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信箱
2025-02-13
一年一度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集中填报工作即将开始,请问在认定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行为的过程中,瞒报和漏报有什么不同?
答:漏报与瞒报在客观上都表现为不报告、未报告、不如实报告、不及时报告,但两者在主观方面有本质区别:漏报是应报而遗漏报告,主观上表现为过失,反映出报告人对报告工作的不认真;而瞒报是应报而隐瞒不报,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知道应当报告或应当知道应报告而不报告,反映出报告人对党不忠诚、不老实。根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第五条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查核结果为瞒报的,可能构成违纪,给予党纪处分;而对漏报,无论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不给予党纪处分。
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的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请问新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对落实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和流动党员责任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建立流出地(单位)、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的责任清单,推动基层党组织和流动党员明责履责尽责,是抓好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关键。《意见》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明确了流出地(单位)、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和流动党员责任要求。一是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隶属作为落实党组织责任的依据,明确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特别是党支部负有主体责任,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落实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责任。二是明确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从及时掌握党员外出流动情况、确定专人定期联系流出党员、按照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组织开展线上学习、引导流出党员发挥作用、做好优秀流出党员表彰相关工作、加强流出党员监督管理等方面,明确7项具体责任。三是明确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管理责任,从及时掌握流入党员情况、确定专人与流入党员保持联系、组织流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做好流入党员关怀帮扶工作、开展民主评议、加强流入党员日常监督等方面,明确6项具体责任。四是根据流动党员特点,从外出前向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报告、向流入地(单位)基层党组织报到、与流出地(单位)基层党组织保持联系、外出等有关情况发生变化时及时报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等方面,对流动党员提出了5项责任要求。