极参与各类标准化活动,提升召回工作标准化整体水平。要加强国际相关标准的学习,及时引用和转化国际先进标准,推动我国消费品召回管理与国际接轨。

3.7 强化召回质量提升效果

要做好引导和宣传,收集产品召回推动质量提升的案例和典型,总结可复制和推广的经验,倡导和激发企业分析缺陷,改进产品,提升质量的主观能动性。推动生产者围绕缺陷进行深度和广度的探究,力争由单个产品的改进扩大到同类产品的优化,由一个企业的质量进步带动整个行业和产业的质量提升。对于企业受自身水平限制,无法独自解决的技术难点,相关部门可组织专家和科研机构进行现场质量帮扶,为企业缺陷问题提供精准解决方案。还可以会同产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开展联合攻关,变企业质量提升的单打独斗为集群作战。要优化召回效果评价体系,将生产企业围绕缺陷进行的原材料更新、设计改进、工艺改良等改进产品、提高品质的举措纳入评价体系之中。同时对企业产品迭代升级,行业质量整体提升,以及填补标准空白,完善标准体系等质量进步成果给予足够的评价权重。

4 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消费品的品种越来越丰富,功能越来越强大,与民众生活的联系更加紧密和深入。消费品召回作为产品质量安全事后监管制度,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的补救措施,其作用与效果将日益重要和显著。对消费品召回制度实施情况开展持续深入的研究,及时总结得失,发现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对策举措,是非常必要和迫切的。

作者简介

过浩宇,本科,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质量和标准化。

徐新志,硕士研究生,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质量和标准化。

邓琦,本科,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质量和标准化。

谢启军,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质量和标准化。

(责任编辑:张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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